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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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1「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

2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裏,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

3你的弟兄無論失落甚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

4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驢跌倒在路上,不可佯為不見,總要幫助他拉起來。

5「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6「你若路上遇見鳥窩,或在樹上或在地上,裏頭有雛或有蛋,母鳥伏在雛上或在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併取去。

7總要放母,只可取雛;這樣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長久。

8「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圍安欄杆,免得有人從房上掉下來,流血的罪就歸於你家。

9「不可把兩樣種子種在你的葡萄園裏,免得你撒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要充公。

10不可並用牛、驢耕地。

11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

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圍做繸子。」

13「人若娶妻,與她同房之後恨惡她,

14信口說她,將醜名加在她身上,說:『我娶了這女子,與她同房,見她沒有貞潔的憑據』;

15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來,帶到本城門長老那裏。

16女子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將我的女兒給這人為妻,他恨惡她,

17信口說她,說:我見你的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其實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父母就把那布鋪在本城的長老面前。

18本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懲治他,

19並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她。

20但這事若是真的,女子沒有貞潔的憑據,

21就要將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本城的人要用石頭將她打死;因為她在父家行了淫亂,在以色列中做了醜事。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3「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

24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5「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6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7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8「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9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30「人不可娶繼母為妻;不可掀開他父親的衣襟。」

# 申命記 第22章

申命記 22:1-12 各項次要條例

V.1 你不可看見你弟兄的牛或羊走迷了路,就假裝沒看見,對這事一無所知,隱藏自己(出埃及記 23:4);你務必,而且是絕對地,要把牠們帶回給你的弟兄。

V.2 如果你的弟兄,就是以色列民族的一員,不住在你附近,如果他不住在你的近鄰,或者你不認識他,那麼你就要把牠,就是那走失的動物,帶到你自己的家裡,讓牠與你同住,直到你的弟兄來尋找牠,你再把牠歸還給他。在這段時間裡,必須非常小心地看管牠,放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V.3 你對他的驢也要這樣做;你對他的衣服也要這樣做,對鄰居所有的財物,無論在哪裡找到,都要這樣做;凡是你弟兄所失落而你所找到的任何失物,你都要照樣處理;你不可隱藏自己,試圖逃避這項義務。

V.4 你不可看見你弟兄的驢或牛在路上因過重的負荷而倒下,就隱藏自己,試圖無視這件事的發生;你務必幫助他把牠們扶起來(出埃及記 23:5)。

V.5 婦女不可穿戴男子的物件,字面意思是:「男子的器皿、衣服不可在婦女身上」,男子也不可穿戴婦女的衣服;因為凡這樣做的,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這裡所指的器皿和衣服,包括所有屬於某一性別的特殊穿戴和使用物品;因為主不希望以色列人忽視創造時所確立的性別差異。

V.6 如果你偶然遇見鳥窩,如果一個人碰巧在路上,在任何樹上或地上遇到鳥窩,無論裡面是雛鳥還是鳥蛋,而母鳥正孵在雛鳥或鳥蛋上,你不可連母帶雛一同取走(利未記 22:28);

V.7 但你務必,無論如何,要放走母鳥,只取雛鳥,這樣你就可以得福,並且延年益壽。母子關係即使在無理性動物中也應受到尊重。這樣取走母鳥,顯示出一種與所見情景不符的不人道態度,也是對自然進程的不當干預。

V.8 當你建造新房屋時,你必須為你的屋頂建造一個女兒牆,一個沿著平坦屋頂邊緣的矮牆或欄杆,就像東方常見的那樣,免得有人從那裡跌落,使你的房屋沾染血污;因為如果沒有女兒牆,任何意外的責任都會歸咎於房屋的主人。

V.9 你不可在你的葡萄園裡播種兩種不同的種子,免得你所播種的果實,字面意思是「種子的豐盛」,即完全成熟的果實,以及葡萄園的果實都被玷污,也就是說,會產生混合產品或雜交種。

V.10 你不可用牛和驢一同耕地,這可能是因為這兩種動物的力量和步伐不均,使得這種嘗試既不人道又無利可圖。
V.11 你不可穿戴兩種不同質料的衣服,例如羊毛和麻混紡的(利未記 19:19)。

V.12 你要在你所披的外衣的四角上做繸子,就是花邊、流蘇。「外衣,或稱斗篷,是由一塊四角布料製成的,其『翅膀』,即角落,應有繸子,彷彿從中長出,象徵著生命的單一目標,提醒行事者神的誡命,使自己脫離世界,心眼專注於天上的生活(民數記 15:38ff)。」藉著遵守所有這些誡命,以色列人要證明自己是耶和華的特選子民。

申命記 22:13-30 各種玷污神聖婚姻的罪

V.13 如果有人娶妻,與她同房,行神限定於婚姻關係中的行為,卻恨惡她,在滿足肉慾之後厭惡她(撒母耳記下 13:15),

V.14 並捏造話語攻擊她,字面意思是「在她身上施加言語的行為」,即毫無根據的報告、醜聞,並敗壞她的名聲,說:「我娶了這個女人,當我與她同房時,發現她不是處女,不是未受玷污的童貞女。」

V.15 那麼,這少女的父親(這個稱謂讓可能的罪責保持開放)和她的母親(父母對這項指控非常關切)就要拿出少女貞潔的憑據,據說可以從血跡辨認出來,帶到城門口的長老那裡,因為當時的習俗是保存這些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V.16 少女的父親要對長老說:「我把我的女兒嫁給這個人為妻,他卻恨惡她;」

V.17 「看哪,他捏造話語攻擊她,說:『我沒有發現你的女兒是處女。』然而,這些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他們要在城裡的長老面前鋪開那塊布,作為指控是謊言的確鑿證據。

V.18 城裡的長老就要抓住那人,懲罰他,判處他鞭打的刑罰;

V.19 他們要罰他一百舍客勒銀子(約64美元),交給少女的父親,以此為他對這個家庭造成的誹謗贖罪,因為他敗壞了以色列處女的名聲;她仍要作他的妻子;他終身不可休她,他被剝奪了離婚的權利。

V.20 但如果這件事是真的,少女沒有貞潔的憑據,當無法提供她貞潔的所謂證據時;

V.21 他們就要把少女帶到她父親的家門口,作為對她的見證,因為父母被認為因管教不嚴、疏忽,甚至可能是故意欺騙而參與了罪責,城裡的人要用石頭把她打死,因為她在以色列行了愚昧的事,就是不貞的無恥行為,在她父親家裡行了淫亂;這樣,你就要從你們中間除掉這惡。以色列的尊嚴,作為神聖潔子民的特質,要求如此。

V.22 如果發現有人與已婚婦人同寢,在她的丈夫管轄之下,在肉體關係上專屬於她的丈夫,那麼他們兩人都要死,就是與那婦人同寢的男人和那婦人,因為這是一個明顯的故意通姦案件;這樣,你就要從以色列中除掉這惡。

V.23 如果一個處女已經許配給丈夫,在猶太人習俗中,雙方父母和女孩都同意的合法婚約下,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同寢,

V.24 那麼你們就要把他們兩人帶到那城門口,用石頭把他們打死;少女,因為她在城裡沒有呼救,因為這樣的呼救在城裡肯定會被聽到,由此可見她同意了這行為;男人,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因為在神眼中,一個已許配的女人就是已婚的妻子;這樣,你就要從你們中間除掉這惡,藉著對那些冒犯婚姻神聖性的人施以嚴厲的懲罰。

V.25 但如果有人在田野裡遇見一個已許配的少女,那人強暴她,用蠻力制服她,與她同寢,那麼只有與她同寢的男人要死;

V.26 但對那少女,你什麼都不可做;那少女沒有該死的罪,不應對不該受罰的人施加刑罰;因為就像一個人起來攻擊他的鄰舍,殺害他,暴力奪取他的生命一樣,這件事也是如此;

V.27 因為他在田野裡遇見她,那已許配的少女呼救,卻沒有人救她。這是一個明顯的強姦案。
V.28 如果有人遇見一個未許配的處女,抓住她,與她同寢,而他們被發現,

V.29 那麼與她同寢的男人要給少女的父親五十舍客勒銀子(約32美元),作為他行為所造成恥辱的贖罪,她也要作他的妻子;因為他玷污了她,他終身不可休她。參看出埃及記 22:15-16。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父親有權拒絕將女兒嫁給那人。

V.30 人不可娶他父親的妻子,就是他的繼母,也不可揭開(暴露)他父親的衣襟。亂倫的慾望是自傷,也是對父親的冒犯,因為玷污了他的床。參看利未記 18:6;以西結書 16:8;申命記 27:20。主只希望那些在他面前純潔無瑕的僕人,一個被分別為聖歸於他聖潔的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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