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申命記 第二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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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1「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2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3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4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上帝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5「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6「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7「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8「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

9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上帝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10「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12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13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着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14「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15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16「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18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上帝從那裏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19「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上帝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20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1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22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 申命記 第24章

申命記 24:1-9 主要關於離婚、抵押品和痲瘋病

V. 1. 人若娶妻,是藉著構成有效婚約的契約,並與她結婚,作為丈夫,他在家中承擔了首領的地位。後來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悅,因為他發現她有污穢,一些可恥、可憎、淫蕩的事,可能是自瀆的形式,那麼他就要為她寫休書,一封解除婚姻關係的信,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

V. 2. 她既從他家中出去,在這樣簡短的休棄之後,她就可以去作別人的妻子,她有自由這樣做。

V. 3. 後來的丈夫,即第二任丈夫,若恨惡她,也發現她本人或行為有可厭之處,就為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或者後來的丈夫死了,就是娶她為妻的。

V. 4. 她前夫,就是打發她走的,在她受了玷污之後,不可再娶她為妻,因為就她第一任丈夫而言,她的第二次婚姻就等於玷污;這實際上等同於姦淫;因為這在耶和華面前是可憎惡的;你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犯罪,因為這種輕率地無視婚姻神聖性的行為,等同於不道德的非自然之罪和亂倫,利未記 18:25。雖然離婚因此被允許給猶太人,正如主所說,是因他們的心硬,馬太福音 19:8-9,但在所指出的情況下再婚,會使婦女受玷污,而第一任丈夫與被休婦女再婚是不被允許的。

V. 5. 人若娶了新妻,就是他剛結婚不久,他不可出去打仗,甚至不可被徵召,就像一個只是訂婚的人一樣,申命記 20:7;他也不可被派任何事務,任何公共負擔或政治事務;但他要在家中自由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子歡喜,箴言 5:18,而不是因他的生命暴露於危險中,或因他持續不在家處理民事事務,而使她背負憂慮和焦慮。

V. 6. 無人可拿上磨石或下磨石作抵押,無論是整套手磨,包括其下方的固定石,還是上方的可動石,即單獨的磨具;因為他拿人的性命作抵押,因為穀物的日常研磨,以及因此而來的日常食用麵包的準備,都依賴於這磨具。這樣的行為將是不可原諒的殘酷。

V. 7. 人若被發現偷竊以色列人中的弟兄,並將他販賣,或將他賣為奴隸,那麼那竊賊必死,你必從你們中間除掉這惡。

V. 8. 在痲瘋病災禍上要謹慎,利未記 13、14章,要仔細遵守並照著祭司利未人,即利未的子孫,所教導你們的一切去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也要照樣遵守。

V. 9. 要記念耶和華你的神在路上向米利暗所行的事,就是你們出埃及以後。這警告的重點是,以色列人要小心防範那些會使痲瘋病災禍臨到他們身上的罪,因為這種疾病有時是耶和華直接施加的懲罰,他們在米利暗的例子中已經看到,民數記 12:10。故意違背主,以及無視自然所教導的健康生活法則,至今仍可能導致嚴重的疾病和痛苦的自責。

申命記 24:10-22 善待貧困和有需要的人

V. 10. 你借給弟兄任何東西時,不可進他家去取他的抵押品。抵押品的選擇應留給借款人,而貸方應尊重他同胞家庭的神聖性。
V. 11. 你要站在屋外,借錢給你的人要將抵押品拿到屋外給你,就是他暫時可以捨棄的東西。
V. 12. 如果那人,即借款人,是貧窮的,你不可帶著他的抵押品過夜,因為這抵押品通常是外衣或斗篷,同時也是窮人的遮蓋物;

V. 13. 無論如何,你務必在日落時將抵押品還給他,使他可以穿著自己的衣服睡覺,這衣服也充當他的床,並祝福你;這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就算為你的義。參出埃及記 22:26-27。

V. 14. 你不可欺壓貧窮困苦的雇工,就是為工資勞動的人,無論他是你的弟兄,還是你境內城門裡的寄居者,利未記 19:13;

V. 15. 在他當日,也就是每天,你都要給他工錢,不可讓日頭落在其上,耶利米書 22:13;雅各書 5:4;因為他是貧窮的,他的心繫於此,他渴望定期領取工資,因為他的生命依賴這筆錢;免得他向耶和華呼求攻擊你,這就成了你的罪。

V. 16. 父親不可因兒女的罪被處死,兒女也不可因父親的罪被處死,無論哪一方都不應為他們未參與、未贊同的罪行而遭受死刑;各人要為自己的罪被處死。換句話說,以色列人不可將神的公義,出埃及記 20:5,與人的公義混淆;他們不可擅自揣測神的懲罰方式。

V. 17. 你不可屈枉寄居的和孤兒的判斷,出埃及記 22:20-21;出埃及記 23:9;也不可拿寡婦的衣服作抵押。參利未記 19:33-34。

V. 18. 但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四面受盡嚴厲的欺壓,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裡救贖了你;所以我吩咐你做這事。

V. 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記一捆在田裡,就不可回去再取;這要留給寄居的、孤兒和寡婦;好叫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手所做的一切事上賜福給你,作為仁愛和弟兄之愛的獎賞。參利未記 19:9-10;利未記 23:22。

V. 20. 你打橄欖樹時,就像在橄欖尚未完全成熟之前所做的那樣,以確保獲得更優質的油,你不可再回去搖動樹枝,試圖取得最後一點果實;這要留給寄居的、孤兒和寡婦。

V. 21. 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時,不可再回頭拾取,不可第二次巡視葡萄藤;這要留給寄居的、孤兒和寡婦。

V. 22. 你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做這事,申命記 15:15。所有信徒都會記念他們在弟兄之愛和慈善方面所肩負的義務,並會留意在有機會時履行這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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