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着肉體得了甚麼呢?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上帝面前並無可誇。
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
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上帝,他的信就算為義。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上帝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7[他]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8主不算為有罪的, 這人是有福的。
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13因為[上帝]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上帝,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20並且仰望上帝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上帝,
21且滿心相信上帝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上帝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 羅馬書 第四章
羅馬書 4:1-5 從歷史證明神的義。亞伯拉罕的稱義:V.1。這樣,我們可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按肉體說,得了甚麼呢?V.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他一無可誇。V.3。經上說甚麼呢?「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V.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V.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保羅教導我們是因信稱義。為了證明和確認這項教義,並預防猶太人可能提出的異議,他現在引用了猶太民族之父亞伯拉罕的例子。那麼,我們可說,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按肉體說,得了甚麼呢?他的情況該如何判斷?他按肉體,藉著遵守律法和神的一切誡命,特別是割禮,得到了甚麼?如果他所享有的非凡恩惠,特別是他的稱義,是憑藉他對舊約聖禮的外在遵守而獲得的,那麼猶太人當然也有理由獲得同樣的待遇。答案是隱含的:我們必須說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使徒為這個結論辯護。因為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有理由期望榮耀和讚美,他確實可以向他的同胞主張他們的信任和恩惠;但他卻沒有理由在神面前誇口。這個簡略的論證,完整來說是: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他就可以誇耀自己的功德;但現在他沒有任何值得稱讚的東西可以提出;因此他不是因行為稱義。保羅從聖經證明亞伯拉罕在神面前沒有可誇的理由。因為經上說甚麼呢?創世記 15:6:「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根據這無誤的權威,亞伯拉罕被宣告為公義和正直;稱義被歸算到他帳上,因為他藉著信心接受了它。這樣,亞伯拉罕的信心,本身絕非公義,本身毫無功德,卻被算為他的義。雖然他既沒有內在的義,也沒有習慣性的義,但他卻被神看作並對待為義人。因此,亞伯拉罕信心的價值不在於任何主觀的品質,而在於它的對象和內容;因為信心是導向神,並且在神裡面,導向基督這位救贖主,因此基督的義被歸算給亞伯拉罕,成為他自己的義,他也被宣告為在神眼中蒙悅納。使徒在第 4 和 5 節更詳細地解釋了這一點。現在,做工的,就是遵守律法,期望獲得相應的報酬,足夠的工價的人,他的報酬不算恩惠,乃是該得的。但那不做工的,不以自己的行為作為向神盼望的基礎,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我們只能考慮兩種可能性:因行為稱義得救,和因信心稱義得救;行為的義和信心的義之間存在著絕對的對比。因此,在亞伯拉罕的例子中,他因信稱義,另一種可能性,即因行為稱義,就被排除了。使徒在這裡並沒有爭辯說,對所有人而言,完全且足夠的行為之義是不可能的,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如果一個工人按照規定完成了他的工作,他就會得到所承諾和規定的工資,作為他應得的報酬,他可以正當地要求。同樣在屬靈領域:如果一個在律法行為上活躍的人打算滿足神的要求並遵守所有誡命,那麼神就會將所應許的報酬——義——作為公義之事賜給他,當然,前提是他已經完全順服。與這樣的人截然相反的是,那將信心,不是單純的同意,而是一種信靠的行為,放在稱罪人為義的神身上的人,也就是說,他違反了神的權利,拒絕了神應得的順服,對神缺乏一切敬畏。當這樣一個不敬虔的人站在神的審判台前時,按人的計算,他除了永恆的定罪之外,別無所求。但神並沒有宣判這個預期的判決,反而宣告罪人為公義和正直,以賽亞書 1:18。保羅的目的並不是要在這裡說明這個判決是如何可能的,罪人必須感受並承認自己的罪,他必須信靠神在耶穌——他的救主——裡的憐憫:聖保羅故意將對比盡可能地放大,以突顯稱義教義無與倫比的安慰。確實,祂是一位奇妙的神,正如祂在基督裡,在福音中啟示自己,這位稱罪人為義的神,將罪人的信心歸算為義。「這是一個神蹟。這是一件只有神才能成就的事,它將神性的一切資源付諸行動和彰顯。它是透過神對審判和憐憫無與倫比的啟示而成就的。福音的神蹟是,神以完全公義的憐憫來到不敬虔的人面前,並使他們透過信心,儘管他們是誰,也能與祂建立新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良善對他們來說成為可能。一個罪人若不能首先確信神那比罪更深的、不變的愛,就根本不可能有屬靈生命,而他在十字架上得到了這愛。他藉著相信耶穌而得到這愛,這就是因信稱義。」注意:稱義的行為,義的歸算,本身與相關者的道德品格無關。將稱義宣告為道德之義的注入,正如天主教徒所為,就是混淆了稱義與成聖,律法與福音。
羅馬書 4:6-8 詩篇的證明:V.6。正如大衛所說,那蒙神算為義,不憑行為的人是有福的。V.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V.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使徒在這裡引入了一個新的見證,證明他所教導的安慰人心的真理。創世記 15:6 與詩篇 32:1-2 完全一致。正如大衛也表達、宣告祝福,述說那人的幸福。大衛的整段經文是關於那蒙神算為義,不憑行為,不論他做了甚麼的人的幸福的宣告。這裡的義被呈現為神歸算的直接對象,與將信心歸算為義是同一回事。人方面一切可能的功德都被最有力地排除了。正如在亞伯拉罕時代,在舊約歷史的開端,以及在猶太民族的黃金時代,所教導的都是同一條救贖之路,這條路現在透過福音向所有人宣揚。那些過犯蒙赦免,罪惡被遮蓋的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人是有福的。對保羅來說,不憑行為歸算義,和白白赦免罪,顯然是同一回事。赦免罪,遮蓋罪,不算罪,都是稱罪人為義的平行表達。因此,在神面前蒙悅納的宣告,也是神恩惠的實際賜予,是神實際的接納。罪的後果可能仍然存在,但主的赦免在祂自己眼前遮蓋了它,「使它在聖潔的神面前隱形,就好像從未發生過一樣。」稱義的行為和赦罪的行為是相同的。「這句話以足夠的強調表明保羅如何理解稱義。不是人的道德改變,也不是神對人相應道德狀況的認可,而是與罪的赦免相同,是人在神眼中蒙悅納,儘管缺乏相應的道德品質。」(路德哈特)
羅馬書 4:9-12 稱義不預設律法的成就:V.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呢?還是也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呢?因為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V.10。是甚麼時候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還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V.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V.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的時候所信之腳蹤去行的人。聖保羅已經證明亞伯拉罕不是因為遵守律法,也不是因為他一般的功德而稱義;他現在表明割禮既不是他蒙悅納的基礎,也不是條件。大衛對他所描述的人的幸福所發出的歡樂感嘆,可以應用於受割禮的人,這無需證明:但困難在於它是否也可以應用於那些未受割禮的人。因此使徒再次以亞伯拉罕為例。那麼,這福是加給受割禮的人呢,還是加給未受割禮的人呢?詩篇作者對幸福的宣告是否只關乎受割禮的人?割禮對於稱義是必要的嗎?因為我們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這句宣告性的話語作為問題的例證,它陳述了一個具體的事實,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回答一般性的問題。那麼,是甚麼時候算的呢?亞伯拉罕在什麼情況下接受了神關於他稱義的宣告?歷史給出了答案:不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而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在主賜給他舊約入門禮之前。亞伯拉罕的稱義發生在他受割禮前約十四年;因此,他蒙神悅納並非依賴於特定的猶太儀式。那麼,神的宣告與聖禮的設立之間有什麼關係呢?割禮的真正性質、目的和目標是什麼?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這個記號就是割禮,作為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猶太人非常喜歡誇耀割禮,不僅將其視為區別於外邦人的標誌,而且視為一種功德形式,教導說每個受割禮的人因此成為天國祝福的分享者。因此他們也相信亞伯拉罕因單純地執行神命令他為家中所有男性行割禮的外在行為而蒙神悅納。但保羅在這裡強調,亞伯拉罕接受這儀式是作為一份禮物,而不是作為一種功德;而且,亞伯拉罕是在神明確宣告他稱義之後才受割禮的。神如此安排的目的有兩個。首先,亞伯拉罕要成為那些像他一樣在未受割禮狀態下蒙稱義之人的屬靈父親,使他們也算為義。其次,亞伯拉罕要成為那些受了割禮,並藉著效法我們祖宗亞伯拉罕在神設立聖禮並將其託付給他之前所擁有的信心之腳蹤而證明自己是亞伯拉罕真兒女之人的屬靈父親。「神的意圖是讓亞伯拉罕成為所有信徒的代表和典型,所有信徒不分彼此都應認他為屬靈的父親。」注意:基督徒的義是信心的義,也就是他們藉著信心領受並應用於自己的義。還要留意:所有信徒都是亞伯拉罕的屬靈兒女,他們有父親的樣式,他們擁有同樣使人稱義的信心。「因此,所有那些按照亞伯拉罕的榜樣相信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並分享祝福,無論他們是外邦人還是猶太人,受割禮的還是未受割禮的。」
羅馬書 4:13-16 應許不是藉著律法:V.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藉著律法,乃是藉著因信稱義。V.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心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V.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V.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亞伯拉罕是我們眾人的父。使徒已經解釋說,亞伯拉罕旨在成為所有信徒的屬靈父親,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受割禮的還是未受割禮的,因為他在受割禮儀式之前就已經因信稱義了。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他的子孫,必得承受世界,不是藉著律法,乃是藉著因信稱義。如果神將祂對亞伯拉罕所作的應許附於設立舊約聖禮的命令,那麼它就會與律法相關聯。但神應許亞伯拉罕必得承受世界(因為地上的迦南只是完美產業,即天上迦南的預表),這應許與他的稱義相關聯;因此:既然應許不是藉著律法,稱義也不可能是。這由亞伯拉罕的歷史所證實;因為對他這位信徒而言,在他因信稱義之後,迦南的擁有權,以及因此而來的未來世界,都得到了保證。正如亞伯拉罕一樣,他所有的後裔,他所有的屬靈兒女,都擁有那座有根基的城,其建造者和設計者是神的應許,希伯來書 11:10。他們是藉著因信稱義,藉著信心接受在神面前有效的義而得著的。那因信在神面前稱義的人,因此成為神的世界,榮耀的世界,永恆之義的家園的繼承人,這是神為世人預備的。另一方面,保羅論證說,如果那些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心就歸於虛空,就其對象而言,信心被剝奪了一切能力,變得無效,應許也就廢棄了。信心是最初的條件,是神賜下應許的條件。因此,如果代之以一個新的條件,根據這個條件,那些本身具有律法性質,希望藉著律法行為得救的人成為後嗣,那麼信心當然就變得無用,它變得空虛和徒勞,它沒有什麼可以依附的,應許也就廢棄了:整個救贖計劃和秩序都被顛覆了。而這又源於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因為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如果應許依賴於律法,依賴於律法的成就,那麼,既然所有人都違犯了律法,神的忿怒就會臨到他們,救贖的應許也將隨之落空。律法從其本質上要求完全的順服,並定罪所有不完全的人;因此,從其本質上說,它不適合賜生命給罪人。如果神因此將救贖的應許附帶遵守律法的條件,應許將祂永恆的祝福繼承給那些屬乎律法的人,那麼神的應許僅憑這一事實就會歸於無效。因此再次得出結論,應許是附於信心的。因此,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由於這個事實,即神的應許從一開始就會無用,所以它附於信心;天國幸福的蒙福產業是本乎信,以便與恩惠相符。信心和恩惠是相互關聯的:正如人因恩惠藉著信心稱義,他也因恩惠藉著信心得救。神賜下未來世界產業的應許是出於白白的恩惠,絲毫不考慮人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使救贖的應許確定無疑,不依賴於人的任何行為或條件,而完全且單單依賴於藉著信心所領受的神的恩惠。保羅強調恩惠和應許的普世性,說它歸給一切後裔,歸給亞伯拉罕所有的子孫,不僅歸給那些有律法方式和形式的人,即信主的猶太人,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即外邦人中亞伯拉罕的屬靈兒女,他們除了亞伯拉罕的信心之外,與亞伯拉罕沒有任何共同之處。應許是歸給所有信徒的,無論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因為亞伯拉罕是他們所有人的屬靈父親,他們的信心使他們成為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產業的分享者,創世記 17:5。注意:所有基督徒都是真正的以色列人,確實是亞伯拉罕的兒女,藉著他們與他共同持有的信心,這信心使他們與這位古老的族長建立比單純血緣和家庭關係更親密的關係。
羅馬書 4:17-22 聖經的證明:V.17。(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他在所信的神面前,就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V.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經上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V.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V.20。並且沒有因不信,心裡疑惑神的應許,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V.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成就。V.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亞伯拉罕是所有信徒的父,這與聖經相符,創世記 17:5。不僅根據保羅受啟示的解釋,也根據原文的明顯理解,所引用的經文必須理解為屬靈的後裔。現在,在新約時代,亞伯拉罕被立為多國的父,是所有信徒的父,無論他們屬於何種種族或國籍。在神面前,就是那向他顯現的神,亞伯拉罕作為多國的父站在祂面前,他也相信;他一生在神全知的眼目下,是信心的生活。這位神擁有這樣的屬性,使祂能夠實現祂的應許。祂叫死人復活,使他們活過來;祂使無變有。許多國家歸信成為亞伯拉罕的屬靈兒女,這是一個真正的死而復活,以弗所書 2:4 等;歌羅西書 2:13。神使不存在的成為存在,以賽亞書 48:13;以賽亞書 41:4;以弗所書 2:10;外邦人的歸信是神創造大能的作為。因此,亞伯拉罕雖然沒有孩子,卻站在神面前,被神宣告為多國的父;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有的神,將在適當的時候喚醒目前死在過犯和罪惡中的外邦世界,進入新的屬靈生命,並藉著祂大能的創造性話語,使亞伯拉罕的兒女產生。這就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內容和對象:他相信主,他信靠祂的應許,甚至在它們後來實現的程度上也是如此。亞伯拉罕的信心現在被更精確地描述。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自然而言,他的信心是與希望相悖的;然而它卻建立在希望之上,自信地相信神可以在他的情況下做自然無法做到的事。因此,他堅持自己的信靠,對抗所有人的希望和合理的預期,以便他可以成為多國的父。這是神對亞伯拉罕信心的目的和目標,這信心本身就是祂的工作,即許多國家的人將效法亞伯拉罕的腳蹤,從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因為這位族長堅定地信靠主的話:「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創世記 17:6;創世記 15:5。這就是信心在任何時候的特徵,它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它在違背自然和看似違背理性的情況下,單純地信靠主的話語。接著是關於亞伯拉罕信心在實際證明方面的進一步陳述。他的信心不軟弱,因此他沒有考慮,沒有注意到自己的身體,那時他已經將近一百歲,早已過了生育的年齡;他也沒有考慮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那時她已經九十歲,早已過了生育的年齡。這些情況,這些身體上的障礙,亞伯拉罕沒有考慮,他沒有讓它們有分量並影響他,他沒有把心思放在擺在他面前的明顯困難上。參見創世記 17:1-27。他完全拋開了自己和妻子身體狀況的想法,沒有讓自然、理性、感覺、知覺影響和削弱他的信心。相反,就神的應許而言,他沒有因不信而疑惑,儘管他內心與疑惑有衝突,創世記 17:17。但他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因為,像所有真正的信徒一樣,他完全且單單地將注意力集中在神的應許上,而不是集中在合理的理解和解釋上,因此他得到了堅固;他藉著信心的堅定凝視來堅固自己,從而也將一切榮耀歸給神。不信奪走了神的榮耀,但信心以其絕對、單純地信靠神的話語和祂全能的力量,從而將應得的敬拜讚美歸給主。這就是今天救恩的信心的特徵。信徒信靠神,知道祂會,儘管罪人毫無功德和價值,仍會將祂在基督裡並透過基督所應許的賜給他:義、生命、救恩;這信心歸於神的讚美和榮耀。因此,亞伯拉罕滿心相信,完全確信神所應許的必能成就。他知道神的真理約束祂實現祂的應許,而祂的能力使祂能夠做到。因此,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因此,神樂意將他的信心歸算為義。「正如我們現在相信,並被接納為義人,不是因為我們信心中的任何功德,而僅僅是因為基督的義,當我們相信時,這義就被歸算給我們」(霍奇)。
羅馬書 4:23-25 論證的結論:V.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V.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V.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本章和聖經其他部分,特別是創世記中關於亞伯拉罕的記載,並非單為他而寫。亞伯拉罕的信心及其隨後的稱義的故事被納入聖經,並非僅僅為了提供這位族長的正確歷史,讓後代知道他的信心被算為他的義。在整個討論中,亞伯拉罕必須被視為所有信徒的代表。發生在他身上的事,也將發生在所有與神有相同關係的人身上。主只有一種稱罪人為義的方法。因此,亞伯拉罕信心的記載是為我們保存的,為新約時代的信徒保存的;因為神的意圖是,如果我們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同樣的義也要歸算給我們。耶穌不是神全能大能所行神蹟中被召回生命的普通凡人之一,如福音書和舊約幾卷書所記載的,祂是主,我們偉大的代表和元首。因此,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行為,是宣告祂確實是祂所聲稱的,神的兒子和我們的救贖主。既然基督的復活是祂工作神性和祂所有主張有效性的決定性證據,那麼相信祂從死裡復活,就是相信祂是神的兒子,是我們罪的代贖,是人類的救贖主和主。祂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因為我們的過犯,我們的罪和悖逆,神使基督從死裡復活,因為祂的目的是要稱我們為義,這個目的在復活中達成了。因此,基督的復活成就了我們的稱義。基督在十字架上受苦的贖罪,死亡的代贖,已經藉著基督的復活得到了印證;因為這是向全世界宣告,基督死亡的目的已經達成,神已經接受了和好,耶穌的勝利是神向罪惡人類所宣告的正式而莊嚴的赦罪宣告。因此,祂是我們的主,我們也成了祂自己的人。藉著神在我們心中所做的信心,我們接受了祂的代贖,並在神眼中被宣告為義人。總結:亞伯拉罕是所有信徒的屬靈父親,因為他們都像他一樣,單單因信稱義,藉著恩惠,從而領受產業,因為亞伯拉罕的信心活在所有信徒心中,他們不顧自己的個人,單單信靠神的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