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在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曉諭摩西說:
2「你吩咐以色列人,要從所得為業的地中把些城給利未人居住,也要把這城四圍的郊野給利未人。
3這城邑要歸他們居住,城邑的郊野可以牧養他們的牛羊和各樣的牲畜,又可以安置他們的財物。
4你們給利未人的郊野,要從城根起,四圍往外量一千肘。
5另外東量二千肘,南量二千肘,西量二千肘,北量二千肘,為邊界,城在當中;這要歸他們作城邑的郊野。
6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其中當有六座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此外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
7你們要給利未人的城,共有四十八座,連城帶郊野[都要給他們]。
8以色列人所得的地業從中要把些城邑給[利未 人];人多的就多給,人少的就少給;各[支派]要按所承受為業之地把城邑給利未人。」
9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0「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過約旦河,進了迦南地,
11就要分出幾座城,為你們作逃城,使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
12這些城可以作逃避報仇人的城,使誤殺人的不至於死,等他站在會眾面前聽審判。
13你們所分出來的城,要作六座逃城。
14在約旦河東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
15這六座城要給以色列人和他們中間的外人,並寄居的,作為逃城,使誤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裏。
16「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7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8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19報血仇的必親自殺那故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
20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於死,
21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於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殺人的;報血仇的一遇見就殺他。
22「倘若人沒有仇恨,忽然將人推倒,或是沒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
23或是沒有看見的時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頭扔在人身上,以致於死,本來與他無仇,也無意害他。
24會眾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
25會眾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聖膏的大祭司死了。
26但誤殺人的,無論甚麼時候,若出了逃城的境外,
27報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見他,將他殺了,報血仇的就沒有流血之罪。
28因為誤殺人的該住在逃城裏,等到大祭司死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
29這在你們一切的住處,要作你們世世代代的律例典章。
30「無論誰故殺人,要憑幾個見證人的口把那故殺人的殺了,只是不可憑一個見證的口叫人死。
31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收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
32那逃到逃城的人,你們不可為他收贖價,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來住在本地。
33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
34你們不可玷污所住之地,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
# 民數記 第35章
民數記 35:1-8 利未人的城邑
V. 2.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從他們所得為業之地中,將城邑給利未人居住。因為利未支派在迦南地沒有分得特別的領土(民數記 18:20-23)。你們也要將城邑的郊野給利未人,就是城邑周圍的草場、牧地,供他們的牛羊使用,以及不能出售的田地,這些將永遠是利未人不可轉讓的產業(利未記 25:34)。這不適用於城邑本身,因為在這些城邑中,只有房屋是給利未人的。關於房屋,耶和華規定,它們在出售後隨時可以贖回,並且在禧年時必須歸還給原主或其繼承人(利未記 25:32-33)。
V. 5. 你們要從城外,從城牆或邊界,東面量二千肘,南面量二千肘,西面量二千肘,北面量二千肘;城邑要在中間,城邑所佔的地方不應計入。這要作他們城邑的郊野。
V. 6. 你們給利未人的城邑中,要有六座逃城,是為誤殺人的設立的,就是那些無意中奪去鄰舍性命的人,可以逃到那裡。此外,你們還要給他們四十二座城邑,總共是四十八座。
V. 8. 你們所給的城邑,要從以色列人所得為業之地中選取,從分給各支派的領土中選出。從多得產業的,要多給;從少得產業的,要少給。各人要照他所得的產業,將城邑給利未人。根據後來約書亞記21章的安排,約旦河東有十座利未人的城邑,迦南本土有三十八座。利未人居住在所有支派中間,是要作全民族的榜樣,不斷提醒他們神的呼召和耶和華的聖約,使以色列人能常存敬畏耶和華的心。
民數記 35:9-34 關於逃城的條例
V. 15. 這六座城要作以色列人、寄居的和在他們中間的客旅的逃城,使所有無意中殺人的,都可以逃到那裡。這些條例在申命記 19:1-13 中有進一步的闡述,特別是關於報血仇的,因為這是對受不公待遇者最近親屬的稱呼。經神的允許,這樣的人有權報復不公,甚至可以處死殺人者,而本條例則規範了這一習俗。接下來是關於誤殺案件法律程序的規定。
V. 19. 報血仇的自己要殺那兇手;他遇見兇手的時候,就可以殺他。在這三種情況下,如果使用沉重的鐵器(斧頭或錘子)、大石頭或沉重的木製工具或棍棒擊打鄰舍致死,則從一開始就被認為是故意奪取鄰舍性命的確鑿證據。
V. 21. 或因敵意用手擊打人,以致那人死了,擊打人的必被處死;因為他是兇手;報血仇的遇見兇手的時候,就可以殺他。在這種情況下,逃城的長老有義務將兇手交給報血仇的(申命記 19:11-12)。
V. 23. 或用任何可能致死的石頭,在沒有看見對方的情況下,投擲在人身上,以致那人死了,例如在建造房屋時可能發生的情況,而且他不是那人的仇敵,也沒有尋求傷害那人,完全沒有傷害對方的意圖,
V. 25. 會眾要將誤殺人的從報血仇的手中救出來,藉著阻止報血仇的執行死刑來保全他的性命,會眾也要將他送回他所逃到的逃城,給他安全護送回到這個避難所,因為審判當然是在他自己的城邑進行的;他要住在城裡,直到受聖油膏抹的大祭司死了,就是審判時在任的大祭司。大祭司的死就解除了他的流放。
V. 28. 因為誤殺人的本應住在他的逃城裡,直到大祭司死了。但大祭司死了以後,誤殺人的就可以回到他所得為業之地,回到他支派中的產業,因為他的生命現在受到神律法的保障。
V. 30. 凡殺人的,兇手必憑見證人的口被處死,他們的證詞是定罪所必需的;但一個見證人不能作證指控任何人,使他致死。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威脅時,單一證人的證詞,無論他平時多麼值得信賴,都不應被視為足以定罪(參申命記 17:6;申命記 19:15)。
V. 33. 這樣,你們就不可玷污你們所住之地,藉著錯誤的情感或接受賄賂來饒恕殺人犯的性命;因為血,它玷污了地,即故意謀殺所流的血;地不能因其中所流的血而得潔淨,除非藉著流血之人的血(創世記 9:6);只有藉著這種代贖,神的公義才能得到滿足。
V. 34. 所以,你們不可玷污你們所要居住之地,就是我居住之地;因為我耶和華住在以色列人中間。任何對土地的褻瀆都會招致祂報復性的公義(利未記 18:25)。儘管這條特別的誡命屬於舊約的利未律法,但對於我們國家的立法機構和行政人員來說,最好是拋棄那種饒恕殺人犯生命的錯誤情感,這種情感已被證明是國家的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