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
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
20「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
24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甚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不可毀謗上帝;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 「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着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
# 出埃及記 第22章
出埃及記 22:1-15 關於財產
V. 1. 人若偷牛或羊,或宰了,或賣了,他就要以五頭牛賠償一頭牛,四隻羊賠償一隻羊。主希望受害者得到完全的賠償,賠償的比例與所犯的過犯相稱。
V. 2. 若有賊挖窟窿(破牆而入,闖入房屋,太 6:20),被發現,被擊打而死,就沒有流血的罪歸他。他的死不能像謀殺那樣要求報復;因為屋主必須防範一切意外,包括謀殺。
V. 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有流血的罪歸他。在光天化日之下殺死竊賊,應被視為謀殺。因為他(白天被捕的竊賊)應當完全賠償,務必償還他所偷的一切。他若一無所有,就要為他的偷竊被賣,以償還他所偷物品的價值。
V. 4. 若所偷的活物,無論是牛、驢、羊,確實在他手裡被發現,他就要雙倍賠償。四倍和五倍的賠償只適用於被偷的動物已經被宰殺或賣掉的情況。偷竊是對鄰舍的嚴重冒犯,因此立即採取嚴厲措施,以防止人們犯下這種過犯。
V. 5. 人若使田地或葡萄園被吃,而放他的牲畜進去,如果一個人因讓他的牲畜亂跑而損害鄰舍的財產,並在別人的田裡吃草,他就要用自己田裡最好的和自己葡萄園裡最好的來賠償;因為這種粗心大意是不可原諒的,幾乎等同於故意的損害。
V. 6. 若有火發出(指任何失控的小火),燒著荊棘(田邊的荊棘籬笆,原意是要燒毀它),以致堆積的禾捆(收穫後堆積的穀物)、站著的莊稼或田地(無論裡面有什麼)都被燒盡,那點火的人就必須為他的愚蠢和粗心大意負責,並賠償。
V. 7. 人若將銀錢或物件交給鄰舍保管,將任何貴重物品託付給他保管,而這些東西從那人的家裡被偷;若竊賊被發現,他就要雙倍賠償。
V. 8. 若竊賊沒有被發現,那家主就要被帶到審判官面前(政府的相關官員),看看他是否動了鄰舍的財物。調查的目的是給家主一個機會,讓他洗清嫌疑,證明他沒有侵佔鄰舍的財產,因為他應該像保管自己的財產一樣保管鄰舍的財產。
V. 9. 凡是任何形式的侵權行為,在任何指控犯罪的案件中,無論是牛、驢、羊、衣服,或任何失物,若有人聲稱是他的,雙方的案件都要呈到審判官面前(對案件有管轄權的官員);審判官判誰有罪(宣告誰有錯),誰就要雙倍賠償他的鄰舍。這是所有有爭議財產案件的普遍規則。
V. 10. 人若將驢、牛、羊或任何牲畜交給鄰舍保管,而牲畜死了、受傷了或被趕走了,又沒有人看見(沒有證人在場使事情變得非常複雜),
V. 11. 那麼,他們兩人之間就要有耶和華的誓言(被懷疑的人有機會在誓言下宣告自己的清白),證明他沒有動鄰舍的財物;物主就要接受,而他(被託付動物的人)就不必賠償。
V. 12. 若牲畜從他那裡被偷,他就要賠償物主。在動物的案件中,與金錢和貴重物品不同,財產的保管人也被期望充當看守人,他在這方面的失職會讓他付出沉重代價。
V. 13. 若牲畜被撕裂,他就要把撕裂的牲畜帶來作證,他就不必賠償那被撕裂的。因為他拿出被撕裂的動物,證明他曾看守,甚至趕走了攻擊性的掠食動物。
V. 14. 人若向鄰舍借用什麼(一些役畜),然後使用,而牲畜受傷或死了,物主又不在場,他就要確實賠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假定是疏忽。
V. 15. 但若物主在場(當他的動物發生意外時在場),他(借用者)就不必賠償;如果是租用的東西,他已經付了租金,就不能對意外負責。公平和正義應當規範以色列人彼此之間的一切關係。
出埃及記 22:16-31 關於各種社會關係
V. 16. 人若引誘沒有許配的處女,與她同寢(因此誘惑她,奪去她的貞潔和榮譽),他就要確實給她聘禮,娶她為妻。這罪行至少可以透過他娶那女孩並給她父親聘金來彌補。
V. 17. 若她父親堅決不把她給他,他就要支付(稱出)銀錢,按照處女的聘禮。這個程序在某種程度上使女孩恢復了處女的身份,她之後也不會被禁止結婚。這樣,犯過者盡可能地彌補了他的罪行,並顯示了他的悔改。對於已許配的處女,誘惑者所受的懲罰是死刑,申 22:23-24。
V. 18. 不可容許行邪術的女人存活。每一個實際犯下巫術罪行的人,無論男女,都應處死。這裡只提到女巫,是因為女性比男性更沉迷於這種行為。
V. 19. 凡與獸淫合的,必被處死。參利 18:23;利 20:15;申 27:21。這種惡行與雞姦或同性戀被置於同一層次,利 20:13。
V. 20. 凡獻祭給別神,不單單獻給耶和華的,必被滅絕。由於以色列人的政府是神權政體,直接由耶和華統治,偶像崇拜者將喪失生命。現今,政府懲罰巫術、偶像崇拜、異端,無論是處死還是任何形式,都是錯誤的,除非造成社會損害;因為國家只關心外在事務。但就基督徒會眾而言,他們不能容忍這類冒犯者在他們中間,因為所列舉的過犯是致命的罪,絕對會驅逐信心。
V.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絕不可用公開迫害或不斷嘮叨的方式使他們的生活痛苦;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那些受壓迫的歲月記憶旨在培養他們心中真正的仁慈。「寄居的」一詞顯然只適用於非迦南地的寄居者;因為迦南人是要被滅絕的。
V. 24. 我的怒氣必發作,我必用刀殺你們;你們的妻子必作寡婦,你們的兒女必作孤兒。在主將作為報復而降臨的戰爭中,他們自己的親人將因死亡而變得像以色列人最初壓迫和羞辱的那些人一樣無助。
V. 25. 你若借錢給我的百姓中在你那裡的窮人,給那些因生活必需品而被迫借貸的猶太民族成員,你不可向他放債,也不可向他取利,在這種情況下不可收取利息。
V. 27. 因為那是他唯一的遮蓋,那是他貼身的衣服,它用來遮蓋和保護他的身體免受惡劣天氣的影響;他要用什麼睡覺呢?東方人的外衣在夜間用作被子,他們用它裹身。他若向我哀求,我必聽;因為我是有恩惠的,祂的恩惠(Saving Grace)臨到那些有需要的人。我們基督徒也知道,如果我們憐憫寡婦和孤兒,主會喜悅,而任何對窮人和有需要者的壓迫都會招致祂的懲罰。
V. 29. 你不可遲延獻上你初熟的莊稼和酒(字面意思是:「你不可遲延獻上你豐盛的或豐富的,以及你滴下的[油和酒]」);因為主想要田地、葡萄園和橄欖園的初熟之物。你頭生的兒子要歸給我。參出 13:2-12。
V. 31. 你們要作我的聖潔之民,被分別為特殊的民族;田間被野獸撕裂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作為一個在頭生子中被獻給主的民族,他們應當禁食不潔淨的肉,其中就包括被掠食動物撕裂的肉。基督徒也將禁絕一切會玷污心靈的行為,並樂意將他們所有收入的一部分獻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