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1. **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
V. 2. **「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
這是耶和華在西奈山頒布律法時莊嚴的引言,提醒祂曾施行奇妙的拯救,將祂的百姓從埃及地領出來,那裡他們實際上是奴隸。請注意,這裡所頒布的十誡是為以色列人而設,並將其原則應用於他們當時的生活環境,他們的政府體制的一切細節都由耶和華親自規定。
V. 3.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有任何奇異的、虛假的、偶像的神,與我對立,將它們樹立為與我獨有的榮耀和權能競爭的對手。並非說這些人想像出來的虛構之物,這些他們手所造之物,在任何意義上真是神,而是耶和華禁止人思想和製造偶像。祂是至高無上的,祂是獨一的神,祂的旨意應當管理所有人在生命中的一切境況;因為其餘九條誡命不過是第一條誡命的解釋和應用。
V. 4. **「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不可雕刻或塑造成偶像,也不可做任何旨在宗教崇拜的形像,無論是天上的(任何種類的鳥類或星辰/天體),地上的(人或獸),還是地底下水中的(海洋生物)。
V. 5.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 不可跪拜那些像,行崇拜之舉,也不可事奉它們,實際地將唯獨屬於神的敬拜和尊榮歸給它們,因為這正是整個禁令的重點,即不應為崇拜目的製造圖畫和偶像。因為我耶和華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我必追討恨我之人的罪孽,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並非絕對宿命的必然性,而是對那些效法父母和祖先惡行的子孫的公正懲罰。
V. 6. **「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
耶和華的聖潔和公義要求祂以懲罰性的公義對待罪人,但祂更樂意顯明祂的憐憫和慈愛:祂寧願獎賞而非懲罰。
V. 7.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不可無目的、無意義、輕率地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這是一個強調性的警告,神的懲罰必會臨到每一個輕率和褻瀆地說出耶和華名的人,無論是出於輕率的愚昧還是故意的偽誓。
V. 8. **「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這條誡命預設了對安息日的認識,但並非對其形式化慶祝的認識。所有那些主張按照猶太模式守安息日,並以「這一天和這種形式從起初就包含在神寫入人心中的旨意中」為論據的人,都忽略或無視了出埃及記中所記載的歷史事實。特意將這一週中的特定日子和其遵守形式規定給猶太人,是專為他們而設的。
V. 9. **「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
六日要勞碌做你一切的工,完成所有與貿易、商業或職業相關的事情。
V. 10.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都不可做任何的工。」**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華你神當守的安息日。這一日你和你的兒女、僕婢、牲畜,並你城裡寄居的客旅,都不可做任何的工,不可從事你日常的勞動。這裡的列舉是特意包含性的,以強調這條誡命。
V. 12.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
當孝敬父母,他們是神的代表,應當在心、口、手,即思想、言語和行為上給予他們應有的尊敬。家庭是所有社會生活的基礎,所有政府實際上都依賴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國家的存續和福祉取決於家庭以其適當形式所賦予的道德穩定性,正如應許所表明的:「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正如聖保羅在以弗所書 6:2-3 所寫,他將經文改寫以適用於所有人,而不僅僅是猶太民族。
V. 13. **「不可殺人。」**
不可殺人,這裡命令人要以其所有分支和表現形式來維護神所賜予人的生命。
V. 14. **「不可姦淫。」**
不可姦淫,這裡所用的詞不僅包括聖潔婚姻中男女的不忠,還包括一切針對神所設立婚姻之聖潔的污穢形式。不僅婚姻範圍內所允許和命令的一切思想、言語和行為在婚姻之外是被禁止的,而且一切形式的淫穢和與人類性發展相關的各種親密行為也是被禁止的。
V. 15. **「不可偷盜。」**
不可偷盜,耶和華在這裡保護鄰舍的財產,作為生命尊嚴與和平的條件,不僅防範搶劫和盜竊,也防範不忠、疏忽和浪費。
V. 16.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你的鄰舍,目的是保護真理,不僅在所有公共、民事關係中,也在家庭中,因為惡毒的舌頭是眾所周知的。
V. 17.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這裡再次總結了第二塊法版的所有思想,並追溯到罪的根源;因為惡念是從心裡發出來的,然後才在各種實際的罪中實現,馬太福音 15:19。因此,正如路德所稱讚的,誡命的奇妙而恰當的順序至此結束,禁令的循環也告完成;因為只有按照第十條誡命聖化人心,才能確保按照第一條誡命對神的真正敬拜。這裡應當注意的是,十誡本身的劃分以及第九條和第十條誡命之間的區別,都不是實質性的問題。
出埃及記 20:18-21 百姓的恐懼
V. 18. **「眾百姓見雷轟、閃電、角聲、山上冒煙,就都發顫,遠遠地站立。」**
這景象對所有感官都產生了影響,但主要是視覺。神威嚴的顯現如此強大,不僅產生了對偉大耶和華的敬畏,也產生了極度的恐懼。當百姓看見時,他們就退後,從山附近退縮,遠遠地站立。
V. 19. **「對摩西說:『求你和我們說話,我們必聽;不要神和我們說話,恐怕我們死亡。』」**
他們意識到自己的罪性,他們新生的恐懼和驚駭,使他們承諾樂意順從摩西的一切話語。
V. 20. **「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叫你們常存敬畏他的心,不致犯罪。』」**
摩西對百姓說:「不要懼怕;因為神降臨是要試驗你們。」祂的目的是要考驗他們的心志,用這可怕的景象來試驗他們,「叫你們常存敬畏他的心,不致犯罪。」藉著律法,人才能認識罪,神想要顯明祂的榮耀,以便在他們心中產生適當的、聖潔的敬畏,使他們不致於不忠和悖逆。
V. 21. **「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
於是百姓遠遠地站立,保持距離,而摩西作為百姓的**中保**,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以便領受耶和華進一步的命令。
出埃及記 20:22-26 關於祭壇的誡命
V. 22.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這樣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這樣告訴以色列人說:你們自己看見我從天上和你們說話了。」這個事實證明了耶和華的優越性、權威,以及祂現在準備表達祂要求的權利。任何假神都不會有這種能力,這件事必然會在以色列人眼中確立耶和華是真神。
V. 23. **「你們不可做什麼神像與我相配,也不可為自己做金銀的神像。」**
以色列人不可製造任何偶像,並將其與耶和華等同,用於崇拜目的,然後將其視為他們的神。製造和崇拜此類偶像,一切形式的偶像崇拜,都是絕對禁止的。
V. 24. **「你要為我築一座土壇,在上面獻你的燔祭和平安祭,就是你的牛羊。凡我使人記念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 你要為我築一座土壇,在上面獻你的燔祭和平安祭,就是你的牛羊。這樣的祭物是人心以真實敬拜升到神寶座前的預表和象徵,因此,耶和華也偏愛平地,即祂所創造的土壤,作為祭壇的材料,因為在以色列人聚集敬拜的任何地方,這都很容易找到。凡我使人記念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裡賜福給你。神不受限於聖殿或會幕,祂可以在祂所選擇的任何地方顯現祂榮耀的威嚴。無論這發生在哪裡,那些有幸見證這種啟示的人都將分享神的**恩惠**。這個事實對我們新約的信徒來說具有極大的價值,因為我們確信耶和華在**神的話語**和**聖禮**中的**真實同在說**保證了祂的**恩惠**。
V. 25. **「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為你在石頭上動了工具,就把壇污穢了。」**
你若為我築一座石壇,如果以色列人偏愛這樣的祭壇,不可用鑿成的石頭;因為你在石頭上動了工具,就把壇污穢了,字面意思是:因為你用你的利器在上面揮動,你就褻瀆了它。在以色列人當時所處的環境下,裝飾耶和華的祭壇會歸榮耀給他們自己,而不是歸榮耀給耶和華。
V. 26. **「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
你上我的壇,不可用臺階,免得露出你的下體,就像當時所穿的寬鬆衣服會發生的那樣。由於罪的意識伴隨著羞恥感來到人身上,因此露出下體等同於無恥地展示罪,因此在敬拜耶和華時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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