Paul E. Kretzmann注釋|瑪拉基書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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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和本 瑪拉基書 第2章

1「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

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

4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裏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7祭司的嘴裏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

8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9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上帝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上帝]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11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

12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

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

14你們還說:「這是為甚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15雖然上帝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16耶和華-以色列的上帝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上帝在哪裏呢?」

# 瑪拉基書 第2章

瑪拉基書 2:1-9 斥責祭司的結語

V.1 「現在,你們這些祭司,這誡命是給你們的。」他們必須意識到情況的嚴重性,並相應地接受主的斥責和威脅。

V.2 「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如果他們對祂的命令持續麻木不仁,「將榮耀歸於我的名。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藉著符合祂命令的敬拜,「我必使咒詛臨到你們,我也必咒詛你們的福分。」祂賜給他們的禮物將變成反面,給他們帶來傷害;「是的,我已經咒詛了它們,因為你們不放在心上。」他們對主的勸誡表現出漠不關心的態度。

V.3 「看哪,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斥責田裡所撒的種子,從而減少祭司所收取的什一奉獻,「又把糞塗在你們臉上,」作為祂極度輕蔑的表達,「就是你們節期祭牲的糞。」這些糞通常被倒在城外;「人必把你們和糞一同除掉。」把他們當作糞便一樣對待,被丟棄在可恥的糞堆裡。

V.4 「你們就知道,」藉著這懲罰的記號,「我已將這誡命差遣給你們,」這懲罰的諭令,他們原以為可以如此平靜地忽視,「使我的約能與利未同在。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主對所有輕視祂敬拜的人的懲罰判決,包含在與利未支派成員所立的原始聖約中。

V.5 「我與他所立的約是生命和平安的約,」附帶著生命和平安的應許;「我將這些賜給他,」即生命、拯救和救恩,「因為他敬畏我,」作為這種態度的獎賞,「在我名面前懼怕。」參民數記 25:12。

V.6 「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因此他所做和所教導的一切都符合神聖的真理,「他嘴裡也沒有不義。」他在事奉中絕無任何悖逆的罪過;「他與我同行在平安和正直中,」在平安、正直和公義的團契中,「使許多人轉離罪孽。」這是主賜給利未支派成員的讚美。

V.7 「因為祭司的嘴唇當存知識,」將耶和華的正確理解作為寶貴的財富保存在百姓中間,「人也當從他口中尋求律法,」以便從中受教;「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這就是主在早期利未支派成員身上所發現值得稱讚之處;這本應如此。

V.8 「你們卻偏離了正道,」離開了主律法所指示的道路;「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以致他們犯了違背律法的罪;「你們敗壞了利未的約,」就是他們祖先忠實遵守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

V.9 「所以我使你們在眾人面前被藐視,受輕賤,」成為輕蔑和厭惡的對象,「正如你們不遵守我的道,」與他們所犯的過犯程度相同,「卻在律法上徇情。」在將律法應用於百姓的行為時。如果屬靈領袖的行為誤導他人,使他們陷入罪惡和過犯,那尤其應受譴責。

瑪拉基書 2:10-17 反對離婚和與異教徒通婚

V.10 「我們豈不都有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神創造我們嗎?」先知將這些問題及其所包含的陳述放在討論的開頭,以提醒猶太人,他們仍然以一種特殊的方式是主的子民,應該使自己不沾染外邦人。「我們為什麼彼此詭詐,」不忠實,「各人對待自己的弟兄,以致褻瀆我們列祖的約呢?」先知認為有必要譴責的百姓行為,是違反了他們作為共同的父和管理他們所有生命的聖約的作者耶和華的關係。

V.11 「猶大行了詭詐,」平靜地無視聖約的信實,「在以色列中,」全國上下,「和耶路撒冷,」首都,本應在遵守律法方面起帶頭作用,「行了可憎的事;因為猶大褻瀆了耶和華所愛的聖潔,」即作為一個整體的人民,主揀選他們作為祂的聖潔子民,「娶了外邦神的女子為妻。」因為許多國民成員與崇拜偶像的婦女建立了婚姻關係,這種行為在神的律法中是明確禁止的,出埃及記 34:11;申命記 7:1-4。

V.12 「凡行這事的,」因為這是對百姓神聖地位的褻瀆,「無論是師傅或門徒,」或「守望者和應答者」,「耶和華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以及「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的。」這樣,所有犯過者都將被徹底滅絕。

V.13 「你們又行了這事,」這是主認為有必要斥責的第二次過犯,「用眼淚、哭泣、哀號遮蓋耶和華的壇,」即讓他們被休的妻子來到聖所,在那裡記錄她們對所受不公的哀嘆,「以致祂,」立約的神,「不再看顧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在這種情況下,祂不願接受他們的敬拜。「他們被休的妻子來到耶和華的壇前,在那裡向祂傾訴心聲,抱怨所受的殘酷待遇,並尋求祂的幫助。」(蘭格)

V.14 「你們還說,」顯然對主拒絕他們的禱告感到驚訝,「為什麼呢?」因為「耶和華在你和你年輕時所娶的妻子之間作證。」每一段真實的婚姻都是在祂的認可下締結的,因此主是妻子權利的見證人,「你卻對她行了詭詐。」違背了所應許的信實,所許下的婚約;「她卻是你的伴侶,」丈夫喜樂和悲傷的伴侶,「是你盟約的妻子。」丈夫與她建立了由共同承諾所控制的關係。

V.15 「難道祂沒有使他們合為一體嗎?然而祂仍有餘剩的靈。」字面意思是:「沒有一個有理智的人會這樣做。」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在有理智的人中是聞所未聞的。當然,人們可能會提出異議:「為什麼要合為一體呢?」亞伯拉罕休了夏甲時做了什麼?但先知簡短地駁斥了這個異議:「祂要尋求敬虔的後裔。」亞伯拉罕與夏甲同房的目的不是為了滿足肉體的慾望,而是他真誠地認為他可以藉此得到神所應許的兒子。因此,先知總結道:「所以,你們當謹守自己的心靈,」以最大的謹慎看顧自己,「誰也不可對自己年輕時所娶的妻子行詭詐,」即輕易地休棄她。

V.16 「因為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祂恨惡休妻,」參申命記 24:1;「因為人以強暴遮蓋自己的衣服,」或「不義遮蓋他的衣服」,「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這樣,不義將永遠附著在他身上;「所以,你們當謹守自己的心靈,不可行詭詐。」同樣的思想在新約中也有體現,不僅在耶穌關於婚姻盟約神聖性的各種教導中,也在彼得關於丈夫與妻子按理同居的話語中。參彼得前書 3:7。

V.17 「你們用言語使耶和華厭煩,」他們對最近發生的事件不滿地抱怨。然而「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使祂厭煩呢?」同樣悖逆的百姓再次與神對立,不滿祂先知的斥責。「當你們說,凡行惡的,在耶和華眼中看為善,祂也喜悅他們。」這是褻瀆神、傲慢的言論,直接與先知的斥責對立,「或說,公義的神在哪裡呢?」廣大百姓大膽宣稱先知的威脅毫無根據,關於即將到來的審判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參彼得後書 3:4。針對這種懷疑和不信的問題,主提出了一個非常明確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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