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
2若有一個人帶着金戒指,穿着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着骯髒衣服也進去;
3你們就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
4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
5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上帝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
6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
7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的尊名嗎?
8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9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
1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11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1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13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15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
16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
17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
18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19你信上帝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
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
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着行為,不是單因着信。
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
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 雅各書 第2章
雅各書 2:1-9 死信心與活信心的比較。警惕偏袒:
V.1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
V.2 因為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麗的衣服,進到你們的會堂;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的衣服也進來;
V.3 你們就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對他說:「請坐在這裡的好位上」;卻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的腳凳下」;
V.4 這豈不是你們自己心裡偏袒,成了憑惡意判斷人的審判官嗎?
V.5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心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
V.6 你們卻輕看窮人。難道不是富足人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嗎?
V.7 難道不是他們褻瀆那稱呼你們的尊名嗎?
V.8 你們若按著聖經所說「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條「君尊的律法」,你們就做得很好;
V.9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律法的人。
歷史重演是一個奇特的現象,在福音傳講一段時間後,基督徒會眾中似乎總會出現相同的狀況。使徒毫不猶豫地以他所能運用的一切力量來攻擊這種邪惡:「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就不可按著外貌待人。」基督徒的信心絕不可被濫用,也不可讓羞恥和恥辱臨到我們救主和榮耀之君耶穌基督的名上。這裡的「榮耀的主」可能指的是神性的第二位格,祂曾以榮耀的雲彩伴隨以色列子民穿越曠野,後來又在所羅門聖殿獻殿時顯現。然而,這種狀況,這種對人的奴顏婢膝,與耶穌基督待人的精神完全不符,卻已悄悄潛入教會。人們不再根據他們的基督徒身份、道德優越性、個人虔誠或對會眾的用處來評斷,而是根據他們所積累的財富。使徒以極大的強調和效力闡明了這一點:「因為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穿著華麗的衣服,進到你們的會堂;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的衣服也進來;你們就看重那穿華麗衣服的人,對他說:『請坐在這裡的好位上』;卻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的腳凳下』;這豈不是你們自己心裡偏袒,成了憑惡意判斷人的審判官嗎?」這段經文描繪了當時舉行的一場聚會,一次敬拜集會。一個人的財富和影響力一眼可見。他戴著金戒指,穿著富裕猶太人所穿的精美白色衣服。他剛進門,會眾就蜂擁而上迎接他。他們卑躬屈膝地將房間裡最好的座位讓給他,同時臉上流露出對財富和權力的欽佩之情。但緊接著,一個窮人走了進來,穿著簡單的衣服,甚至可能沾染著勞動的污漬。沒有人恭敬地引導他,他歉意地試圖找個地方待著。相反,他被粗魯地告知可以站在後面預留的空間;如果那不合適,他可以坐在地上。注意:歷史也在此重演,許多所謂的基督徒敬拜場所至今仍存在這些狀況。但使徒以尖銳的言辭表達了他對這種行為的看法,告訴讀者他們這樣做是在製造錯誤的區別,一種錯誤而愚蠢的歧視,他們是在未經主同意的情況下,將主的會眾分成派別,這種方式與主接納稅吏和罪人的方式完全不符。順帶一提,那些自稱基督徒卻如此行事的人,是憑著惡意的猜測,憑著錯誤的考量來判斷人。僅憑外表判斷一個人,並因其貧窮而譴責他,無論在思想還是行為上都是對他的誹謗,這種行為顯然與第八誡相悖。使徒鄭重地警告說:「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心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嗎?」讀者應該思考這個事實,絕不可忘記。神所揀選的,是世上財物貧乏的人,是軟弱的、愚拙的,哥林多前書 1:27-28。世上的智者和強者傾向於嘲笑那些貧窮加利利漁夫的福音,以及那個死在十字架上的拿撒勒人。因此,主揀選了貧窮人,並非因為他們的心性本質上比富裕和強大的人更好,而是因為他們至少沒有財富可能帶來的障礙。正是主的揀選使貧窮人在信心上富足,使他們確信能繼承聖徒在光明中的產業,即天上豐盛的恩惠獎賞,這是神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因此,使徒責備地寫道:「你們卻輕看窮人,既不尊重他們,又藐視他們。」在此,使徒提醒猶太基督徒另一個事實:「難道不是富足人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嗎?難道不是他們褻瀆那稱呼你們的尊名嗎?」他將富足人視為一個階層,以他們普遍擁權時的行為來描述他們。他們使用暴力,欺壓那些不屬於他們階層的人,他們總是試圖凌駕於他們之上;他們挑起訴訟,相信他們的金錢可以買到公義永遠不會給予的判決。而且,他們中太多人不相信自己需要救主和祂的救贖,他們褻瀆了那位藉著信心呼召基督徒,並將他們加入聖徒團契之主的名。因此,信徒們對所有富裕人表現出虛假的恭敬,這種行為就更應受到譴責。使徒接著提出這個結論:「你們若按著聖經所說『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條『君尊的律法』,你們就做得很好;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律法的人。」有一條「君尊的律法」,一條天國的法則,基督徒也應當遵守,因為它表達了神的旨意,即他們應當愛鄰舍如同自己,不分貧富,不分時尚與不重要。這樣的行為是蒙神喜悅的。但如果基督徒做出使徒上述所概述的錯誤區分,僅僅因為金錢而不是因為他們的基督徒生活和道德價值而偏愛富裕和有影響力的人,那麼他們就是違背了神的旨意,並被祂和祂的律法所定罪,律法將再次適用。他們將犯下故意的、有意識的罪,並且沒有任何藉口。這是一個在我們這個時代也值得重複的警告。
雅各書 2:10-13 神的旨意必須全面遵守:
V.10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
V.11 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你仍是犯了律法。
V.12 你們既然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當這樣說,這樣行。
V.13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卻向審判誇勝。
這裡闡明了神的旨意的整體性與統一性。因為,關於肉體上偏袒他人是違背神聖旨意的事實,使徒論證道:「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一個人可能會爭辯說,使徒所解釋的那種過犯其實沒什麼大不了,如果可以這樣稱呼的話,神肯定會忽略這個過失。但事實上,凡在神的律法任何一點上犯錯、跌倒、有罪的人,無論這點看起來多麼微不足道,都被視為犯了眾條。褻瀆一條誡命,就意味著破壞了所有誡命。現在用一個例子來說明:「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你仍是犯了律法。」主的旨意是單一的,不能像祂的本質和屬性一樣被分割。姦淫和殺人都是神所禁止的,姦淫者不能以自己沒有殺人為藉口,殺人者也不能以自己沒有犯姦淫來逃脫。在這兩種情況下,律法都被違犯了;在這兩種情況下,有罪者都按照同一條規則受到懲罰,這條規則說:「犯罪的靈魂必死亡。」因此,使徒的建議是:「你們既然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當這樣說,這樣行。」基督徒,作為基督徒,不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惠之下。他們成聖的生活受「自由的律法」管轄,也就是說,他們以對神的愛,以他們作為神親愛兒女與天父的關係來規範他們的言語和行為。因為他們是自由的,並且已成為公義的僕人,他們樂於按照天父和基督所喜悅的方式說話和行事。基督徒希望按照這種方式,按照這個標準受審判。那些不願留意這個事實的人將被迫留意這個警告:「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卻向審判誇勝。」如果一個人在今生不實踐憐憫和愛心,包括對地位低下鄰舍的行為,那麼審判也將不憐憫他;他將按照公義的全部尺度受到對待並被定罪。然而,如果一個基督徒在任何時候都表現出憐憫,在任何情況下都對所有人充滿愛心,那麼他就不必懼怕末日審判,反而可以為此歡欣鼓舞,因為神將出於祂無限的恩惠,在那時施予憐憫。參馬太福音 5:7。
雅各書 2:14-20 在弟兄之愛中要求信心的證明:
V.14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
V.15 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少日用的飲食;
V.16 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
V.17 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是獨自的。
V.18 卻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
V.19 你信神只有一位,你做得很好;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V.20 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
這段經文與羅馬書 3:21-28 並不矛盾,而是從問題的另一面來闡述,整個討論的關鍵在第17節。使徒首先提出一個挑戰性的問題:「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使徒在這裡描述了一種人,他們對救恩的事實只有頭腦上的知識,卻沒有發自內心、必然會以愛心行動的信心。真正的信心,即救恩的恩惠的信心,若沒有其存在於心中的某些證據,是不可想像的。這種信心與救恩的恩惠的信心毫無共同之處;這種信心是一種錯覺和虛妄。為了闡明他的觀點,使徒舉例說明:「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少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這是一個具體的案例,在我們這個自詡慈善的時代也屢見不鮮。一個弟兄或姊妹可能確實處於困境,身體所需匱乏,衣不蔽體,營養不良甚至完全沒有食物,然而有些人卻滿足於一個虔誠的願望,希望神能照顧他們的需要。如果這樣一個願望是由一個有能力幫助的人發出的,並且確實存在實際需要,那麼只有一個可能的結論,那就是這樣的人對發自內心、必然會以愛心和善行幫助鄰舍的真正信心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虔誠的願望是極度虛偽的例子;因為除了自私,沒有什麼能讓人忽視在這種情況下所呈現的迫切需要。因此,結論將是:「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是獨自的。」行為是真正信心必然的伴隨物,是不可避免的果實。那麼,虛假、偽善的信心,若沒有行為,就不是信心;或者如果有人想假設曾經有過信心,那麼可以肯定的是,這種信心已經死了,無法再結出善行形式的真正果實。單獨的信心,沒有善行,簡直是不可想像的。使徒現在預料到一些讀者的反對:「卻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這是一個非常生動的對話形式的呈現。有人可能會提出異議:「你聲稱有信心嗎?」這樣似乎使事情變得可疑。但作者會準備好他的反駁:「我當然有,而且更重要的是,我有行為可以證明。」他很可能會挑戰反對者,要求他在沒有行為的情況下證明他的信心,然後他,作者,很快就會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他心中存在真正的信心,即那些作為信心果實的善行。以幾乎是諷刺的語氣,論證繼續進行,針對那個沒有結果的信心的人:「你信神只有一位,你做得很好;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這就是反對者所能誇耀的信心的程度和內容;他有頭腦上的知識,告訴他只有一位真神,神在本質上是獨一的。這種知識就其本身而言是好的。但它絕不是救恩的恩惠的信心;因為連鬼魔也知道神這麼多,知道主是獨一的主;事實上,他們對神的本質和屬性有非常完整和準確的知識,路加福音 8:26 ff。他們在神面前戰驚顫抖,深知在祂全能的力量面前他們是無助的。現在,任何一個以愚蠢的方式自詡擁有真信心,卻沒有超越鬼魔所持立場的人,都是依賴於沒有行為的單純頭腦知識,而這些行為是必然從救恩的恩惠的信心流露出來的,因此他所持的希望必然是虛妄和空洞的。注意:無論情況如何發展,就像這封信所針對的會眾那樣,只有像使徒在這裡所做的那樣直言不諱,才能有希望成功地對抗邪惡。
雅各書 2:21-26 亞伯拉罕和喇合的榜樣:
V.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V.22 你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是因行為才得以成全。
V.23 這就應驗了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V.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行為,不是單因信心。
V.25 照樣,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
V.26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使徒引用舊約的例子來闡明他的論點,首先提到亞伯拉罕生命中的一件事:「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創世記 22:9。亞伯拉罕從神那裡領受命令,要帶他獨生的兒子以撒,與他一同走三天的路程到一座特定的山上,在那裡將他獻為祭物,築壇獻祭。亞伯拉罕毫不反抗地執行了神的命令,這是他信心的證明,希伯來書 11:17;換句話說,他獻祭兒子的行為證明了稱義的、救恩的恩惠的信心活在他的心中。因此,接下來是:「你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是因行為才得以成全。」亞伯拉罕的信心在他的行為中,在與這次獻祭相關的所有事情中都是活躍的,兩者因此在效力上結合在一起,他的信心藉著他的行為得到了最終、明確的證明。也就是說,任何看到亞伯拉罕按照主的命令執行這項工作的人,都無法懷疑他心中活著真正的信心。下一節經文表明這就是作者的論點:「這就應驗了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評估信心的順序是這樣的:亞伯拉罕完成了交給他的非常困難的任務;他只能憑信心完成這項工作;憑藉這救恩的恩惠的信心,彌賽亞的義歸算給他,或者說,他的信心被算為他的義,創世記 15:6;羅馬書 4:3。此外,憑藉這信心的證據,舊約將「神的朋友」這個尊稱歸於亞伯拉罕,歷代志下 20:7;以賽亞書 41:8。從這個角度來看,結論也是正確的:「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行為,不是單因信心。」善行並非賺取救恩所必需,但它們對於證明人心中信心的存在是必需的;因為在哪裡發現善行,就可以推斷出真正的信心活在心中,因此行為間接地使人稱義。喇合的例子也被引用:「照樣,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喇合藏匿來到她家的探子的行為是信心的行為,希伯來書 11:31。正是這種信心促使她藏匿使者並幫助他們逃離城市。這善行證明了她心中存在救恩的恩惠的信心,她因此藉著顯明她心境的行為而稱義。因此,使徒從他在此希望向讀者強調的角度來看,得出結論是正確的:「因為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一具屍體在各方面都可能像一個活人,所有的肢體和器官都存在,並且似乎能夠運作。但是,如果缺乏生命的氣息,即靈魂,那個身體就是死的,並且會一直死去。同樣,一個人可能誇口說他擁有信心,他甚至可能屬於那些聽神的話語的人。但是,如果缺乏善行的證據,這種信心就是虛假的、偽善的、毫無價值的。真正的信心絕不會沒有善行。
總結:使徒警告讀者不要有不合乎基督徒精神的偏袒,斷言神的旨意要求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地施予愛心;他指出信心需要弟兄之愛的配合,並引用亞伯拉罕和喇合的例子,說明信心如何在善行中證明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