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
2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3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亞倫就默默不言。
4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對他們說:「上前來,把你們的親屬從聖所前抬到營外。」
5於是二人上前來,把他們穿着袍子抬到營外,是照摩西所吩咐的。
6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會眾發怒;只要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
7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的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
8耶和華曉諭亞倫說:
9「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10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
11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
12摩西對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你們獻給耶和華火祭中所剩的素祭,要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是至聖的。
13你們要在聖處吃;因為在獻給耶和華的火祭中,這是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所吩咐我的本是這樣。
14所搖的胸,所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地方吃。你和你的兒女都要同吃;因為這些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當你的分和你兒子的分。
15所舉的腿,所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油一同帶來當搖祭,在耶和華面前搖一搖;這要歸你和你兒子,當作永得的分,都是照耶和華所吩咐的。」
16當下摩西急切地尋找作贖罪祭的公山羊,誰知已經焚燒了,便向亞倫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發怒,說:
17「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主又給了你們,為要你們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所吃呢?
18看哪,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裏去,你們本當照我所吩咐的,在聖所裏吃這祭肉。」
19亞倫對摩西說:「今天他們在耶和華面前獻上贖罪祭和燔祭,我又遇見這樣的災,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看為美呢?」
20摩西聽見[這話],便以為美。
# 利未記 第10章
利未記 10:1-7 拿答和亞比戶的罪及其懲罰
V. 1. 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拿答和亞比戶很可能是亞倫的長子,摩西曾特別揀選他們與他一同到耶和華面前赴宴(出埃及記 24:1-9)。他們很可能因被選入祭司職分而過度自高,認為自己有能力選擇敬拜耶和華的方式。他們拿了兩個屬於金香壇的小器皿,在其中盛上不是取自燔祭壇的火,然後用自己選擇的香爐向耶和華獻香。然而,香只應由當值的祭司每日兩次在金香壇上獻上(出埃及記 30:7-8)。
V. 2. 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這次是帶著毀滅性的烈怒,而之前曾以恩慈的方式閃現,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這就像一道閃電擊中他們,使他們立刻死亡,卻沒有燒毀他們的身體甚至衣服。這懲罰擊中他們時,他們仍在聖所或院子裡。我們的神,在祂的忌邪中,是烈火,即使現在,祂偶爾也會擊殺那些褻瀆地僭越祂面前不屬於他們的權利之人。
V. 3. 於是摩西對亞倫說:「這就是耶和華所說的:『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這就是對這嚴厲審判的解釋。既然這兩個年輕人省略了適當的準備,並違背了耶和華的命令,因此祂藉著這懲罰在他們身上顯為聖,這將歸於祂的榮耀,因為祂是聖潔者,不容悖逆的嘲弄。亞倫就默默不言;他無法反駁摩西所闡明的神作為的公義。
V. 4. 摩西召了亞倫叔叔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出埃及記 6:18),他們是摩西的表兄弟,對他們說:「你們近前來,把你們的弟兄從聖所前抬到營外。」這兩個死者是那些要為他們舉行最後儀式的人的弟兄,是他們的親屬;他們被埋葬時仍穿著他們的細麻祭司袍,因為這些祭司服已被死屍玷污。
V. 6. 摩西對亞倫和他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通常表示極度哀悼的方式是讓頭髮不修剪,並撕開胸前的衣服,「免得你們死亡,免得耶和華的忿怒臨到全會眾。」大祭司作為神與百姓之間的中保,若有過犯,會使百姓也受到神的懲罰。在這種情況下哀悼,就等於表達對耶和華審判的不滿,會使祂的懲罰臨到犯罪者和他們所代表的所有人。但要讓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發的火哀哭,這是神烈怒的可怕表現,毀滅了祭司,是臨到他們的可悲災難。
V. 7. 「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口。」這是為了避免他們加入送葬隊伍,或以任何方式讓祭司職務中斷,「免得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身上。」他們就照摩西的話行了。膏油是永生神之靈的象徵,祂與死亡毫無共通之處,反而戰勝死亡,以及導致死亡的罪。參利未記 21:12。
利未記 10:8-20 對祭司的指示
V. 9. 「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後者是一種由大麥、棗子和蜂蜜製成的烈性醉人飲料。「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這實際上等同於對亞倫和他的兒子們的絕對禁令,因為他們必須持續值班,尤其是在早期;後來祭司每年只在聖所值班很短的時間。
V. 11. 「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傳給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祭司同時也是百姓的教師,他們在履行職責時,絕不能讓自己的心思被酒精的煙霧所迷惑。
V. 12. 摩西對亞倫和亞倫所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你們要把獻給耶和華火祭中剩下的素祭拿來。」只獻了一把(利未記 9:17),「在壇旁不帶酵而吃,因為這是至聖的。」它被用作祭司的食物,在院子裡為此目的而設的地方。
V. 13. 「你們要在聖處吃,因為這是你的分,也是你兒子的分,是從耶和華的火祭中得來的;因為我蒙了這樣的吩咐。」這是祭司在聖所值班時的供養費用。
V. 14. 「搖的胸和舉的腿,你們要在潔淨的地方吃;你和你的兒女都可以吃;因為這是從以色列人平安祭中給你的分,也是你兒子的分。」這是為祭司及其家人預留的部分,是費用或報酬,是薪水的一部分,這聖潔的食物可以在院子外面,在某個潔淨的地方吃。
V. 15. 「舉的腿和搖的胸,他們要與火祭的脂肪一同帶來,在耶和華面前作搖祭搖一搖;這要永遠歸你和你的兒子,正如耶和華所吩咐的」(利未記 7:31-34)。
V. 16. 摩西殷勤尋找贖罪祭的公山羊,因為它的血已經倒在燔祭壇上,所以它的肉,作為贖罪祭,應該由祭司在聖處吃。不料,這山羊已經燒了。摩西就向亞倫所剩下的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發怒,說:
V. 17. 「這贖罪祭既是至聖的,耶和華又將它賜給你們,為要擔當會眾的罪孽,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贖罪,你們為何沒有在聖處吃呢?」祭司作為百姓獻祭的中保,必須遵守儀式的所有細節,而吃肉是這項事奉的重要部分。
V. 18. 「看哪,這祭牲的血沒有帶進聖所,到香壇那裡,正如利未記 4:1-21 所描述的;你們本應照我所吩咐的,在聖處吃它。」既然他們承擔了為百姓贖罪的責任,那麼罪的責任和執行祭祀每一個規條的責任就落在他們身上。
V. 19. 亞倫對摩西說:「看哪,他們今天在耶和華面前獻了他們的贖罪祭和燔祭。」祭司們為自己獻了這些祭。「這樣的事臨到我。」他失去了兩個兒子。「我若今天吃了贖罪祭,耶和華豈能悅納呢?」所發生的可怕事故使亞倫和他剩下的兒子們無法也不適合吃祭物。參何西阿書 9:4。
V. 20. 摩西聽見這話,就以為美,字面意思是「在他眼中是好的」,他滿意地認為他們並非有意輕忽耶和華的誡命,而是情況允許亞倫和他的兒子們這樣做。愛的律法是最高的律法,凌駕於所有其他律法之上。舊約如此,新約亦然,神所要的是憐恤,不是祭祀。
利未記 10:9-18 主要關於第二塊法版
V. 9. 「當你們收割你們地的莊稼時,不可割盡田角的莊稼,直到地界邊緣,也不可拾取收割時掉落的麥穗。」單獨的麥稈和捆紮麥捆時掉落的麥穗。
V. 10. 「也不可摘盡葡萄園的果子,在第一次採摘之後,也不可拾取葡萄園中掉落的每一顆葡萄;你要把這些留給窮人和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愛鄰舍作為律法的基本要求,被一再強調。
V. 11. 「你們不可偷竊,不可欺騙,虛偽地,也不可彼此說謊。」指欺詐和背信。請注意,虛假和欺詐與偷竊並列,因為這三者是相伴而行的。
V. 12. 「你們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真正的誓言確實是允許的,那些為了鄰舍利益的誓言,但不是假誓;「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不可妄稱神的名來褻瀆它。我是耶和華。
V. 13. 「你不可欺壓,壓迫,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以任何方式剝奪他應得的東西;「雇工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日工應在每天結束時領取工資(申命記 24:14-15)。
V. 14. 「不可咒罵聾子。」窮人聽不見惡毒的咒罵,也無法為自己辯護,「也不可將絆腳石放在瞎子面前。」使他跌倒,這是一種明顯惡意的惡作劇,「卻要敬畏你的神。」祂既聽見又看見,並會在適當的時候為不公報仇。我是耶和華。
V. 15.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讓個人利益影響你,使你無視公義的要求。「不可偏護窮人。」不可出於虛假的同情而偏袒他,「也不可看重有權勢的人。」為了討好他;「卻要按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V. 16. 「不可在你的百姓中往來搬弄是非。」「也不可與你的鄰舍為敵,危害他的性命。」就像假見證人常做的那樣。我是耶和華。這當然包括「拋棄一切不人道的行為,一切惡意,如惡意貶低、誹謗和中傷,尤其是在法庭上或私人生活中對鄰舍生命的企圖。」(蘭格)
V. 17. 「不可心裡恨你的弟兄。」不可對他懷恨在心。「總要指責你的鄰舍。」當他有過犯時,要坦率公開地指出他的錯誤,正如主也吩咐我們這樣做(馬太福音 18:15-17),「免得你因他擔罪。」也就是說,當及時的勸誡可以使鄰舍免於嚴重的過犯時,不要因保持沉默而為他擔罪。因此,即使是以色列人,根據這條誡命,也會成為他人罪惡的參與者。
V. 18. 「不可報仇。」不可尋求並報復所受的傷害,「也不可向你本國的子民懷恨。」羅馬書 12:19,在錯誤發生之後,「卻要愛你的鄰舍如同自己。」我是耶和華。參馬太福音 19:19;馬太福音 22:39。這些案例中許多,如果不是全部,都是愛之律法的應用,因此基督徒至今仍需遵守。
利未記 10:19-20 各種條例
V. 19. 「你們要遵守我的律例。」那些特別適用於猶太人生活條件的特殊誡命。「不可使你的牲畜與異類交配。」以產生雜種。「不可用兩種子種你的田。」出於同樣的原因;「也不可穿雜絲雜麻的衣服。」
V. 20. 「凡與婢女行淫的,這婢女是已經許配丈夫的。」可能是按照出埃及記 21:7-11 所說的方式,「卻還沒有被贖,也沒有得自由。」這是奴隸獲得自由的兩種方式;「她要受鞭打。」或者更確切地說,兩個有罪的人都要受懲罰;「他們不可被處死,因為她不是自由人,不能合法地締結婚姻。」
V. 22. 「祭司要用贖愆祭的公綿羊在耶和華面前為他所犯的罪贖罪。」按照神所規定的方式(利未記 7:1-7);「他所犯的罪就必蒙赦免。」
V. 23. 「你們進入那地,栽種各樣可吃的樹木,果樹和堅果樹,就要將所結的果子算為未受割禮的,因此不可食用;三年之久,你們要算為未受割禮的,不可吃。」
V. 25. 「到第五年,你們就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好叫它因耶和華的祝福,為你們多結果子。」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這種處理樹木的方式,無意中增加了果園的產量。
V. 26. 「你們不可吃帶血的任何東西。」指血沒有完全流盡的肉(利未記 17:10);「也不可用法術。」任何形式的占卜,「也不可觀兆。」另一種巫術形式,即使用邪眼。
V. 27. 「你們不可剃頭周圍的髮角。」從一個太陽穴到另一個太陽穴,將頭髮剪成或剃成圓形,「也不可損壞鬍鬚的邊緣。」修剪或剪短末端。這似乎是指某些異教國家為尊崇某些偶像而遵循的習俗。
V. 28. 「不可為死人割傷你們的身體。」猶太人可能在埃及人中見過這種紋身和切口,「也不可在你們身上刺花紋。」以圖片、文字或圖形的形式。我是耶和華。
V. 29. 「不可使你的女兒賣淫。」引誘她讓她的身體用於不道德的目的,使她成為妓女,這是一種以最具體和強調的方式褻瀆身體的罪,「免得那地淪為淫亂,那地充滿邪惡。」充滿可憎的行為。這裡可能指的是宗教上的不道德行為,因為它與許多偶像崇拜結合在一起,至今仍是如此,婦女自願放棄貞潔,作為偶像的女祭司。
V. 30. 「你們要遵守我的安息日。」所有規定的節期,「也要敬畏我的聖所。」我是耶和華。以色列人整個社會和家庭生活都應充滿對神的敬畏,並以貞潔和端莊為特徵。
V. 31. 「不可偏向那些交鬼的,也不可尋求行巫術的,以致被他們玷污。」字面意思是:「不可轉向死人的靈,也不可追隨占卜的靈。」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有與招魂者和巫師的交往都等同於褻瀆與神的聖潔關係。「這兩類人所使用的主要手段都是諮詢已故者的靈魂。雖然這一直以來都間接證明了以色列人相信死後生命,但顯而易見的是,所有這些試圖獲取神未賦予活人能力去獲取的知識的行為,都是對祂旨意的抗拒,也是對祂所設障礙的不滿。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嘗試在所有時代和所有地方都持續存在。」(加德納)
V. 32. 「在白髮的人面前,你要站起來,也要尊敬老人,並要敬畏你的神。」我是耶和華。這裡將對老人的尊重(屬於第四誡)與對神的敬畏聯繫起來,因為神要求這種尊重。
V. 34. 「但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你們要待他如同本地人一樣。」要以各種善意對待他,就像他是本地居民一樣,「也要愛他如同自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對在那裡所受壓迫的記憶,應當對教導他們憐憫產生有益的影響。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V. 35. 「你們施行審判,在任何需要在法庭上裁決的事情上,在度量衡上,在重量上,或在容量上,包括乾量和液量,都不可行不義。」
V. 36. 「你們要用公道的天平,公道的砝碼。」用作重量標準的石頭,「公道的伊法。」作為乾量標準,「和公道的欣。」作為液量標準,「你們都要有。」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顯然,日常事務中的公平正義,在這裡是建立在對神的義務基礎上的。
V. 37. 「所以你們要遵守我一切的律例和典章。」那些銘刻在所有人心中自然律所產生的誡命,以及特別賜給猶太人的誡命,「並要遵行。」我是耶和華。愛仍然是律法的成全,基督徒的主要優勢在於,在個別情況下如何應用律法,則留給信徒的判斷,作為激發他們創造力的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