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以西結書 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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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合和本 以西結書 第18章

1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2「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

3主耶和華說:「我指着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有用這俗語的[因由]。

4看哪,世人都是屬我的;為父的怎樣屬我,為子的也照樣屬我;犯罪的,他必死亡。

5「人若是公義,且行正直與合理的事:

6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未曾在婦人的經期內親近她,

7未曾虧負人,乃將欠債之人的當頭還給他;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8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縮手不作罪孽,在兩人之間,按至理判斷;

9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按誠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必定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

10「他若生一個兒子,作強盜,是流人血的,不行以上所說之善,反行其中之惡,乃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並玷污鄰舍的妻,

12虧負困苦和窮乏的人,搶奪人的物,未曾將當頭還給人,仰望偶像,並行可憎的事,

13向借錢的[弟兄]取利,向借糧的弟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

14「他若生一個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便懼怕,不照樣去做;

15未曾在山上吃過[祭偶像之物],未曾仰望以色列家的偶像,未曾玷污鄰舍的妻,

16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當頭,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將食物給飢餓的人吃,將衣服給赤身的人穿,

17縮手不害貧窮人,未曾向借錢的[弟兄]取利,也未曾向借糧的[弟兄]多要;他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就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

18至於他父親;因為欺人太甚,搶奪弟兄,在本國的民中行不善,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

19「你們還說:『兒子為何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遵行我的一切律例,他必定存活。

20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兒子必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必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必歸自己。

21「惡人若回頭離開所做的一切罪惡,謹守我一切的律例,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22他所犯的一切罪過都不被記念,因所行的義,他必存活。

23主耶和華說:惡人死亡,豈是我喜悅的嗎?不是喜悅他回頭離開所行的道存活嗎?

24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照着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而行,他豈能存活嗎?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被記念;他必因所犯的罪、所行的惡死亡。

25「你們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們當聽,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26義人若轉離義行而作罪孽死亡,他是因所作的罪孽死亡。

27再者,惡人若回頭離開所行的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他必將性命救活了。

28因為他思量,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必定存活,不致死亡。

29以色列家還說:『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是不公平嗎?」

30所以主耶和華說:「以色列家啊,我必按你們各人所行的審判你們。你們當回頭離開所犯的一切罪過。這樣,罪孽必不使你們敗亡。

31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做一個新心和新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

32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 以西結書 第18章

以西結書 18:1-4 酸葡萄的比喻
V. 1. 耶和華的話又臨到我說:
V. 2. 「你們在以色列地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齒卻酸倒了』,這是什麼意思呢?」這句在猶大地流傳的俗語,反映了當地居民的自義,因為他們的意思是說,他們父親的罪(他們自認為無辜)不公正地降臨在他們身上。這是墮落之人將自己的困境歸咎於他人的傾向;但儘管他人可能有罪,真正的悔改卻是無視他人的過犯,只看見自己的罪孽和應受的懲罰。因此,耶利米書 31:29 和 32:18 也駁斥了出埃及記 20:5 的這種錯誤理解。父親的罪只會降臨在那些恨祂、追隨父親與主為敵的人身上。
V. 3. 「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你們在以色列中必不再用這俗語。」宇宙至高無上的統治者以莊嚴的誓言宣告此事。祂的目的是藉著公義的懲罰,強調祂作為之公正,使百姓不再尋找這類藉口。
V. 4. 「看哪,」主如此說,為祂進一步闡述祂公義的原則設定了主題,「所有靈魂都是我的;父親的靈魂是我的,兒子的靈魂也是我的。」所有靈魂都同樣屬於祂,因為祂是宇宙的創造者,是全人類的父;每個人都獨自站在主面前,只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犯罪的靈魂,它必死亡。」這意味著它將承受罪惡帶來的一切苦難的最終總結和高潮,即暫時的死亡,在此情況下,這將成為通往永恆死亡和沉淪的門戶。一個罪人將自己的苦難歸咎於他人,而他自己卻是唯一的罪魁禍首,這既愚蠢又不公正。真正的悔改會拋開一切藉口,謙卑地與稅吏一同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參提摩太前書 1:15。

以西結書 18:5-20 神報應性公義的原則
V. 5. 「人若是公義,行正直與合理的事,」字面意思是「判斷與公義」,即在神的律法要求中操練自己,
V. 6. 「沒有在山上吃祭偶像之物,也沒有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以偶像為信賴、敬拜祈求的對象,「沒有玷污鄰舍的妻,」犯姦淫罪,出埃及記 20:14;利未記 20:10,「也沒有親近經期的婦人,」利未記 18:19;利未記 20:18,
V. 7. 「沒有欺壓人,」無論以何種程度的暴力行之,出埃及記 22:28;利未記 25:14-17,「卻將當頭還給欠債的,」律法要求在日落前歸還這件衣服,出埃及記 22:26-27,「沒有以強暴奪取人的財物,」沒有以虛假貨物或交易獲取他人財產,「卻將自己的糧食分給飢餓的人,」以賽亞書 58:7,「用衣服遮蓋赤身的人,」馬太福音 25:26;
V. 8. 「沒有放債取利,也沒有多收利息,」沒有向貧窮的鄰舍收取利息,這違反了愛心律法,申命記 23:20;利未記 25:36-37,「從不義的事上縮手,」從自私驅使的不公或邪惡中縮手,即不以犧牲鄰舍為代價來謀取私利,「在人與人之間施行真實的判斷,」字面意思是「真實的判斷」,即完全符合每個案件的事實和情況,
V. 9. 「遵行我的律例,謹守我的典章,」在所有條例中,無論是僅適用於以色列還是適用於所有人的,都以誠實、正直的態度行事:「這人是公義的,他必存活。這是主耶和華說的。」這並非說一個人的公義生活為他贏得了豐盛的生命,包括永生之福,而是說神藉著賜予信徒恩惠來獎賞這種真信心的證據。這樣的人,就為他自己獨自站在主面前,為自己負責,主會根據他自己的功過處理他的案件,而不論他的兒女或其他親屬。
V. 10. 「他若生一個兒子,這兒子是強盜,」一個沉迷於暴力的人,「是流人血的,」並且「行了這類事中的任何一件,」犯了接下來幾節經文所提到的任何罪,
V. 11. 「而且沒有履行這些職責,」或者說,「而父親並沒有犯這樣的惡行,」反而「在山上吃祭偶像之物,玷污鄰舍的妻,」
V. 12. 「欺壓貧窮困苦的人,」那些無法自衛以抵抗任何形式暴力的人,「以強暴奪取人的財物,沒有歸還當頭,卻向偶像舉目,行了可憎的事,」如第6節末所提,
V. 13. 「放債取利,多收利息:這人豈能存活呢?」他有可能分享神為祂兒女預備的豐盛生命嗎?「他必不能存活。他行了這一切可憎的事,他必確實死亡,」如果他堅持作惡,他將被判處永恆的死亡;「他的血要歸到他自己身上,」他將只能怪自己招致那必然臨到他的可怕命運。那麼,這一段的思想是:如果一個義人的惡子,即使只犯了父親所憎惡的罪中的一項,都將受到懲罰,那麼如果他犯了所列舉的全部罪行,又將如何呢?這是關於第二代及其邪惡的論述。
V. 14. 「現在,看哪,他若生一個兒子,」這就建立了這個家庭的第三代,其例子被引用是為了教導整個比喻的教訓,「這兒子看見他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仔細觀察他父親的惡行,「卻不效法,」不追隨他父親的腳步,
V. 15. 「沒有在山上吃祭偶像之物,也沒有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沒有玷污鄰舍的妻,」
V. 16. 「也沒有欺壓任何人,沒有扣留當頭,」字面意思是「也沒有抵押當頭」,「也沒有以強暴奪取人的財物,卻將自己的糧食分給飢餓的人,用衣服遮蓋赤身的人,」
V. 17. 「從窮人身上縮手,」避免傷害他們,即使他可以逍遙法外,「沒有收取利息或增益,施行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因此拒絕分擔他父親的罪孽:「他必不因他父親的罪孽死亡,」父親的罪孽不會歸算到他身上;「他必確實存活。」
V. 18. 「至於他父親,因為他殘酷欺壓,以強暴奪取他弟兄的財物,在他百姓中行了不善的事,」如上文詳細所述,「看哪,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為他自己所背負的罪孽受罰。
V. 19. 「你們卻說,」按照古老流傳的錯誤俗語,「為什麼呢?兒子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嗎?」也就是說,那樣做難道不對、不公正嗎?神的回答是:「當兒子行正直與合理的事,謹守我一切的律例,並且遵行了,他必確實存活。」根據迄今為止所提出的所有論證,主現在陳述祂的結論。
V. 20. 「犯罪的靈魂,它必死亡,」世上每個人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兒子不擔當父親的罪孽,」以致父親的罪孽歸算到他身上,「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義必歸到他自己身上,」因此,那公義的人,即使僅僅是因基督的義歸算到他身上而公義,也將得到公義的獎賞,「惡人的惡必歸到他自己身上,」因此他被迫承受其懲罰。主以這種方式闡明了祂報應性公義的原則,這是祂在與人的一切交往中始終遵循的原則。

以西結書 18:21-32 神憐憫的悔改呼召
V. 21. 「惡人若回轉,離開他所犯的一切罪,」藉著真正的悔改,「謹守我一切的律例,」特別是那些賜給以色列子民的,「行正直與合理的事,」神期望所有人都遵守的,作為他內心信心的證據和證明:「他必確實存活,他必不死亡。」神以祂的宏大恩惠,樂意按照他新的順服,而非他以前的罪來對待他。
V. 22. 「他所犯的一切過犯,」藉此他為自己帶來了罪孽,「都不再被記念,」主的赦免本質上是對以前罪惡的完全遺忘;「因他所行的義,」藉著他悔改後的新生命,「他必存活。」
V. 23. 「主耶和華說:我豈喜悅惡人死亡嗎?」彷彿祂對惡人殘酷的懲罰有內在的喜悅,「不是喜悅他回轉離開他的道路而存活嗎?」這在主看來更為可取,因為祂喜悅施憐憫。這是問題的一方面,主藉此旨在呼召惡人悔改。然而,另一方面,祂也同樣懇切地警告人們不要退後和背道。
V. 24. 「但義人若轉離他的義,而行不義,」愚蠢地認為他可以逍遙法外,因為他良好的記錄會為他開脫,「照惡人所行一切可憎的事去行,他豈能存活嗎?」他能逃脫威脅罪人的懲罰嗎?主的回答是:「他所行的一切義都不再被記念,」不會被考慮以拯救他;「他所犯的過犯,他所犯的罪,」藉此他使他以前的一切良好行為歸於無效,「他必因這些而死亡。」因此,主的公義衡量人的行為,作為他們內在生命的表達,並據此對待他們。
V. 25. 「你們卻說,」這句話毫無根據,「主的道不公平。」「以色列家啊,你們現在聽,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不公平嗎?」祂真的以不同的方式對待不同類別的人嗎?他們雖然活在罪中,卻期望主像對待義人一樣對待他們。那當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因此,主再次陳述這兩種情況,以相反的順序,以加深聽眾對其意義的印象。
V. 26. 「義人若轉離他的義,而行不義,並因此死亡,」或者說「因這惡行」;「他必因他所行的不義而死亡。」
V. 27. 「再者,惡人若轉離他所犯的惡行,」藉著真正的悔改,而非僅僅出於美學上的厭惡,「行正直與合理的事,」符合神聖潔的旨意,「他必救自己的靈魂存活,」神的憐憫在他的情況下得以施行。
V. 28. 「因為他省察,」仔細觀察,並因此在主的引導下獲得正確的理解,「回轉離開他所犯的一切過犯,他必確實存活,他必不死亡。」因此,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百姓的抱怨被證明是毫無根據的。但由於主的目的在於使祂的百姓脫離敗壞和滅亡,祂以懇切的呼籲結束了這段預言。
V. 29. 「以色列家卻說:主的道不公平,」不正直、不公正。「以色列家啊,我的道豈不公平嗎?你們的道豈不不公平嗎?」
V. 30. 「所以,以色列家啊,我必照你們各人的行為審判你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藉此結束他們的抱怨和挑剔。主的方式是正確和美好的,那些不認同祂的方式和秩序的人確實會不幸。「你們當悔改,回轉離開你們一切的過犯;這樣,罪孽就不會成為你們的毀滅,」成為他們沉淪的原因。這勸誡現在以更為強調的語氣重複。
V. 31. 「你們當將所犯的一切過犯從你們身上拋棄,」這表達特別指徹底清除一切偶像和偶像崇拜的方式,「為自己造一個新心和新靈,」這當然不是憑他們自己的力量,而是藉著神恩惠的賜予;「以色列家啊,你們何必死亡呢?」死亡和沉淪的道路永遠是人蓄意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他只能怪自己。
V. 32. 「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亡之人的死,」一個因自己的過錯而滅亡的受害者;「所以你們當回轉,得以存活。」每個罪人都是屬靈死亡的受害者,除非在主懇切的邀請下走上悔改的道路,否則這最終將導致永恆的死亡。神恩惠的預備是福音信息最突出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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