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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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1「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的地上,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不知道是誰殺的,

2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從被殺的人那裏量起,直量到四圍的城邑,

3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未曾負軛的母牛犢,

4把母牛犢牽到流水、未曾耕種的山谷去,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

5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因為耶和華-你的上帝揀選了他們事奉他,奉耶和華的名祝福,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

6那城的眾長老,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要在那山谷中,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

7禱告說:『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

8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這樣,流血的罪必得赦免。

9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

10「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上帝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

11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

12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

13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14後來你若不喜悅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污了她。」

15「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

16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

17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18「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不聽從父母的話,他們雖懲治他,他仍不聽從,

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本城的長老那裏,

20對長老說:『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是貪食好酒的人。』

21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

22「人若犯該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將他掛在木頭上,

23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必要當日將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為業之地。因為被掛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詛的。

# 申命記 第21章

申命記 21:1-9 無名兇殺案的處理

V. 1. 若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發現有人被殺,躺在田野裡,在開闊的土地上,兇手將他遺棄或拖到那裡,卻不知道是誰殺了他,

V. 2. 那麼,你城裡的長老和審判官,也就是鄰近城鎮的長老(作為會眾的代表)和審判官(作為法律與秩序的執行者),就當出來,量一量被害人周圍各城的距離;

V. 3. 離被害人最近的城,那城的長老,就當取一隻未曾耕作、未曾負軛的母牛犢,一隻未曾因勞苦而耗盡氣力的年輕母牛;

V. 4. 那城的長老,不僅因為他們城裡有人可能被懷疑犯下此罪,更是因為流血的罪孽普遍落在以色列身上,因此特別落在兇殺案發生地附近的城鎮,他們要將這母牛犢牽到一個崎嶇的山谷,一個有常年溪流的岩石峽谷,那裡既不耕種也不撒種,是一片不適合農耕的貧瘠之地,在那山谷裡折斷母牛犢的頸項,象徵性地代表兇手應受的懲罰;

V. 5. 利未支派的祭司要近前來,他們是從最近的祭司城鎮來的;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他們來事奉祂,奉耶和華的名祝福;一切爭訟和一切擊打,都要憑他們的話,按照他們的建議和裁決來判斷,他們裁決爭執,並決定何時應施以鞭打的懲罰,作為耶和華的代表,他們接受長老的陳述並認可他們的行動;

V. 6. 離被害人最近的城,所有的長老都要在山谷中被折斷頸項的母牛犢上洗手,作為無辜的象徵性宣告,參詩篇 26:6;詩篇 73:13;馬太福音 27:24;

V. 7. 他們要回答說:「我們的手沒有流這血,我們的眼也沒有看見。」他們和他們的城既沒有犯下此罪,也不知道此罪的發生。

V. 8. 「耶和華啊,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百姓以色列,就是你領他們出埃及的百姓,不要將無辜人的血歸到你百姓以色列的身上。」他們祈求耶和華遮蓋流血的罪孽,不要將這兇殺案歸到他們身上,因為他們對所流的血是無辜的。這樣,流血的罪孽就必得赦免,也就是說,這兇殺案不會歸到他們帳上。因此,附著在他們城上的罪孽份額就得以贖清。

V. 9. 這樣,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就能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人血的罪孽。參民數記 35:33。在神眼中行正義,也包括對兇手的適當懲罰,如果他仍被捕獲的話,因為這裡規定的儀式並不能在神眼中洗清罪犯。神的法則乃是: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

申命記 21:10-14 關於被擄婦女的律法

V. 10.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那些迦南地以外的仇敵,申命記 20:13-18,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擄了他們,
V. 11. 若在被擄的人中看見一個美貌的婦人,身材勻稱,你愛慕她,這裡指的是渴望在合法婚姻中結合的愛,想要娶她為妻,
V. 12. 那麼,你就要把她帶回家裡;她要剃去頭髮,修剪指甲,也就是剪短,保持整齊,撒母耳記下 19:24;

V. 13. 她要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所有這些行為都屬於潔淨禮儀的性質,利未記 14:8;民數記 8:7,並住在你家裡,為她的父母哀哭一個月,也就是為她與父母的分離哀哭;之後你才能與她同房,進入婚姻特有的關係,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在這一個月裡,這婦人甚至可以在內心上與她以前的關係脫離,並適應加入神子民的想法,如果可能的話,充滿對以色列神的真摯情感,也對那個男人充滿情感,因為他宣告願意娶她為妻的行動,使她免於奴隸的地位和命運。

V. 14. 事情將是這樣,如果婚姻關係建立後,你不再喜悅她,那麼你就要讓她隨意而去,作為一個自由的婦人,享有以色列婦女的權利;但你絕不可為錢把她賣掉,這種做法是不可想像的,你不可把她當作商品,不可試圖以賣她為奴的方式對她施加暴力,因為你已經使她受辱,行使了丈夫的權利。這是一項人道、仁慈的規定,旨在保護婦女的尊嚴和婚姻的神聖性。

申命記 21:15-17 重婚中的長子權

V. 15. 若一個人有兩個妻子,在耶和華允許猶太人實行的這種不自然的重婚關係中,一個是他所愛的,一個是他所恨的,就像雅各的例子,創世記 29、30 章,他對利亞漠不關心甚至疏忽,她們都為他生了孩子,無論是所愛的還是所恨的,如果長子是那被恨的妻子所生,

V. 16. 那麼,當他將產業分給眾子時,當他立遺囑並分配財產時,他不可將所愛之妻的兒子立為長子,而排擠那被恨之妻所生的真長子,他對一個妻子的愛不應使他對真正的長子犯下不公;

V. 17. 他必須承認那被恨之妻的兒子為長子,將他所有財產的雙份分給他,因為長子在以色列人中就是這樣被區分的;因為他是他力量的開端,就像流便之於雅各一樣,創世記 49:3;長子的權利是他的。耶和華不希望在任何時候表現出偏袒,而是要求公義和正義在祂的子民中施行。

申命記 21:18-21 懲罰悖逆的兒女

V. 18. 若一個人有一個頑梗悖逆的兒子,在性情和行為上都挑戰父母的權威,不聽從父親或母親的話,屢教不改,冥頑不靈,而且當他們管教他,按照他們應盡的義務懲罰他之後,他仍不聽從他們,

V. 19. 那麼,他的父母就要抓住他,把他帶到他城裡的長老那裡,帶到那些負責維護權威,因此也負責在此類案件中支持父母的官員那裡,並帶到他城門口,城門內的開闊空間,所有這類公共事務都在那裡裁決;

V. 20. 他們要對城裡的長老說:「我們這個兒子頑梗悖逆,不聽從我們的話,平靜地無視所有命令;他是一個貪食好酒的人。」這個事實解釋了他悖逆的行為。

V. 21. 他城裡所有的人,而不是父母自己,因為父母沒有生殺大權,要用石頭將他打死,全城都同意此案無可置疑;這樣,你就能從你們中間除掉邪惡;全以色列都要聽見而懼怕。因此,父母的權威在以色列人中得以維護,同時也受到保障。許多現代父母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允許他們的孩子踐踏所有權威,包括父母和公民的權威,他們或許可以從這段經文中學到一個事實:神是不可輕慢的。

申命記 21:22-23 關於被吊死者的屍體

V. 22. 若一個人犯了該死的罪,就是被判處死刑並已執行死刑的罪,他被處死,你將他掛在木頭上,字面意思是「掛在木頭上」,掛在某種絞架上,

V. 23. 他的屍體不可整夜留在木頭上,但你必須在當天將他埋葬,日落之前,(因為被掛的人是受神咒詛的,)被視為可憎的,會玷污土地,免得你的地被玷污,在道德上,因這咒詛的存在而玷污,這咒詛高於地面,是犯罪者不再配踏足的土地,就是耶和華你的神賜給你為業的。這條規定在耶穌的案例中也得以執行,約翰福音 19:31,因為,正如聖保羅所寫,祂為我們成了咒詛,加拉太書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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