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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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和本 哥林多前書 第7章

1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2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3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4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5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6我說這話,原是准[你們]的,不是命[你們]的。

7我願意眾人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

8我對着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

9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

10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

11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

12我對其餘的人說(不是主說):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

13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14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15倘若那不信的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吧!無論是弟兄,是姊妹,遇着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16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17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和上帝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會都是這樣。

18有人已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廢割禮;有人未受割禮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禮。

19受割禮算不得甚麼,不受割禮也算不得甚麼,只要守上帝的誡命就是了。

20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

21你是作奴隸蒙召的嗎?不要因此憂慮;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

22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

23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

24弟兄們,你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甚麼身分,仍要在上帝面前守住這身分。

25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26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27你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妻子。

28你若娶妻,並不是犯罪;處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這苦難。

29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30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31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32我願你們無所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33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34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35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牢籠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的事。

36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

37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

38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39丈夫活着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

40然而按我的意見,若常守節更有福氣。我也想自己是被上帝的靈感動了。

# 哥林多前書 第七章

哥林多前書 7:1-5 關於婚姻的指示。婚姻的合宜性與義務:V.1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以為男不近女倒好。V.2 然而,為要避免淫亂,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各女當有自己的丈夫。V.3 丈夫當盡對妻子的本分,妻子也當盡對丈夫的本分。V.4 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妻子。V.5 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開,為要專心禱告;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禁慾而引誘你們。本章包含聖保羅關於婚姻狀態的重要教導,必須與聖經中,特別是舊約中描述神聖婚姻狀態的各段經文進行比較。在本章中應注意,其原則適用於所有時代,但聖保羅所做的特殊應用則是指他那個時代,特別是哥林多教會的具體情況。這種區別在經文中以這樣的方式呈現:聖保羅所處理的原則被引入為主的命令,而他對所提交給他的案例的特殊應用則是他個人的判斷或建議。參見 V.1:26-29。這次討論的起因是哥林多人向使徒提出的一個問題或詢問:「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這些問題顯然如下:一個人應該結婚還是不結婚?婚姻的具體義務是什麼?如果一方是外邦人,婚姻關係是否可以解除?保羅對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一個人,一個男人,不近女倒好,這是正確的,在道德上是合宜的,是榮耀的,是值得稱讚的(在「不應受譴責」的意義上)。不應像那些錯誤的禁慾主義者所主張的那樣,認為即使僅僅是觸摸女人的手或皮膚也會玷污男人,儘管在某些情況下,握手,或輕微地擦過女人的皮膚,可能會變成不合法的愛撫和玷污。聖保羅在這裡顯然是在談論真正的獨身生活,其基礎是嚴格解釋的貞潔恩賜,並為此辯護,反對那些認為這是不人道的人。正如路德所說:「聖保羅有責任不讓那些選擇獨身生活的人得不到安慰。」但他很快又補充說:「然而,為要避免淫亂,各人當有自己的妻子,各女當有自己的丈夫。」當時的情況與今天非常相似:放蕩、縱慾、各種形式的淫亂盛行,以至於在如此多的誘惑中保持純潔,確實需要非凡的貞潔恩賜。當時和現在一樣,成功逃避淫亂的唯一方法是尋求婚姻的貞潔。他當然是在談論基督徒婚姻,其中男人只有一個,他自己的妻子,女人也只有一個,她自己的丈夫。聖保羅並沒有夢想一種不可能的聖潔,但他處理的是實際存在的情況,他開出了主所提供的補救措施。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雖然由於固有的罪,不可能完全純潔無瑕地事奉神,但它本身並不是不道德的,因為兩性之間的自然傾向在這種情況下被神的設立所聖化,已婚者有這樣的安慰,即基督裡的恩惠遮蓋了他們交往中仍然存在的舊肉體。關於婚姻的具體義務,使徒說:「丈夫當盡對妻子的本分,妻子也當盡對丈夫的本分。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是妻子。」當一個男人或女人進入神聖的婚姻狀態時,他或她將身體奉獻給對方,以榮耀和無玷污的交往。因此,每個人都對對方的身體擁有合法的權利,這種使用不應受一時的任性或單純的慾望所支配,來 13:4。請注意,這裡沒有雙重標準:她對他的身體擁有與他對她的身體同樣的權利。還要記住,這是一段非常強調一夫一妻制的經文,因為這裡顯然只提到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在這種關係中,夫妻不可彼此虧負,剝奪對方婚姻的具體義務;聖保羅禁止在對方渴望時任意拒絕同房。另一種情況是經雙方同意而暫時禁慾,如果雙方都同意,則雙方的權利都得到保留。這樣的協議可以暫時達成,例如,為了專心禱告。保羅並沒有將此定為律法——他暗示了婚姻義務的優先權——但這是一個他們可以遵循的建議。這種非凡而長時間的靈修活動後來被規定用於節期。但使徒不希望無限期地延長時間:「以後仍要同房,恢復中斷的婚姻關係,免得撒但趁著你們禁慾而引誘你們。」主知道人心的軟弱,並防範那種只是虛偽形式的禁慾。祂創造了男人和女人的性傾向,祂熟悉自人類墮落以來它的力量,祂不希望已婚者沉迷於不必要的禁慾主義,這可能會導致思想和心靈的玷污。神聖婚姻的狀態。我們這個時代的一個標誌是,神聖婚姻的制度普遍受到輕視。道德淪喪如此嚴重,以至於對婚姻的聖潔及其義務的神聖性的認識已經喪失。關於婚姻內外兩性關係的最扭曲觀點,通過期刊中巧妙撰寫的文章、流行的墮落小說以及一般電影的醜惡,自由地傳播開來。未經父母同意而結婚已成為常態。許多年輕人為了滿足性慾,沒有建立家庭和維持家庭的觀念,就急於與第一個吸引他們目光的漂亮臉蛋結婚。或者他故意娶一個富有的女孩,以便過寄生蟲般安逸的生活。而許多現代女孩在婚姻冒險中表現出的冷酷算計,使婚姻的聖潔受到玷污,以至於無法潔淨。許多女孩不適合也不願意成為真正的幫手和妻子,她們允許自己結婚,也就是說,婚禮儀式仍然舉行,但她們不打算成為妻子或母親。她們的動機是便利、自私,她們結婚是為了以她們認為配得上她們的美貌和成就的方式得到供養。在大多數人眼中,母職是一種失落和被鄙視的藝術。我們基督徒始終記得聖經關於神聖婚姻狀態的教導。它是由神親自設立的,祂的智慧認為創造一個女人並將她賜給亞當作妻子是最好的。神聖婚姻及其所產生的家庭生活是社會所有真正健全和國家穩定的基礎。在整本聖經中,婚姻狀態總是帶著最高的敬意被提及,而那些違背其聖潔的罪則被公開譴責,並帶有一種義怒感,這使得神的旨意毫無疑問。婚姻狀態的最高讚美在兩篇上行之詩中被歌頌,詩 127:1-5;詩 128:1-6。聖經清楚地指出婚姻的目的現在和將來都應該是什麼。主親自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 2:18。主命定每個妻子都成為丈夫真正忠實的伴侶、幫手和夥伴;婚姻狀態是互愛互助的夥伴關係。主也願意人類通過婚姻,通過在神聖婚姻中合法生育子女來繁衍,創 1:27-28。因此,祂明確而堅決地禁止一切淫亂和姦淫。自人類墮落以來,原始的生育本能已被扭曲,使得婚姻也必須有一個預防性的原因,即避免不道德,婚姻狀態的特定行為在神聖婚姻中是被允許和命令的,而在婚姻之外的任何表現都是嚴格禁止的,林前 7:2。根據神的這種設立和祝福,夫妻的職責被清楚地規定。丈夫會將妻子視為主的恩賜,箴 18:22;箴 19:14;箴 31:10。他會給予她應得的榮譽,因為她是較弱的器皿,彼前 3:7,始終記住妻子將與他一同分享天上的榮耀,即使在地上也必須以主所要求的尊重對待她,林前 13:4-7。他會愛她並按知識與她同住,始終記住婚姻狀態是神的設立,每個人都應該知道如何以聖潔和尊貴保守自己的身體,帖前 4:4。丈夫會始終意識到自己作為妻子頭的地位,弗 5:23;林前 11:3,不是以律法主義的方式,像個暴君,而是以真正福音的方式。聖經中有一些很好的例子,撒上 1:5-8;創 25:21。不言而喻,丈夫會珍惜和照顧他的妻子,弗 5:29;提前 5:8。但正如丈夫會如此真實而真誠地愛他的妻子,西 3:19;弗 5:25-33,妻子也會反過來愛和尊重她的丈夫。按照神的秩序,他確實是她的頭,提前 2:13-14;林前 11:7-9;創 3:16。但這不是優越性的問題,而是按照神的秩序的頭權,因此對女人來說不是懲罰,也不是貶低,弗 5:23。女人在聖經意義上順服丈夫並不是恥辱,而是一種榮譽,因為這是一種基於按照神無誤的法則相互同意的自願、快樂的順服,西 3:18;彼前 3:1-6。如果妻子始終將主的誡命和榜樣放在眼前,她將成為丈夫真正的幫手和蒙主祝福的快樂母親。她將一生對他有益無害,箴 31:12。她不會爭吵不休,箴 19:13;箴 21:9;箴 25:24;箴 27:15;箴 30:21-23。她會留意聖經對勤勞、明智、賢德、優雅、謙遜的婦女所給予的讚美,箴 11:16;箴 12:4;箴 14:1;箴 19:14;箴 31:10;提前 2:9-10。她將在家中成為一位真正的母親,知道她正在以一種蒙主喜悅的狀態事奉主。

哥林多前書 7:6-11 婚姻在某些情況下是一種義務:V.6 我說這話,是准許你們的,不是命令你們的。V.7 我願所有的人都像我一樣;只是各人領受神的恩賜,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V.8 我對未婚的和寡婦說,他們若像我一樣,不嫁不娶倒好。V.9 倘若他們不能自制,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不如嫁娶為妙。V.10 至於那已經結婚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離開丈夫。V.11 若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或是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使徒在這裡指的是本章的開頭句,根據該句,他將婚姻定為常規,儘管他認為獨身是好的。他這樣說,是出於准許。主感動保羅寫這封信,允許他考慮情況和性情,將一般原則應用於當時存在的條件。但這並沒有改變主的命令和設立。凡保羅在基督徒自由的事上發言,提出他的意見和建議時,V.25,他都意識到自己是憑著神的靈說話,V.40。從這個意義上說,他也寫道:「我願所有的人都像我一樣。」神賜給他特殊的自制恩賜,鑑於基督第二次降臨的臨近,那時所有嫁娶都將停止,他的願望是這種恩賜能更普遍地被擁有。「他希望每個人都能擁有非凡的自制恩惠,以便他可以免去婚姻的煩惱和焦慮,並在完全的自由中只關心神和祂的話語。」但他不是狂熱分子,他知道每個人都從神那裡領受了自己獨特的恩惠,一個是這樣,一個是那樣。主按照祂的選擇分配祂的恩賜,以服務祂的國度,根據祂對每個僕人的期望工作來賦予他們。在大多數情況下,基督徒適合婚姻狀態本身就是神的一種特殊恩賜,因為家庭的照顧和管理是教會中更大職責的極好訓練,提前 3:4-5。使徒在陳述中非常謹慎:「我對未婚的男人和寡婦說,他們若像我一樣,不嫁不娶倒好。」他知道獨身狀態是完全榮耀的。但他的建議,鑑於他自己非凡的恩賜,是有條件的:「倘若他們不能自制,如果他們沒有自制的恩賜,就可以嫁娶;因為與其慾火攻心,被持續的性慾所消耗,不如嫁娶為妙,因為未滿足的渴望是一種無休止的誘惑。」這並不是說他們應該選擇兩害相權取其輕,而是他們應該做那不是罪的事情,以避免那種罪;因為性興奮中的慾火攻心在婚姻之外是不允許的,這裡所說的規則不能被任何強制獨身的誓言所中止。當然,由於他們無法控制的情況,未婚男子或寡婦可能無法結婚。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基督徒都可以信靠主,從祂那裡獲得必要的力量來約束自己的身體,並克服肉體的慾望,就像夫妻一方無法履行婚姻的特定職責時一樣。對於已婚者,一條規則永遠適用:「至於那已經結婚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就不可再嫁,或是與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根據基督的規則,婚姻關係是不可解除的,祂所提到的離婚的例外原因不適用於已婚的基督徒。保羅在這裡最堅決地陳述了神的旨意,神的律法在所有情況下都是有效的。提到婦女的情況可能首先是因為她在異教世界中的地位,或者因為哥林多教會中婦女的人數超過了男人。婦女不可離開丈夫;無論是性情不合還是禁慾的厭惡,都不能在神的審判台前作為理由。但如果確實發生了妻子違背神律法的情況,她應該保持未婚或與丈夫和好。這並不等同於允許婦女離婚,而是傳達了完全相反的意思。如果她無故離開,她應該在她的任性和不良的良心中被嚴格地獨自留下,只給她一個選擇,那就是回到她的丈夫身邊,與他和好;在這種情況下,他不能離棄她,就像他任何時候都沒有權利按照猶太習俗給她休書一樣。婚姻關係的親密性使得所有旨在解除它的努力都是有罪的。

哥林多前書 7:12-17 關於異教婚姻:V.12 至於其餘的人,我說,不是主說:若有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可離棄妻子。V.13 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可離棄丈夫。V.14 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信的妻子也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V.15 倘若那不信的要離開,就由他離開吧!弟兄或姊妹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受約束;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V.16 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V.17 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照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在各教會都是這樣吩咐的。在上一節中,使徒向教會中夫妻雙方都是基督徒的已婚夫婦講話。他現在向那些妻子或丈夫不是基督徒的基督徒男女講話。他再次將聖經的原則應用於特殊情況。耶穌沒有機會就此類案件發表意見,因此保羅提出了他的判斷。基本問題很清楚,他受啟示的判斷將其應用於所討論的問題。丈夫和妻子被置於平等的地位。基督徒弟兄若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與他同住,他就不應離棄她。基督徒婦女若有不信的丈夫,在同樣的條件下,她就不應考慮離棄他。就任何已婚夫婦中的基督徒一方而言,主在設立神聖婚姻時所制定的規則是有效的。基督徒絕不應採取第一步,也不應以任何方式煽動婚姻分離。異教婚姻的存在令人深感遺憾,在許多情況下,它們會導致試煉和誘惑,使得「婚姻的軛」這個詞完全貼切;但只要不信的一方承認婚姻關係的有效性並與此信念和諧相處,信徒一方就不能拒絕配偶。使徒現在回應基督徒可能對與不信者持續結合的危險提出的異議:「因為不信的丈夫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不信的妻子也因著弟兄,因著基督徒成了聖潔。」儘管不信的一方沒有被信心的聖化能力所分別為聖,但憑藉婚姻本質的親密、生命結合,他或她以這種方式參與了信徒一方的聖化,即他或她通過信徒配偶與神的教會聯繫在一起;婚姻關係的聖潔包括丈夫和妻子。「信主的妻子是她丈夫的聖所,即使他是不信的,因為他是她的丈夫;信主的丈夫是她妻子的聖所,即使她是不信的,因為她是他的妻子。」他們的兒女的情況使這一點更加明顯:「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了,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如果婚姻狀態,即使是與不信者結婚,不是一種聖潔的狀態,那麼兒女就不潔淨了。但現在兒女被認為是聖潔的,因此婚姻狀態也是如此,即使是異教婚姻;兒女應被視為基督徒群體的一員,因為有基督徒父母。「他們本身並不聖潔,因為聖保羅在這裡談論的不是那種聖潔;但他們對你們來說是聖潔的,你們的聖潔可以投入到他們的照顧和教育中,你們不會因為他們好像是不聖潔的東西而受到玷污。」這些規則在不信的配偶維持婚姻關係的有效性時有效。但倘若那不信的要離開(他的配偶),就由他離開吧!如果非基督徒堅持要斷絕婚姻關係,這就不應拒絕;分離可以進行。在這種情況下,信徒配偶承受婚姻關係的破裂,教會中的弟兄或姊妹在這種情況下並不受約束;他們不應被告知他們仍然受約束,而可以認為自己是自由的,就像對方已經去世一樣。關於在民事法庭上應遵守的手續,使徒沒有說什麼,因為基督徒理所當然會注意這些。根據神的旨意,離棄配偶是被禁止的,但祂不禁止被離棄的配偶接受離棄。這通過補充的話語「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得到了更強烈的證實。如果基督徒配偶儘管被離棄仍堅持繼續婚姻關係,這將導致仇恨和爭吵。如果不信的一方通過將婚姻視為可以隨一方或雙方意願解除的契約而破壞了婚姻的和睦,那麼基督徒就從婚姻的束縛中解脫出來,承受他沒有尋求也無法避免的事情。使徒現在提到基督徒配偶在這種分離情況下可能感到的疑慮:「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當然,基督徒丈夫或妻子有可能成功地為基督贏得對方。但為什麼要抱著如此沒有根據的希望 clinging to him, or her,特別是如果那個不信的配偶已經拒絕了基督徒呢?「因此,基督徒帶著他以後可能會在主裡建立婚姻的想法而結婚,不僅是自以為是,而且是不必要和多管閒事的,如果一個弟兄或姊妹會希望自己被一個不信的配偶束縛,希望通過這種忠誠來感動他的心,從而使他歸信。」在整個婚姻問題上,特別是異教婚姻,規則是:「只要照主所分給各人的,照神所召各人的而行。」如果主賜給基督徒一個配偶,在遵守婚姻關係的所有要求方面表現出非凡的仁慈,符合神的設立,那麼就讓他以他們共同的喜樂和悲傷的真正夥伴身份生活在婚姻中。但是,如果由於神的安排,不信的一方斷絕了基於神的設立的婚姻關係,那麼基督徒就可以問心無愧地接受這種被迫的自由。使徒在各教會都是這樣吩咐的。所有教會在這一非常重要的問題上都遵守相同的規則,以免基督徒習俗的多樣性損害主的事工。「基督教不會擾亂現有的關係,只要它們不是有罪的,而只是旨在按照神的旨意,將正確的精神注入其中。」

哥林多前書 7:18-24 這些真理的普遍應用:V.18 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了割禮的嗎?他就不要除去割禮的記號。有人蒙召的時候是未受割禮的嗎?他就不要受割禮。V.19 割禮算不得什麼,未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只要守神的誡命就是了。V.20 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V.21 你蒙召的時候是奴僕嗎?你不要因此憂慮;但若能自由,就寧願選擇自由。V.22 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就是主所釋放的人;同樣,作自由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V.23 你們是重價買來的,不要作人的奴僕。V.24 弟兄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那身分中與神同在。正如保羅以這樣的方式規範婚姻問題,即任何人都不得妄自行動,而應始終適當地尊重神的恩賜和呼召,他也希望將同樣的原則應用於日常生活的其他事務:「有人蒙召的時候是受了割禮的嗎?不要試圖除去它的記號。」保羅在這裡指的是那些背道的猶太人,其中一些人可能在哥林多教會中被發現,他們訴諸手術來抹去他們民族的記號,大概是為了表示他們完全 repudiation of the Law。他的裁決嚴格反對這種做法。另一方面:「有人蒙召的時候是未受割禮的嗎?他就不要受割禮。」外邦基督徒試圖通過接受猶太聖禮來達到最高的完美狀態,這同樣不值得稱讚。保羅這種不妥協態度的原因是:「割禮算不得什麼,未受割禮也算不得什麼。」基督徒在神眼中的價值不取決於這些,它們絕不代表宗教資格。遵守神的誡命,因愛心而發動的信心,一個新造的人,才是最重要的。割禮不再是一種聖禮,而只是一種沒有絲毫宗教或道德價值的習俗;神看重的是人心,是信心在遵守祂聖潔旨意要求時所發展的活動。參見加 6:15。哪裡有真實、活潑的信心,哪裡一個民族的成員就與另一個民族的成員一樣,既沒有猶太人也沒有希臘人,既沒有德國人也沒有美國人,他們都在基督耶穌裡合而為一。參見加 3:28。因此,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守住這身分。為了蒙主悅納,沒有必要改變國籍或生活地位:祂同樣精通各種語言,一個人手上的老繭並不會剝奪他享受神國度任何特權的資格。保羅用第二個例子來說明這一點,特別強調了當時的社會區別:「你蒙召的時候是奴僕嗎?你不要因此憂慮;但若能自由,就寧願選擇自由。」哥林多教會中作為奴僕的成員自然渴望獲得自由,他們認為福音的教導支持這種渴望。但基督徒奴僕不應擔心他不能事奉主,並在這種狀態下同樣蒙主喜愛。主在他處於那個社會地位時通過福音呼召了他,即使他一生都繼續作奴僕,主也會繼續向他施恩。然而,同時,使徒承認奴僕可以很好地利用機會獲得自由,接受神手中的這種恩惠。無論哪種情況,就主而言,社會地位都沒有區別:「因為作奴僕蒙召於主的,雖然他處於奴僕的地位,但仍是主所釋放的人;同樣,作自由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僕。」這是一個悖論,但卻是一種非常優美的方式來描述奴僕和自由人與主的關係。「基督將我們從我們舊的主人——罪惡中買贖出來,然後釋放我們;但被釋放的人仍然欠著恩主的服務。」這裡所說的自由,當然是屬靈的自由,根據這種自由,我們從罪惡權勢中獲得的解放,因此賦予我們全心、全靈、全意事奉主的力量。在這裡,使徒發出一個強烈的警告:「你們是重價買來的,彼前 1:18-19。」為將我們從罪惡和撒但的奴役中解救出來而付出的救贖代價是如此不可估量,以至於它必須永遠阻止我們採取一個非常愚蠢的步驟,那就是作人的奴僕,通過放棄聖經的真理,讓自己被人的想像和智慧所左右和支配,從而將自己賣入最卑劣的奴役。哥林多人可以很容易地將這句話應用到他們自己的情況中,即不要讓自己如此依賴任何人,以至於想像他們不是真正自由的,即使他們上面有一個主人。因此,保羅再次總結了整個部分的思想:「弟兄們,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分,仍要在那身分中與神同在。」一個人信主時所處的關係和生活地位,他可以在餘生中毫無顧慮地保持。只要是在神面前,在神的眼中,整個生命都是信心的生命和聖潔的行為,蒙主喜悅。

哥林多前書 7:25-28 關於獨身的一般問題:

V. 25. 論到童身的人,我沒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憐憫,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 V. 26. 我因此以為,現今的艱難,叫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 V. 27. 你有妻子纏著嗎?不要尋求解脫。你沒有妻子纏著嗎?不要尋找妻子。 V. 28. 你若娶妻,並沒有犯罪;處女若出嫁,也沒有犯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受這苦。

在這段經文中,保羅再次預設了一條普遍原則,即基於婚姻的設立和神的賜福,正常的成年人應當處於婚姻狀態。因此,他的話語再次涉及一種特殊情況,他將自己的判斷應用於現有的情況,從而維護了原則與個別案例之間的區別。關於未婚者,特別是童身的人,他沒有主的命令可以適用於所有時間和所有情況,所以他提出了他受聖靈感動的建議來處理這種特殊情況,因為他已蒙主恩惠,得以忠心。由於主的憐憫在他身上有效地彰顯,使他成為主忠心的僕人,因此他的建議也是值得信賴的。所以,他像本章開頭一樣,表達了他的意見,認為一個人保持獨身是好的、有利的、值得稱讚的。但請注意,他包含了一個限制性條款,這為整章內容提供了極大的啟示:因為現今的艱難。艱難(**ἀνάγκη**,anankē,狹窄、壓迫的壓力)這個詞,字面意思是「狹窄、壓迫的壓力」,指的是在壓迫和迫害時期所遇到的困境和艱難。當時的基督徒正處於這樣的時期,不僅因為猶太人的敵意,也因為外邦人日益增長的不友善。暴君尼祿剛登上王位不久,他發動了對基督徒的第一次嚴酷迫害。在這種現存的艱難和迫在眉睫的危險中,未婚者確實佔有優勢。參見太 24:10。保羅現在詳細闡述他的建議:你有妻子纏著嗎?不要尋求解脫。你(作為單身漢或鰥夫)沒有妻子纏著嗎?不要尋找妻子。在前一種情況下,合法結婚的人若試圖解除婚約就是犯罪;在後一種情況下,不接受保羅建議的人會使自己面臨許多不愉快。但保羅不希望被誤解為與神的普遍原則相衝突,所以他趕緊補充說:但你若娶妻,並沒有犯罪;處女若出嫁,也沒有犯罪。哥林多基督徒不應設立一個錯誤的禁慾主義理想來禁止婚姻。進入或處於婚姻狀態並沒有罪。唯一的問題是,正如保羅所說:然而,這等人肉身必受苦難;我卻願意你們免受這苦。他主要不是指已婚婦女的特殊苦難(創 3:16),而是指在基督徒所處的那個時代,所有可能降臨在身體、肉體生命上的各種苦難。對於已婚者來說,忍受迫害更為痛苦,因為除了威脅身體和生命的危險之外,還要加上對家庭成員福祉的關心和憂慮。事實上,很多時候,選擇在於對神的職責和對妻子兒女的感情之間。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保羅希望免去他們的苦難,通過給予他們建議,使他們免受許多暫時的逆境。

哥林多前書 7:29-31 地上的牽絆不應阻礙事奉神:

V. 29. 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V. 30. 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V. 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

無論一個人生活和工作的條件如何,他首要的職責是向著主,基督徒的整個生命都必須獻給主。有一個強烈的理由要提醒哥林多人這一點: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主的大日,信徒們焦急等待的(帖前 5:2),已經非常近了,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地以預備迎接它的到來為目標和努力(路 12:35-36;可 13:35-36)。因此,今生的一切事物相對於神的國度之事都必須居於次要地位: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不要沉迷於世俗事務而忽略了他們的屬靈利益。「家庭的喜樂與悲傷、事業、對世界的利用,都必須像收到搬遷通知一樣進行,人們要準備好脫離時間的海岸。」所有這些吸引人注意力的世俗事務,以及主交在人手中的事物,都不應成為生存的終極目的。夫妻可以分享家庭生活的喜樂與悲傷,但在順境和逆境中,他們心中的渴望都必須指向那在天上等待他們的榮耀。從事商業活動、專注於處理世俗事務的人,不應讓他們的心被世俗的利益和享樂所纏繞,而應始終將目光投向最大的恩賜和祝福,即在天堂最終成就的救恩。正如一位解經家所說,我們在這裡看到的是「在各種生活境遇中屬靈超脫的景象」。這正是應當如此的: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即現今的表象,將要過去。吸引人們注意力的世俗事物不是永恆的,而是轉瞬即逝的;婚姻和買賣、宴席和葬禮,在我們眼前以無盡、不斷變化的隊伍掠過;這世界所能提供的一切都沒有什麼是持久的,沒有什麼是具有永恆價值的。參見腓 3:20;西 3:1;來 13:14。

哥林多前書 7:32-35 已婚與未婚狀態的比較:

V. 32. 我願你們沒有掛慮。沒有娶妻的,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 V. 33. 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 V. 34. 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丈夫喜悅。 V. 35. 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設下網羅給你們,乃是要叫你們行事合宜,得以殷勤服事主,沒有分心。

使徒在此闡述他提出建議的理由,他的目的是讓讀者免於那些會分散他們注意力、使他們無法專注於那件最重要的事情的憂慮,這些憂慮包括各種各樣的,但特別是婚姻的憂慮。因為沒有娶妻的男人是為主的事掛慮,想怎樣叫主喜悅。這正是保羅樂意看到的理想狀態,即未婚男子將其能力和精力奉獻給主的事奉,目標是只做討祂喜悅的事。這對我們這個時代的未婚男子是一個勸誡,他們中有許多人之所以不結婚,是因為他們害怕婚姻生活的不便和苦難,但他們也過於自私,不願將自己奉獻給主和教會的事工。但使徒說,娶了妻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想怎樣叫妻子喜悅。這當然是婚姻狀態的一個危險,即丈夫可能過於沉迷於對妻子的愛和對家庭的照顧,以至於忘記了他對主所負的責任。保羅在此闡述了實際經驗中通常會發現的情況,而且在我們這個時代也屢見不鮮,當人們放棄了聖經意義上的夥伴關係以及家庭的概念,轉而追求奢華安逸的生活和社會抱負時。在這兩種情況下,事奉主都會受到影響,但這並非婚姻的必然結果。保羅也考慮到女性的一面:婦人和處女也有分別;她們在掛慮方面有所不同;她們的興趣是分離的、分開的。如果未婚女子正確地認識並利用她的機會,她就會為主的事掛慮。她這樣做是為了身體和靈魂都聖潔,也就是說,她將自己完全奉獻給主,用她的整個人和所有的能力來事奉祂。這是一個應當擺在所有基督徒年輕女性眼前的理想;因為現今人們過於關注享樂和肉體的事奉,世俗正在侵蝕教會,而對主和祂教會的事奉卻太少,儘管有許多方式可以讓一個認真的基督徒幫助擴展神的國度。另一方面,已婚女子是為世上的事掛慮,家庭和家務中許多事情的照顧自然落在她身上;她關心的是如何取悅她的丈夫。這再次不意味著這是基督徒妻子唯一會知道的領域,也不意味著她不可能在教會事工中活躍。相反,許多已婚婦女以她們在會眾中進步的熱心使年輕女性感到羞愧。但保羅說的是一般情況,陳述了通常會發現的事實。同時,使徒充分意識到,他個人對獨身狀態的推薦,即使在當時的條件下,也伴隨著某些危險。因此他補充說:但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不是要設下網羅給你們,不是要給你們套上繩索。他不想抓住他的讀者,將他們困在不情願的獨身狀態中;他也不想支配他們的良心,強迫他們像他自己一樣思考。他的論點只是說,他所說的是合宜的、適當的、合適的,是現今基督徒行為所應當的,並且是殷勤而不受干擾地等候主和祂的降臨。保羅希望消除所有世俗影響的干擾和分散,以便向主獻上最無私和無阻礙的事奉。如果一個人能夠並且可以保持獨身,那麼使徒的這些話就應當永遠銘記在心。如果所有自由自在的人都能將他們的空閒時間奉獻給主,以與工作重要性相稱的精力,那麼教會的外部事務就不會有什麼困難。

哥林多前書 7:36-40 父親將女兒嫁出去的權利:

V. 36. 若有人以為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出嫁的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他們嫁娶就是了。 V. 37. 倘若人心裡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裡又決定了要保守女兒作處女,這也好。 V. 38. 這樣看來,那嫁女兒的,做得好;不嫁女兒的,做得更好。 V. 39. 妻子憑著律法,是和丈夫活著的時候綁在一起的;丈夫若死了,她就自由了,可以隨意再嫁,只是要嫁給在主裡的人。 V. 40. 然而,按我的意見,她若守素安常,就更有福了。我想我也有神的靈了。

儘管保羅極力主張獨身,但他仍非常小心,不贊同錯誤的禁慾主義。因此他寫道:若有人以為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因為當時社會認為讓女兒在家中保持未婚狀態是不光彩的。生育能力是神的創造和賜福,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正常的成年人,包括成年處女,特別是如果她已過了青春盛年,又沒有自制恩賜,那麼她渴望結婚是符合神的設立的。在這種情況下,職責可能要求如此,事情也應當如此進行,應當有個結果,父親或監護人應當隨心所欲,並按情況指示行事:他沒有犯罪,讓婚姻順其自然。另一方面,父親在某些條件下讓女兒保持未婚也是做得好。他必須心意堅定,確信自己的做法是正確的。如果他自己心存疑慮,卻仍想讓女兒順從他的意願,他就會犯罪(羅 14:23)。第二個條件是沒有強迫,即處女的貞潔和心靈的平安沒有受到威脅。第三個條件是父親或監護人對自己的意願有權力,他可以遵循自己的意願而不與更高的愛之命令衝突。第四個條件是他在自己心中做出決定,他充分理解自己的責任而行事。現代父母若能留意使徒的這些話,不允許他們的孩子締結愚蠢輕率的婚姻,特別是當他們尚未能意識到婚姻狀態對夫妻雙方所施加的義務和責任時,那將是很好的。因此,保羅所做的應用,他所達成的結論是:這樣看來,那嫁女兒的,做得好,他完全符合神的設立;不嫁女兒的,做得更好,他更仔細地考慮了優勢,考慮了時代和應當履行的職責。因此,使徒推薦了他認為在當時情況下普遍合適的做法,即使在這裡,也沒有束縛良心,也沒有廢棄神設立的基本原則。同樣的思想也應用於寡婦的情況:妻子憑著律法,是和丈夫活著的時候綁在一起的。參見羅 7:2。但當她的丈夫去世,他睡了,正如保羅所寫的,她就從對丈夫的一切義務中解脫了。那時她也自由了,如果她願意,可以再嫁。在第一任丈夫去世後再婚,絕不是被禁止的(提前 5:11-14)。無論是對前夫的敬意,還是對他人意願的順從,或是誹謗之言的反對,都不應使婦女放棄她在這方面的權利。她必須遵守一個考慮,正如所有基督徒在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的:這一步必須在主裡進行。如果她打算嫁的男人在神所禁止的親屬關係之內,或者如果他明確表示打算干涉她的信仰及其實踐,那麼她當然不會在主裡進入她的第二次婚姻。總的來說,保羅說:然而,她若守素安常,就更有福了,無論是在擺脫婚姻狀態的特定掛慮方面,還是在她有機會更專心事奉主方面。但他再次補充說:按我的意見。他指的是他眼前所見的狀況,以及迫在眉睫的危險。但他認為他也有神的靈,他的建議和意見,以及他基於原則的命令,都是在神的引導之下。「使徒在所有這些事情上都稱讚他的建議,意識到它來自最高的源頭,而不是單純的人類智慧或個人傾向的結果。」總結。使徒就婚姻的合宜性、婚姻狀態的職責、混合婚姻的問題、離婚和獨身,以及父親在將女兒嫁出去方面的權限和限制,給出了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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