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申命記 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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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1「耶和華-你上帝將列國之民剪除的時候,耶和華-你上帝也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接着住他們的城邑並他們的房屋,

2就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

3要將耶和華-你上帝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段;又要預備道路,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去。

4「誤殺人的逃到那裏可以存活,定例乃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心殺了人的,

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不料,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

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將他殺死;其實他不該死,因為他與被殺的素無仇恨。

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分定三座城。

8耶和華-你上帝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境界,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上帝,常常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免得無辜之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就歸於你。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着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便逃到這些城的一座城,

12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裏帶出他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治死。

13你眼不可顧惜他,卻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可以得福。」

14「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15「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16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18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19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0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21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 申命記 第十九章

申命記 19:1-13 關於逃城條例
V. 1. 當耶和華你的神將列國的民剪除,即將他們徹底消滅,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的地賜給你,你繼承他們,佔據他們的地為產業,住在他們的城邑和房屋中時,
V. 2. 你就要在耶和華你的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分定三座城。這裡指的是約旦河西的土地,因為約旦河東的城邑已經指定了(申 4:41-43)。這整段經文不僅僅是民數記 35:9-34 的重複,而是包含了如何遵守已確立的律法,特別是針對未來國土擴張的指示。
V. 3. 你要預備道路,保持通往這些城市的道路暢通,河流和小溪的通行是極其重要的,並將耶和華你的神所賜你為業之地的境界分為三區,即考慮到逃城最終的中心位置,使一切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這裡沒有區分生命會被保全的人和最終會被判為兇手的人。
V. 4. 殺人的逃到那裡可以存活的條例乃是這樣:凡誤殺了人的,即非故意地,素無仇恨的,申 4:42,
V. 5. 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樹林砍伐樹木,手拿斧子砍樹,斧頭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於死;斧頭恰好擊中鄰舍,他就可以逃到那些城中的一座,得以存活,能夠保全自己的生命。
V. 6. 免得報血仇的,即負有此責任的近親,心中火熱追趕他,因路遠就追上他,將他殺死,奪去他的性命;其實他是不該死的,不能被正當地判處死刑,因為他素無仇恨。因此,在以色列全境的每個地方,有一座逃城近在咫尺且易於到達是重要的。請注意,整段經文都是對全體人民說的,因為主希望強調在以色列保全生命和防止流血事件的個人義務。
V. 7. 所以我吩咐你說:你要分定三座城,將它們特別劃分出來用於此目的。
V. 8. 耶和華你的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創 15:18,擴張你的境界(邊界),將他所應許賜給你列祖的全地賜給你,這包括從埃及小河到幼發拉底河的所有地區;
V. 9. 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神,常常遵行他的道,這是以色列人獲得廣闊領土之前必須滿足的條件,你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這樣在以色列人佔據的整個地區總共有九座城。事實上,這個條件人民從未滿足,因此逃城的數量從未超過六座。即使在大衛和所羅門時代,他們的權力從埃及小河和亞喀巴灣延伸到幼發拉底河,以色列人也並未實際佔據所有這些地區,許多被征服的國家只是進貢的附庸,他們保留了自己的政府形式和民族身份;
V. 10. 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的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流血的罪歸到你身上。如果無意殺人的沒有足夠的機會通過設立所需數量的逃城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免受報血仇者的追殺,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V. 11. 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等候他,起來擊殺他,以致於死,奪去他的性命,他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希望保全自己的生命,
V. 12. 本城的長老就要打發人去,從那裡將他捉回來,交在報血仇的手中,將他處死,因為這是一個明顯的預謀惡意謀殺案件。
V. 13. 你的眼不可顧惜他,虛假的感情因素必須完全排除,卻要將流無辜血的罪從以色列中除掉,使你可以得福。參出 21:12-15;民 35:16 等。我們這個時代的矯揉造作的情感,已成功地在許多州廢除了對謀殺犯的死刑,這在神的話語中是沒有支持的。

申命記 19:14-21 關於證人的條例
V. 14. 你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即標示他財產邊界的籬笆或柱子,那是古人所立的,在你承受為業的地上,就是耶和華你的神賜你為業的地上。無論首領或族長,即最初的佔有者、列祖、約書亞和著名的長老所確定的,都應當遵守到遙遠的未來。顯然,這條指示是在人民尚未佔有迦南地時給出的。
V. 15. 一個證人不能起來指證一個人犯任何不義、罪過,或任何他所犯的罪,因為單一證人不算證人;要憑兩個證人或三個證人的口,即根據兩三個人的證詞,才能定案。這條規則不僅適用於被審判生命的人(申 17:6),而且應當普遍適用(民 35:30;太 18:16;林後 13:1;提前 5:19)。
V. 16. 若有假證人起來指證任何人,作假見證控告他,這可能發生在只有一個證人且指控非常嚴重的情況下,字面意思是偏離神律法,特別是故意違犯,即犯罪,
V. 17. 那兩個爭訟的人,即控告者和被告,都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在中央聖所,在祭司和當時的審判官面前(申 17:9),因為他們被視為神的代表;
V. 18. 審判官要細心查究,仔細審查;看哪,若證人是假證人,作假見證陷害他的弟兄,對他撒謊以傷害他,甚至可能導致他喪失生命,
V. 19. 你們就要照他所惡意圖謀加害他弟兄的,加在他身上,他的邪惡計劃應當在他自己身上執行;這樣,你就要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出 21:23;利 24:20)。
V. 20. 其餘的人聽見都要懼怕,從此在你們中間不再行這樣的惡(申 17:13)。
V. 21. 你的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即在懲罰假證人時。即使在今天,懲罰假證人仍在神的手中:「作假見證的,必不免受罰;說謊話的,必不能逃脫」(箴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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