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民數記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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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使一切長大痲瘋的,患漏症的,並因死屍不潔淨的,都出營外去。

3無論男女都要使他們出到營外,免得污穢他們的營;這營是我所住的。」

4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使他們出到營外。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以色列人就怎樣行了。

5耶和華對摩西說:

6「你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華,那人就有了罪。

7他要承認所犯的罪,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歸與所虧負的人。

8那人若沒有親屬可受所賠還的,那所賠還的就要歸與服事耶和華的祭司;至於那為他贖罪的公羊是在外。

9以色列人一切的聖物中,所奉給祭司的舉祭都要歸與祭司。

10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無論是甚麼,都要歸給祭司。」

11耶和華對摩西說:

1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人的妻若有邪行,得罪她丈夫,

13有人與她行淫,事情嚴密,瞞過她丈夫,而且她被玷污,沒有作見證的人,當她行淫的時候也沒有被捉住,

14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是被玷污,或是她丈夫生了疑恨的心,疑恨她,她並沒有被玷污,

15這人就要將妻送到祭司那裏,又為她帶着大麥麵伊法十分之一作供物,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疑恨的素祭,是思念的素祭,使人思念罪孽。

16「祭司要使那婦人近前來,站在耶和華面前。

17祭司要把聖水盛在瓦器裏,又從帳幕的地上取點塵土,放在水中。

18祭司要叫那婦人蓬頭散髮,站在耶和華面前,把思念的素祭,就是疑恨的素祭,放在她手中。祭司手裏拿着致咒詛的苦水,

19要叫婦人起誓,對她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也未曾背着丈夫做污穢的事,你就免受這致咒詛苦水的災。

20你若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在你丈夫以外有人與你行淫,

21(祭司叫婦人發咒起誓),願耶和華叫你大腿消瘦,肚腹發脹,使你在你民中被人咒詛,成了誓語;

22並且這致咒詛的水入你的腸中,要叫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婦人要回答說:『阿們,阿們。』

23「祭司要寫這咒詛的話,將所寫的字抹在苦水裏,

24又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這水要進入她裏面[變]苦了。

25祭司要從婦人的手中取那疑恨的素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拿到壇前;

26又要從素祭中取出一把,作為這事的紀念,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這水。

27叫她喝了以後,她若被玷污,得罪了丈夫,這致咒詛的水必進入她裏面[變]苦了,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消瘦,那婦人便要在他民中被人咒詛。

28若婦人沒有被玷污,卻是清潔的,就要免受這災,且要懷孕。

29「妻子背着丈夫行了污穢的事,

30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她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31男人就為無罪,婦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 民數記 第5章

民數記 5:1-4 潔淨者被排除在營外

V.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V. 2. 「你吩咐以色列人,把一切長大痲瘋的(利未記 13:3-46),和患漏症的(利未記 15:2),並因死屍不潔淨的(因接觸死人,或在某些情況下,僅因身處死者所在的房屋中而不潔淨,利未記 21:1),都從營中趕出去。 V. 3. 無論男女,都要趕出去,安置在營外,(這條規定甚至在米利暗身上也執行了,民數記 12:14,)免得他們玷污他們的營,這裡使用複數是因為大營地按照第2章的命令被劃分為較小的營地,因為我住在他們中間。」 V. 4. 以色列人就這樣行,把他們趕到營外;正如耶和華吩咐摩西的,以色列人就這樣行了。後來在迦南地,這條規定透過至少為痲瘋病人劃定城外一個特殊區域居住而得到遵守。

民數記 5:5-10 賠償過犯

V. 5.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V. 6. 「你告訴以色列人:無論男女,若犯了人所犯的任何罪,就是得罪耶和華的過犯,那人就有了罪, V. 7. 他們就要承認所犯的罪;他要將所虧負人的,如數償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交給那被他虧負的人。」這裡指的是某種涉及鄰舍財產的過犯,其罪過不僅在於剝奪鄰舍的財物,也在於擾亂神子民中鄰里關係的和睦,從而直接得罪了耶和華(利未記 6:1-7)。 V. 8. 「那人若沒有近親可以償還所虧負的,如果他自己已經死了,沒有近親可以接受那有罪者的贖金,那所虧負的就要歸給耶和華,歸給祭司,作為耶和華的代表;此外,還要獻上贖罪的公綿羊,為他贖罪(利未記 6:6-7)。 V. 9. 凡以色列人所獻的舉祭,就是他們從財產中取出來獻給聖所的一切禮物,一切以色列人的聖物,他們帶給祭司的,都要歸給祭司。」這包括所有獻給祭壇的禮物,特別是還願祭和初熟之物。 V. 10. 「各人所分別為聖的物,都要歸給祭司;凡人所給祭司的,都要歸給他。」因此,祭司的需要透過特別的律法得到供應,而在新約中,主期望透過活潑的信心所支配的愛之律法來供應祂僕人的需要。

民數記 5:11-31 嫉妒的審判

V. 1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V. 12. 「你告訴以色列人說:人的妻子若走偏,對丈夫犯了過犯,就是違犯了第六條誡命, V. 13. 有人與她行淫,這事瞞過她丈夫的眼目,又被隱藏起來,這罪惡的事件或關係被有罪的婦人掩蓋了,她就玷污了,又沒有證人指證她,她也沒有被當場抓住, V. 14. 丈夫的嫉妒之靈臨到他身上,他嫉妒他的妻子,而她確實玷污了;或者嫉妒之靈臨到他身上,他嫉妒他的妻子,而她並沒有玷污,無論他的懷疑是否有充分的根據: V. 15. 那人就要將妻子帶到祭司那裡,並要為她獻上供物,就是一伊法十分之一的大麥麵;不可澆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因為這是嫉妒的供物,是記念的供物,使罪孽顯明出來。」這段經文之所以被納入此處的律法中,是因為它關係到維護以色列國作為耶和華軍隊的純潔。丈夫的懷疑,無論是否有理,都危及家庭的生命,無論那人在一時憤怒之下是否傾向於休妻,即使她是無辜的,或者如果她有罪,他是否對她的過犯視而不見,繼續與她同住,儘管他將她視為一個普通的妓女,對國家道德的危害都是一樣的。 V. 16. 「祭司要使她近前,將她安置在耶和華面前,正式將她列為被控犯下如此嚴重過犯的被告; V. 17. 祭司要用瓦器取聖水,又從會幕地上的塵土中取些,放在水中,以提醒那些目睹此舉的人,這種性質的過犯所伴隨的深切羞恥和屈辱; V. 18. 祭司要將婦人安置在耶和華面前,又要解開婦人的頭髮,鬆開她的頭髮,象徵著對不忠的懷疑,以及暫時中止丈夫的保護,並將記念的供物,就是嫉妒的供物,放在她手中,大麥象徵著她被指控行為的可疑性質,而她自己彷彿手中握著她行為的果實,將其呈獻給耶和華審判。祭司手中要拿著致咒詛的苦水,以表明如果她有罪,神的咒詛所帶來的痛苦將會降臨在她身上; V. 19. 祭司要叫她起誓,對婦人說:『若沒有人與你行淫,你也沒有偏離丈夫,與別人行污穢的事,字面意思是「如果你在丈夫之下沒有放蕩行污穢之事」,即作為他的合法妻子,你就免受這致咒詛的苦水之害; V. 20. 你若偏離丈夫,與別人行污穢的事,有男人與你行淫,就是只有在合法婚姻中才允許的行為, V. 21. 祭司就要繼續他的咒詛,叫婦人起咒詛的誓,祭司要對婦人說:『願耶和華使你在你百姓中成為咒詛和誓言,願耶和華使你的大腿枯乾,萎縮,使你的肚腹發脹,這些是生育的器官; V. 22. 這致咒詛的水要進入你的腸子,使你的肚腹發脹,大腿枯乾。』婦人要說:『阿們,阿們。』」她就這樣同意了誓言,並在自己有罪的情況下,將咒詛降在自己身上。 V. 23. 「祭司要把這些咒詛寫在書上,寫在一塊小寫字板上,再用苦水塗抹,將它們洗掉,使它們成為咒詛水的一部分; V. 24. 然後要叫婦人喝這致咒詛的苦水,即在獻祭之後;這致咒詛的水要進入她裡面,變為苦澀。 V. 25. 祭司要從婦人手中取過嫉妒的供物,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獻在壇上; V. 26. 祭司要從供物中取一把,就是記念的部分,燒在壇上,然後叫婦人喝水。」她的誓言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潔淨了她,使她能夠獻上供物,帶著被冤枉的無辜感將其呈獻給聖潔的神。 V. 27. 「她喝了水以後,若玷污了,對丈夫犯了過犯,那致咒詛的水就要進入她裡面,變為苦澀,引起劇烈的疼痛和極度的痛苦,這是神直接降在婦人身上的疾病懲罰,她的肚腹就要發脹,大腿就要枯乾;這婦人就要在她百姓中成為咒詛,如同被神之怒擊倒的淫婦。 V. 28. 婦人若沒有玷污,是潔淨的,她就必得免受神的懲罰,並能在她百姓中抬頭挺胸,且能懷孕生子。」這表明嫉妒的審判絕不像某些作者所說的那樣片面,因為無辜的妻子,被丈夫的懷疑深深激怒,可以堅持公開為自己辯護,使那不公正指控她的男人蒙受深重的羞辱。 V. 29. 「這就是嫉妒的律法,就是妻子偏離丈夫,與別人行淫,玷污了; V. 30. 或是嫉妒的靈臨到丈夫身上,他嫉妒他的妻子,就要將婦人安置在耶和華面前,祭司就要對她執行這一切律法。 V. 31. 這樣,丈夫就必無罪,如果他的懷疑或指控有充分的根據,這婦人就要擔當她的罪孽。」在新約中,這種性質的審判是聞所未聞的,但所有基督徒都應牢記保持性生活潔淨的必要性,無論他們是生活在聖潔的婚姻中還是婚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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