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申命記 第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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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1「凡有殘疾,或有甚麼惡病的牛羊,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上帝,因為這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2「在你們中間,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諸城中,無論哪座城裏,若有人,或男或女,行耶和華-你上帝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他的約,

3去事奉敬拜別神,或拜日頭,或拜月亮,或拜天象,是主不曾吩咐的;

4有人告訴你,你也聽見了,就要細細地探聽,果然是真,準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

5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外],用石頭將他打死。

6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將那當死的人治死;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將他治死。

7見證人要先下手,然後眾民也下手將他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

9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着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12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14「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

15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

16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加添他的馬匹,因耶和華曾吩咐你們說:『不可再回那條路去。』

17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18他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

19存在他那裏,要平生誦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

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

# 申命記 第十七章

申命記 17:1-7 懲罰偶像崇拜

V. 1. 你不可將有殘疾,或有任何惡疾的牛羊獻給耶和華你的神為祭,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獻上不完美的動物為祭,就是那些患有利未記 22:20-24 所列舉的任何惡疾的動物,這對耶和華來說,與豎立亞舍拉和巴力柱像一樣,都是一種侮辱;因此,掌權者必須仔細監督這些事情。

V. 2. 在你中間,在你任何城門內,也就是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的全境任何地方,若發現有男人或女人行了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違背了祂的約,即廢棄了耶和華與祂子民之間盟約的任何基本條款,

V. 3. 去事奉別神,敬拜它們,從而推翻了盟約律法的基本誡命,無論是太陽、月亮,或是天上任何星宿,這種敬拜是異教國家所受的咒詛(申 4:19),而這是我所沒有吩咐的;

V. 4. 若有人告訴你,即向有關當局報告,而你聽見了,也仔細查問,進行了最仔細的調查,看哪,事情確實是真的,這可憎的事確實在以色列中發生了(申 13:12-14),

V. 5. 那麼,你就要把那行了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到你的城門口,就是城門內舉行審判的開闊地,把那男人或女人用石頭打死。處決是在城門外進行的(利 24:14;民 15:36;徒 7:58;來 13:12)。

V. 6. 憑兩三個證人的口供,即根據他們的證詞,那該死的人才可被處死;但憑一個證人的口供,他不可被處死(民 35:30)。參閱太 18:16;林後 13:1;提前 5:19。

V. 7. 證人的手要先按在他身上,將他處死(申 13:9),這樣公開表明他們堅信被告有罪,然後眾百姓的手再按在他身上,因為這罪行影響到整個國家。這樣,你就要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申 13:5)。每個基督徒會眾都應當有同樣的聖潔熱心,將公然的罪人從他們中間除去。

申命記 17:8-13 祭司裁決疑難問題

V. 8. 若有案件在判斷上對你來說太難,超出了一般法官或官員的能力範圍,無論是流血事件、訴訟案件,還是毆打事件,當有關身體傷害(出 21:12 及以下)、民事案件和爭吵的法律條文對呈報案件的官員來說不夠清楚時,這些都是你城門內的爭議事項,那麼,你,即各城鎮的掌權者,就要起來,上到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因為在中央聖所總會有祭司值班;

V. 9. 你要到利未支派的祭司那裡,並到當時的審判官那裡,這位審判官類似於大祭司身旁的一位首席法官,向他們求問;他們會向你指示判決的裁決,解釋適用於該案件的律法,必要時,在直接求問耶和華之後(撒上 28:6);

V. 10. 你要照著耶和華所選擇之地的人向你指示的判決去行;你也要謹守遵行他們所告知你的一切,這裡祭司被視為律法的教師;

V. 11. 你要照著他們所教導你的律法判決,並照著他們所告訴你的判斷去行,要完全遵從最高法院的裁決;他們向你指示的判決,你不可偏離左右,因為這裁決將基於耶和華的律法,而祭司應當對此有完美的認識。

V. 12. 若有人膽敢行事,傲慢無禮,不聽從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供職的祭司,祭司在獻祭時作為耶和華與敬拜者之間的中保,也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死,因為這種悖逆的行為實際上是對神的一種冒犯,審判是奉神的名作出的;這樣,你就要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V. 13. 眾百姓都要聽見,就懼怕,不再膽敢行事,從而不敢再採取類似的傲慢行徑。基督徒牧師應當記住,他們的職責是教導會眾神的話語,使聖經成為教義的規範和生活的準則。

申命記 17:14-20 論未來君王的職責

V. 14. 當你進入耶和華你神所賜給你的地,得著為業,住在其中,並說:「我要立一個王治理我,像我周圍的列國一樣」——這事後來確實發生了(撒上 8:5),

V. 15. 你務必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撒上 9:15);你必須從你的弟兄中立一人為王;你不可立一個外邦人,不是你弟兄的人治理你。神為以色列所設想的理想是神權政體,即由耶和華直接治理百姓;但祂願意在一定程度上加以修改,讓祂所揀選的、從以色列子民中出來的人作王,作為祂的代表。

V. 16. 但他不可為自己多養馬匹,不可將養馬作為他的特殊愛好甚至職業,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為要多養馬匹,因為埃及的低地比多山的巴勒斯坦更適合養馬;因為耶和華曾對你們說:「你們從此不可再從那條路回去」(申 28:68)。

V. 17. 他(君王)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像那些愛好奢華、縱慾的東方君王一樣,免得他的心偏離,就像所羅門後來那樣,他的妃嬪引誘他去拜偶像(王上 11:3-4);他也不可為自己大大增添金銀,這是東方君王另一種危險的做法。

V. 18. 並且,當他坐上他國度的寶座時,達到人類偉大的頂峰,一切都將按照他的意願運行,他就要為自己抄寫一份這律法書,抄錄祭司利未人面前的律法書,由利未支派的祭司為他製作;

V. 19. 這書要常在他那裡,他一生都要誦讀,這樣將至高者的旨意常擺在他面前,作為他的目標和標準,使他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謹守遵行這律法的一切話和這些律例,受耶和華和作為神盟約子民的國家的律法和制度所約束;

V. 20. 免得他的心高傲,超越他的弟兄,產生不當的驕傲和傲慢,也免得他偏離誡命,或左或右,他要始終以最嚴格的態度遵守神律法,他手中就有一份律法書;這樣,他和他子孫在以色列中,就可以在國度裡長久在位;因為耶和華以地上的福氣報答人對祂律法的順從。我們基督徒為我們的政府和所有掌權者禱告,使我們可以敬虔端正,平安無事的度日(提前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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