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若有爭訟,來聽審判,[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定惡人有罪。
2惡人若該受責打,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按着他的罪照數責打。
3只可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若過數,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
4「牛在場上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
5「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為妻,與她同房。
6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
7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
8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
9他哥哥的妻就要當着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10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
11「若有二人爭鬥,這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12就要砍斷婦人的手,眼不可顧惜她。
13「你囊中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法碼。
14你家裏不可有一大一小兩樣的升斗。
15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公平的升斗。這樣,在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上,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
16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
17「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
18他們在路上遇見你,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並不敬畏上帝。
19所以耶和華-你上帝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在耶和華-你上帝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那時,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不可忘記。」
# 申命記 第25章
申命記 25:1-4 關於身體刑罰
V. 1. 「人若有爭訟,就是有訴訟之事,來到審判庭,將事情呈報給相關官員,叫審判官判斷他們,他們,就是審判官,就要定義人為義,定義惡人有罪,宣告後者在律法面前有罪,出埃及記 22:8;23:7。」
V. 2. 「惡人若該受鞭打,字面意思是『有罪者是鞭打之子』,審判官就要叫他躺下,在審判官面前,親自目睹刑罰,按著他的罪過,照數鞭打,與他過犯的嚴重程度成比例。」
V. 3. 「可以打他四十下,不可過數,這條誡命後來導致鞭打次數限制在三十九下,因為有數錯的危險,而猶太人,尤其是在被擄歸回之後,對字面意義的遵守可謂無微不至,哥林多後書 11:24;恐怕多打,過於這數,你兄弟就在你眼前變為下賤,降格到不配為人,也不配為神子民的地步。」鞭打的刑罰在埃及也曾使用,犯人被平放在地上,手腳被牢牢固定,在審判官面前鞭打背部。
V. 4. 「牛在踹穀的時候,不可籠住牠的嘴。」在東方,打穀的常見方式是在露天的打穀場上,將穀物鋪開,然後驅趕牛隻在場上來回走動,藉由踩踏穀穗將穀粒從穀殼中分離出來。當時不籠住動物的嘴,這項人道的措施讓牠們在飢餓時有機會進食。這條誡命似乎很快就被理解為諺語的意義,聖保羅在勸誡要妥善供養牧師和教師時也引用了它,哥林多前書 9:9;提摩太前書 5:18。
申命記 25:5-10 關於利未婚
V. 5. 「弟兄同居,在同一份父輩產業上,若其中一個死了,沒有兒子,沒有人能延續他的家族,從而使他的財產留在家族手中,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任何她支派或親屬之外的人;她丈夫的兄弟,或者,如歷史所示,她最近的親屬,創世記 38:8;路得記 1:12,要與她同房,娶她為妻,盡兄弟的本分。」因此,與嫂嫂或弟媳結婚,在其他情況下為律法所禁止,利未記 18:16,但在這種情況下卻成為一項義務。
V. 6. 「婦人所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在族譜中被視為並登記為她第一任丈夫的兒子和合法繼承人,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這樣就避免了許多關於繼承權的難題。
V. 7.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兄弟的妻,因為這樁婚姻並非絕對或不可避免的義務,他兄弟的妻就要上到城門那裡,去見長老,因為權利和正義的問題通常在城門內的開放空間處理,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為他兄弟立名,不願以這裡規定的方式延續他的家族,他不肯盡我丈夫兄弟的本分,即娶寡婦。」
V. 8.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他來,與他說話;他若堅持說:我不願意娶她,如果他發現自己無法擺脫不願遵守利未婚律法所規定的習俗,」
V. 9. 「他兄弟的妻就要當著長老的面,走到他跟前,直接當眾走到他面前,因為他必須服從接下來的行為,脫下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又要開口說:凡不為他兄弟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她這種輕蔑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那人因拒絕娶她,從而拒絕建立和鞏固他兄弟家族所加給她的羞辱。脫鞋是一種習俗,表示將一塊土地或財產讓給他人,就像一個人透過踩踏該財產來宣告其所有權一樣。在這種情況下,羞辱在於婦人脫下男人的鞋,從而公開剝奪了他對已故兄弟財產的權利。
V. 10. 「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因此,羞辱將落在那人身上,甚至在他所帶的綽號中,因為他忽略了對兄弟的親屬義務。這段經文與利未記第18章的律法並無矛盾。因為與嫂嫂或弟媳結婚,在有子女的情況下是被禁止的,因為這樣可以維護兄弟家族的完整性;而這裡則是在兄弟家族面臨滅絕時被命令的。
申命記 25:11-19 公正的度量衡
V. 11. 「若有二人爭鬥,彼此拳腳相向,其中一人的妻近前來,要救她丈夫脫離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就伸手抓住那人的下體,」
V. 12. 「你,就是掌權者,就要砍斷她的手,你的眼不可顧惜她。」這條誡命在此插入,是為了防範女性對異性產生錯誤的自由和親密行為。
V. 13. 「你囊中不可有兩樣的法碼,一輕一重,一套大石頭用於購買,一套小石頭用於出售。」這在商人使用石頭或鐵片時都可能發生。
V. 14. 「你家裡不可有兩樣的升斗,一多一少,一個大的伊法(乾量單位)用於購買,一個小的伊法用於出售。」
V. 15. 「你當有公道平正的法碼,每一個,無論是在店裡還是在家裡,都應完整、無缺,恰好是它應有的重量,你當有公道平正的升斗,這樣你的日子就可以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在領受屬世恩惠方面,申命記 4:26;5:16。」
V. 16. 「因為行這樣事,以任何形式行不誠實之事,又行不義的人,任何故意作惡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但這種對鄰舍的關懷,不應演變成對神已決定滅絕的敵人產生錯誤的軟弱和縱容。
V. 17. 「你要記念亞瑪力人在你出埃及的時候,在路上怎樣待你,出埃及記 17:8;」
V. 18. 「他們怎樣在路上遇見你,就是在何烈山附近的利非訂,趁你疲乏困倦的時候,擊殺你盡後邊一切疲乏的人;他們並不敬畏神。」亞瑪力人對以色列軍隊的掉隊者施加這種不人道的傷害和毀滅,表明他們當中沒有敬畏神的心。
V. 19. 「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脫離四圍一切仇敵,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之地得享平安的時候,你要將亞瑪力人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不可忘記。」參申命記 12:10;出埃及記 17:14;申命記 9:7。以色列作為神的代理人,在掃羅時代執行了這項命令,撒母耳記上 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