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上帝的聖言交託他們。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上帝的信嗎?
4斷乎不能!不如說,上帝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 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5我且照着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上帝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上帝降怒,是他不義嗎?
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上帝怎能審判世界呢?
7若上帝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10就如[經上]所記: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11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上帝的;
12都是偏離正路, 一同變為無用。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14滿口是咒罵苦毒。
15殺人流血, 他們的腳飛跑,
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18他們眼中不怕上帝。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上帝審判之下。
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21但如今,上帝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22就是上帝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上帝的榮耀;
24如今卻蒙上帝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25上帝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上帝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27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29難道上帝只作猶太人的上帝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
30上帝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 羅馬書 第3章
羅馬書 3:1-4 人的罪咎與神的公義。猶太人的優勢:V.1 那麼,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呢?割禮有什麼益處呢?V.2 很多,在各方面都很多。首先,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了。V.3 即使有些人不信,那又怎麼樣呢?難道他們的不信會使神的信實失效嗎?V.4 絕不可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而人人都是說謊的,正如經上所記:「好使祢在祢的話語上顯為公義,並在祢受審判時得勝。」使徒先前指出,單單擁有律法並不能使猶太人免於審判和定罪,因為神要求遵守律法,而不僅僅是聽聞;他進一步論證,肉體的割禮,雖然是神之約的印記和祂應許的憑據,但只有伴隨著心靈的割禮才有價值。然而,猶太讀者此時可能會反駁說,這些說法與他們民族公認的優越性和特權不符。使徒在此回應了這個異議。根據剛才所闡述的:那麼,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優越性、優勢呢?或者割禮有什麼益處、價值、好處呢?這兩個問題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因為透過割禮,亞伯拉罕的後裔成為猶太民族的一員。答案是:很多,在各方面都很多。猶太人的優越性在生活的各個層面都顯而易見。但保羅在此只提到了最主要的特權:首先,最突出和明確的優勢,是因為他們被託付了神的聖言(**λόγια**,logia),即神特別的話語,包括舊約經文中的律法和福音。神將這份寶藏存放在他們中間,使猶太人超越所有其他民族;祂幾乎無限地信任他們,並期望他們表現出相稱的忠誠。使徒現在認為有必要為自己辯護,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進一步異議:情況是怎樣的呢?如果有些人不忠,他們的背信難道會使神的信實失效嗎?猶太人,大多數猶太人,都曾不忠;他們沒有對神的啟示表現出應有的欣賞和敬畏;他們沒有相信神的應許。因此,有人可能會得出結論,既然他們背棄了信任,沒有順服神的律法,那麼神在聖約中的部分也應被廢止。但保羅以堅定的語氣回答:「絕不可能!斷乎不可!」使徒認為這種想法簡直是褻瀆;認為神的信實已失效,祂的信任已撤回,這並非從他的教導中可以合理推斷的。在定罪邪惡的猶太人時,「神的應許並未被破壞。」情況反而是這樣:不如說,神是真實的,而人人都是說謊的。神將永遠被發現忠實地遵守祂在聖約中的部分,祂必須被視為並承認是真實的。這將是事態發展的最終結果和後果:神將在全世界面前顯為信實者,嚴格遵守祂的應許,而猶太人則顯為說謊者,他們背棄了神的話語。但保羅特意使用普遍的措辭。所有人在與神比較時,在他們與神的關係中,都是說謊的,詩篇 116:11。神已向所有人都啟示了自己,儘管程度不同;而所有人都已轉離祂,歸向虛妄和謊言。使徒用一段經文來證實這一點,詩篇 51:4:「好使祢在祢的話語上顯為公義,並在祢受審判時得勝。」歸根結底,神將永遠被發現是公義和真實的,案件將且必須對祂有利,如果不是在此之前,那麼在末日也必然如此。證據將表明,神只對人施以仁慈和憐憫,而人卻始終冒犯祂,破壞了信任之約。因此,人的過犯反而會更強烈地彰顯神不變的信實。注意:保羅在此的話語應成為每個基督徒最堅強的動力,使他們在任何時候都對祂忠誠,而不是僅僅依賴於一種傳統形式的宗教儀式。
羅馬書 3:5-8 神在各方面都顯為公義:V.5 但如果我們的罪惡彰顯了神的公義,我們該怎麼說呢?難道神降怒是不義的嗎?(我這是按人的說法。)V.6 絕不可能!如果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V.7 如果神的真實因我的謊言而更加彰顯祂的榮耀,為什麼我還要像罪人一樣受審判呢?V.8 我們豈不更應該(正如我們被毀謗,也有人說我們這樣說)「作惡以成善」嗎?那些人的定罪是公義的。使徒在此引入了一個新的思想。因為如果第3和第4節的論點是正確的,那麼猶太人的不信實際上是襯托神的信實,使祂的真實更加顯著;它實際上歸於祂的榮耀:那麼,他們為什麼還要遭受審判和定罪呢?如果我們的罪惡、我們的邪惡、我們不忠和傾向說謊的狀態,實際上證明、闡明了神的公義、正直、道德卓越,我們該怎麼說呢?會得出什麼結論呢?一個猶太人可能會覺得,既然神的信實已為他的救恩所保證,而他的邪惡又彰顯了神的正直,那麼他的狀況肯定不會使他處於永恆定罪的危險之中。聖保羅提出了這樣一個論點:難道會是這樣嗎?我們敢於假設或推斷神降怒是不義的嗎?既然整個情況如此明顯地對神有利,那麼,如果一個人純粹從人的角度來論證,難道神在施加懲罰時,不是以一種報復、惡意的方式行事嗎?但使徒再次以堅定的語氣拒絕了這個建議:「絕不可能!斷乎不可!」因為如果這種暗示是真的,即神會訴諸這種微不足道的報復形式,從而變得不義,那麼祂將如何審判世界呢?如果祂自己是不義的,祂當然不能對人的不義執行祂的憤怒,創世記 18:25。如果神實際上是不義的,那麼祂審判世界就根本不可能了。保羅現在進一步闡明並證實了在第6節中給予猶太人的答案,將他自己置於前景:因為如果神的真實因我的謊言而更加彰顯祂的榮耀,為什麼我還要像罪人一樣受審判呢?他像人類家庭的一員在審判日可能會爭辯那樣。如果神對祂應許的堅守因人的虛假和邪惡而如此強烈地彰顯出來,如果這使得神的榮耀更加顯著,為什麼人還要像罪人一樣受審判和定罪呢?神應該滿足於人的罪惡增加了祂自己的榮耀和尊貴。保羅的答案以他的問題形式給出。神仍然定罪的事實,是出於罪的罪咎和應受懲罰性,因為祂是且永遠是聖潔公義的,除了對罪人的過犯判處定罪之外,別無他法,即使這歸於祂的尊榮和榮耀。神的公義絕不能容忍作惡者不受懲罰。這個思想在第8節中得到了更強烈的闡述。如果猶太人的論點是有效的,那麼不僅每個罪人都可以要求豁免,而且會得出結論,一個人可以自由地作惡,並以「作惡以成善」的似是而非的藉口:為什麼情況不像我們被毀謗的那樣,也不像有些人說我們說的那樣,「讓我們作惡以成善」呢?如果異議中提出的原則是正確的,那麼這個結論將是完全合乎邏輯和可接受的。每一個進一步的罪惡都增強了神的榮耀;因此,讓我們盡一切可能犯罪吧。在那些日子裡,這種提議被惡意地歸咎於基督徒,就像今天仍然有人這樣說一樣。不信者從稱義的教義中得出的結論是,基督徒故意行惡,以便神的恩惠,在罪得赦免方面,可以更加榮耀地彰顯出來。但聖保羅在此強調,這種理論和實踐在基督徒中是不存在的,他既透過否定性的疑問詞,也透過「那些人的定罪是公義的」這句話來強調。那些堅持誤解聖經所教導的因恩惠藉信心稱義的人,將自招公義的懲罰。因此,使徒的這最後一句話也是對神公義和正直的辯護,並駁斥了神定罪罪人是不義的錯誤結論。注意:直到今天,基督徒仍然因稱義的教義而受到懷疑。錯誤的結論被強加給他們:「我們越壞越好;因為我們越邪惡,神在赦免我們時的憐憫就越顯著。」但基督徒,儘管受到這種毀謗,卻完全意識到罪的罪咎和應受懲罰性,意識到神公義的憤怒將打擊所有過犯者,但最重要的是,意識到每一個罪惡都使神的聖靈和救贖主耶穌基督感到悲傷。
羅馬書 3:9-18 聖經證明人類普遍有罪。聖經將所有人都歸於罪下:V.9 那麼,我們比他們強嗎?絕不!因為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V.10 正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V.11 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V.12 他們都偏離了正路,一同變成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V.13 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他們嘴唇下有虺蛇的毒氣;V.14 他們滿口是咒罵和苦毒;V.15 他們的腳飛跑去流人的血;V.16 毀滅和悲慘在他們的路上;V.17 和平的路,他們未曾知道;V.18 他們眼中沒有神的懼怕。」使徒現在將自己與猶太人包括在內,非常清楚地闡明了人類普遍的罪咎,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那麼現在呢?情況如何?我們作為猶太人,在外邦人之上是否有任何偏好或優勢?我們對神國的特權是否有比他們更好的主張?他的回答是果斷的:「絕不!」猶太人在與神的關係上,絕不比外邦人更優越;因為我們之前已經指控猶太人和外邦人,他們都在罪惡之下,他們的狀況是過犯和罪咎。使徒從羅馬書 1:18 開始,就詳細地闡述了這一點。被罪玷污並受制於罪人的定罪:這就是所有人的狀況,無論他們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保羅現在透過引用聖經來證實這些說法。他自己所說所寫的,本身就是真理,是神的話語。但為了預先克服一切反對,他將舊約預言的權威加到他書信中受默示的話語上。經上寫著:它已經寫下,並作為永恆的真理存在。使徒在此自由引用了舊約,詩篇 14:1-3;詩篇 53:1-6;詩篇 5:10;詩篇 10:7;以賽亞書 59:7-8;詩篇 36:1。他以自由翻譯或根據希臘文譯本(七十士譯本,LXX)提供這些經文,聖靈安排永恆真理的話語以適應當前的論證。這種推理方法,應用普遍的經文,是完全合法的。一個民族中某些行為和罪行的普遍存在,可以很好地被視為民族性格的體現。這裡對人類提出了一個可怕的指控。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罪的普遍性被明確地陳述出來。沒有一個明白人,一個在宗教上具有真正意義和智慧的人。沒有一個尋求神的人,一個熱心和勤奮尋求主的人。他們已經與神疏遠,現在對祂的旨意和敬拜完全漠不關心。所有人都偏離了正路,偏離了神旨意所指示的正確和適當的道路;他們一同變成無用,毫無價值,一無是處,就屬靈事務而言。沒有一個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人的這種墮落不僅表現在言語上,也表現在他們所有的行為上。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呼出死亡,他們心裡只想用舌頭傷害人。他們用舌頭弄詭詐:他們使自己的舌頭光滑,他們奉承,他們說話詭詐,欺騙。他們嘴唇下有虺蛇的毒氣:在他們所有虛假的友善和奉承中,他們懷有邪惡、詭詐的意圖,施加痛苦令他們惡毒的靈魂感到愉悅。他們滿口是咒罵和苦毒,他們不只停留在咒罵和褻瀆,而是繼續以暴力罪行行事。他們的腳飛跑去流人的血:他們渴望,他們迫不及待,他們以奪取鄰舍的生命為樂:無論他們在哪裡能傷害鄰舍的身體和生命,他們都以殺人的喜悅抓住機會。毀滅和悲慘在他們的路上:他們的人生道路上充滿了被他們踐踏和陷入悲傷的貧困不幸之人。和平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一種他們可以施予和平、救恩、祝福的生活方式,從未引起他們的認真關注。他們眼中沒有神的懼怕:這是他們整個墮落的原因;缺乏對神的懼怕、敬畏、虔誠,表現在他們整個生命和所有行為中。一個心中有神的懼怕,心中有神形象的人,會盡一切努力過符合祂旨意的生活。因此,聖保羅對自然人的墮落給出了完整的描述,這幅圖景在今天和幾千年前一樣真實。人離開創造主之手時,理性與意志上印有神聖形象,如今只剩下一個諷刺畫,令觀者不寒而慄。
羅馬書 3:19-20 對猶太人的特別提醒:V.19 我們知道,律法所說的一切話,都是對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說的,好使各人的口都堵住,普世的人都在神面前伏在罪惡之下。V.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在上一段經文中,使徒泛指所有的人,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詳細描述了他們自然的狀況。他現在將這個思想特別應用於猶太人,那些在特殊意義上處於律法之下的人。所以我們知道,這是一個普遍公認的事實,是一個可以立即假定而無需進一步證明的陳述。律法所說的一切話,都是針對律法頒布者和祂旨意的目的,對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說的,他們以摩西律法為誇口,他們整個生活,甚至最微小的細節,都受其條款的規範。但律法和所有律法教導的目的,是使各人的口都堵住,並使普世的人都在神面前伏在罪惡之下。在外邦人身上,他們的墮落行為顯然是有罪的。但猶太人,他們的惡行和過犯常常被某種外在的義和聖潔的表象所掩蓋,在神的律法面前同樣有罪。沒有一張口可以為無辜和公義辯護,而是全世界,不分種族和國籍,都應被定罪,因罪而應受懲罰。為什麼普世的人都會在神面前伏在罪惡之下呢?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任何人都無法藉著律法所要求的行為,站在神面前,被祂接納為義人;沒有一個罪人能真正滿足律法的要求,實際遵守律法在不作為和作為方面的所有要求。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使我們知罪;它向我們顯示我們多方面的過犯;它藉著讓我們明白我們的罪應受神的憤怒,來定我們的罪;而且這種認識是完全而準確的。「透過律法,我的良心成長,並使我對律法和頒布律法的神充滿憤怒,罪因此透過誡命變得罪大惡極。」(路德。)稱義一個罪人,在神面前宣告他為義,這不是律法的目的;律法從未打算如此。注意:律法的這個目的被基督徒每天用來檢視他們的生活;因為,它像一面鏡子,揭示了人的罪和缺點,使他確信自己的罪咎和定罪。
羅馬書 3:21-31 唯獨信心稱義。神的義顯明:
「保羅在證明了所有人都無法藉由遵守律法或個人功德稱義之後,便開始闡述福音所呈現的救贖之道。」(霍奇)在第20節中,所有人都已被宣判罪名。只有那些認識到罪的人,才能偶然地領會並理解在神面前有效的義究竟意味著什麼。使徒將他的陳述作為邏輯推論的表達:「但如今。」因此,儘管所有人都被判罪,他們仍有希望,一條稱義、救贖的道路為他們所有人敞開。神的義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律法與此啟示無關;這裡所說的義並非律法的義。這裡呈現的是神稱義的方式,如同在第1章17節。這是神為其源頭和作者的義,唯獨從祂而來,唯獨祂能賜予,因此在祂眼中是可蒙悅納的。這是神因耶穌基督的緣故歸算給我們的義,路德對此承認:「因此,這是一個莊嚴的宣講和屬天的智慧,我們相信:我們的義、救贖和安慰都在我們之外,我們應當在神面前是公義、蒙悅納、聖潔和有智慧的,然而我們裡面卻只有罪、不義和愚昧。在我的良心裡,除了罪的感覺和記憶以及死亡的恐懼之外,別無他物,然而我卻應當看向別處,相信罪和死亡並不存在。」稱義並非指人內在的道德改變,而是指神方面的一種法庭行為,藉此祂將一種不屬於我們、我們也未曾賺取的義歸算給我們,使我們擁有它:但神所稱義、宣告為義的人,他就是義的,儘管全世界和所有魔鬼聯合起來定他的罪,儘管他自己的良心也責備和定他的罪。這義已經顯明出來,它已被闡明,置於光中。神宣告罪人為義的判決,在創世以前就已在基督裡說出並存在。如今,這藉著福音,藉著律法和先知(舊約聖經的兩個主要部分)的見證,向罪人顯明出來;因為基督的預言清楚地包含了在基督裡並藉著基督的救贖信息。這個思想在下一節中再次被提及,以作進一步解釋:這義;即在神面前,藉著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這就是使徒所指的義,這義在神面前是有效的、蒙悅納的,並且成為所有相信耶穌基督(神人、彌賽亞)的人的產業,從而接受了使稱義成為可能的救恩。福音信息在人心裡產生信心,這信心並非賺取或贏得在神面前的義,而是接受、領受並佔有被歸算的義。信心是對救恩恩惠的信靠接受。藉著相信福音,信徒接受並佔有他的救主耶穌基督,因此也接受了耶穌所預備的義。神的義是為所有相信的人預備的,因此它也像河流一樣傾瀉在所有相信的人身上。無論其背景和歷史如何,凡相信的人,藉著他的信心領受神所賜予的,從而成為這新約偉大祝福的擁有者。信徒既不能憑藉天生的優越性,也不能憑藉相信的行為來賺取功德,這從使徒接下來的話語中顯而易見:「因為並沒有分別」,在人與神的關係上沒有區別,因為他們所有的人,包括信徒,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他們在神面前本性上沒有任何地位,他們在祂面前沒有任何可誇耀的。正是因為他們意識到自己在全知聖潔的神面前的罪性和道德匱乏,他們才憑信心緊緊抓住他們的救主,接受祂的義,這義使他們在神面前蒙悅納並稱義。因此,稱義,正如使徒所說,是白白地、作為禮物傳遞的,藉著神的恩惠,唯獨恩惠才是憐憫的源頭。而這稱義是藉著基督耶穌裡的救贖(字面意思是藉著支付贖價而得的釋放)成為可能的。耶穌藉著為我們的靈魂付出代價、贖價,將我們從所有的罪和神的忿怒中救贖出來,馬太福音 20:28;馬可福音 10:45;提摩太前書 2:6;提多書 2:14。而這贖價正是祂自己寶貴的血。以弗所書 1:7;歌羅西書 1:14;彼得前書 1:18-19。祂支付這奇妙代價的方式被充分描述。神設立祂作挽回祭,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心;這就是神在加略山犧牲中所實踐的目的和意圖,約翰福音 3:14。耶穌是真正的施恩座,至聖所約櫃上的蓋子不過是其微弱的預表。正如舊約的大祭司在贖罪日將祭牲的血灑在約櫃的蓋子上,從而為全體百姓的罪作了和好,利未記 16:30,同樣,耶穌以祂自己的血成為完美的施恩座。耶穌集大祭司、祭物和施恩座於一身,藉著流出祂聖潔的血作為世人罪的贖價,成就了舊約所有祭物的預表。因此,祂成為神與人之間真正的中保,遮蓋了我們在神眼前所有的罪、罪咎、羞恥和赤身露體,並為所有的人獲得了完全的救贖。而這藉此獲得的和好,藉著信祂的血,成為我們的擁有和產業:神看顧祂兒子寶貴的血,藉此世人所有的罪都得以贖清,所有罪人都從罪、罪咎、忿怒和定罪中被釋放:並因著這流血的犧牲和基督完美的功德,祂宣告罪人為義為聖。在闡明了福音稱義方式的性質和基礎之後,保羅現在闡述其目的:為要顯明祂的義。神設立耶穌,祂的兒子,救贖主,作為真正的施恩座,並且仍在所有罪人眼前設立祂,加拉太書 3:1,為要顯明祂的義。神將祂的兒子,所有罪人的替代者,定罪於十字架的殘酷死亡,這是神公義的行為;藉著在所有人眼前顯明基督的傷痕和寶血,祂向全世界宣告了祂的義。神報應的公義和聖潔不能少於此,它必須要求最高的犧牲。而這種對神本質公義的公開宣告和證明,因著神在忍耐中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就更顯必要。由於神在基督降臨之前的時期有極大的忍耐和寬容,人的罪一直未受懲罰,除了少數神報應性公義的非凡顯現,使徒行傳 14:16;使徒行傳 17:30。儘管死亡(罪的工價)從亞當到基督一直掌權,但那是一個相對免於懲罰的時期,而罪人可以在他們的罪中活過許多年和許多世代才被死亡召去,這正是神忍耐的明證。但如今,在現今的時代,在新的恩典時期,神顯明了祂的義。在基督降臨之前,神寬容罪的行為,正是為了在現今顯明祂的義。在基督降臨之前的幾個世紀裡,神的公義因著神的義,一直要求懲罰罪人。而完全的懲罰已經降臨在基督身上,祂是所有時代所有罪人的替代者。「基督的死證明了神在赦免世上所有時代的罪上的公義,因為這些罪已被公義的神在基督裡懲罰了。」基督所承擔的罪人的懲罰是對所有罪的完全贖罪;藉著祂的受苦和死亡,祂已完全償清了債務,祂已耗盡了忿怒和審判。而設立基督為真正的施恩座,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使祂自己為義,並稱那信耶穌的人為義,藉著要求基督(罪人的替代者)完全償還罪的罪咎,神證明了祂自己是公義的。而藉著差遣基督作出這替代性的犧牲,並在基督裡使世界與祂和好,神稱罪人為義,宣告他們純潔和公義,這稱義實際上成為那些藉著信耶穌而接受它的人的產業,在他們裡面,這種信心是其特徵,他們整個宗教和道德的本質都源於他們對耶穌的信心。
稱義
一個可憐的罪人在神面前稱義的教義是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教義,是教會存亡的關鍵教義。「如果這稱義的條款失落了,那麼整個基督教教義也同時失落了……因為其中包含了我們信仰的所有其他條款,如果這一條款被正確看待,那麼所有其他條款也將被正確判斷……如果這一條款被擱置,那麼除了錯誤、虛偽、不敬虔、偶像崇拜之外,什麼也不會留下,無論它看起來多麼像是最高的真理。」「對於這條款,我們不能讓步或退縮,無論天地崩塌,無論一切不存留的事物。因為彼得說,在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使徒行傳 4:12。又說,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以賽亞書 53:3。我們所教導和活出的一切,對抗教皇、魔鬼和世界,都建立在這條款上。因此,我們必須對此完全確信,毫不懷疑,否則一切都將失落,教皇、魔鬼和一切都將對我們擁有並保持勝利和權利。」異端和假教師竭盡全力削弱羅馬書 3:21-28 這段榮耀經文的力量。有些人堅持認為,這裡所指的神的義僅僅是神的屬性,即神的公義、憐憫和普遍的正直。然而,如果這是真的,那麼神的這種品質將在律法之外顯明,第22節,並藉著信心成為信徒實際的產業和屬性,第23節。另一些人則宣稱,神的義是良善的品質,是律法所要求的,並藉著神的能力在人心裡成就的。但經文中所說的義是在律法不參與的情況下顯明的,而且沒有神所賜的律法,完美的道德和公民義是不可能的。使徒所說的義是與律法無關的義,律法與此無關。這是神稱義的方式。「既然藉行為稱義的方式是不可能的,神就啟示了另一種方式,這方式實際上在律法和先知書中都已教導過,這是一種非律法性的(沒有律法)方式,即不是以遵守律法為條件,而是以信心為條件,這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完全白白的。」因此,稱義是神的行為,藉此祂宣告一個人為義,宣稱他為義,聲明他免於定罪的判決,公開斷言被告不再有罪或應受懲罰。這種稱義,這種神憐憫的宣告,藉著信心歸算給罪人,使徒行傳 13:38-39,與律法的行為無關。人的一切功德,無論是公義的行為,還是對神及其恩惠的正確態度,都被排除在外,甚至信心本身作為善行的源泉、根基或萌芽力量也被排除在外。即使信心發揮其獨特的職能和品質,並以此方式抓住、接受神的恩惠和基督的義,信心也僅僅因為它是神在人心裡為接受憐憫的判斷而創造的,才被考慮。使信徒稱義的不是領受的行為,而僅僅是所領受的事物。促使神宣告一個人為義和公義的因素,完全且唯獨是信心的對象。確實,「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以弗所書 2:8-9。「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拉太書 2:16。
羅馬書 3:27-31 使徒的偉大結論:
使徒在此提出了他剛才闡述的榮耀救贖計劃的結論。既然如此,那麼哪裡還有可誇耀的行為呢?人有什麼理由可以誇口呢?所有的人,不僅是猶太人,本性上都有一顆驕傲的心,喜歡誇耀自己的美德和行為。但現在,誇口被絕對地、一勞永逸地排除了,是不被允許的。藉著什麼律法,藉著什麼規則或秩序,廣義而言?藉著要求行為的規則嗎?行為的規則與神的律法是同一的。在這裡,確實會有一些誇口的機會,因為屬肉體的人傾向於因外在、字面上的遵守律法要求而自我肯定和自我慶祝。然而,所有的誇口都被信心的規則或準則,即福音所呈現並包含信心的救贖秩序,有效地排除了。福音不斷地談論信心的必要性,這並非要求信心作為一種有功德的行為,而是以邀請所有的人接受神的應許的方式。稱義的信心絕不能被解釋或理解為一種賺取耶穌救恩的行為,就像一個乞丐不能說他賺取了他伸出手所求的那片麵包或硬幣一樣。因此,就福音而言,所有的誇口都被排除、消除了,因為(V. 28)我們看定,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與律法的行為無關。這是每個真正的基督徒都必須與保羅一同達成的結論。稱義,即神宣告罪人在祂面前為義、純潔、聖潔、蒙悅納的法庭行為,是藉著信心領受的,罪人只是單純地相信基督救贖的事實並將其應用於自己。人的行為、律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功德都被排除在外。我們稱義的基礎完全置於我們自身之外。正如一位解經家所說,對比在於我們所做的(無論是在自然狀態下還是在恩典狀態下)與基督為我們所做的。藉著信心,且唯獨藉著信心(這完全且唯獨是神的恩賜),我們才能進入與神的關係,使我們在祂面前蒙悅納,並成為祂親愛的兒女。使徒特意且強調地寫道:人稱義;任何人,每個人,不論種族或國籍。但他覺得有必要藉著明確的宣告來闡明稱義的普世性,從而排除特殊恩典、在神面前種族或國籍區別的觀念。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猶太人有任何優勢嗎?他們在信仰內容方面有任何特權嗎?)保羅回答說: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為什麼呢?因為神是一位。保羅從神的獨一性(作為公理)論證了福音所呈現的救恩的普世性。因此,祂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所有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以同樣的方式稱義和得救,即藉著信心。信心是稱義的媒介;唯獨信心是領受神的義,即在神面前有效的義所必需的。一位神和一位中保,一種救恩和一條救恩之路,為全人類預備,所有人類成員都處於同樣的定罪之下,這就是保羅的傳講,這就是基督教的基本教義。在結束這部分時,保羅回應了一個可能的反對意見,一個一直以來針對基督教這一核心教義提出的反對意見。那麼,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廢除、使之失效嗎?目前他滿足於簡潔地駁斥這個想法:「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沒有一項道德義務被削弱,沒有一項制裁被忽視,提摩太前書 1:8-9。至於新的順服如何從信心而來,他在書信的另一部分會說明。「信心成就了所有的律法;行為卻連律法的一點一畫都不能成就。」(路德)人始終在神面前有罪,儘管人的虛假不能使神的真理失效,儘管人的罪歸於神的榮耀;因此,人稱義是沒有律法的行為,沒有一切誇口和功德,唯獨藉著恩惠,藉著基督的救贖,這是所有的人,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唯一的救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