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利未記 第十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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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3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

4你們要遵我的典章,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華。

6「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7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她是你的母親,不可露她的下體。

8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9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她們的下體。

10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她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1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她的下體。

12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3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她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4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她是你的伯叔母。

15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她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她的下體。

16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7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她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她孫女或是外孫女,露她們的下體;她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她的姊妹作對頭,露她的下體。

19「女人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露她的下體,與她親近。

20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

21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歸與摩洛,也不可褻瀆你上帝的名。我是耶和華。

22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23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牠淫合;這本是逆性的事。

24「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25連地也玷污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

26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

27在你們以先居住那地的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28免得你們玷污那地的時候,地就把你們吐出,像吐出在你們以先的國民一樣。

29無論甚麼人,行了其中可憎的一件事,必從民中剪除。

30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污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 利未記 第18章

利未記 18:1-20 不合法的婚姻

V.1 耶和華對摩西說: V.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因為頒布律法的是耶和華神,是立約的神,所以遵守這些律法是盟約的義務。
V.3 你們不可效法埃及地的行為,就是你們從前所住之地;也不可效法迦南地的行為,就是我領你們去之地;也不可照他們的規條行。 以色列人必須絕對避免一切玷污婚姻關係或以任何形式表現不道德的行為,無論這些行為源於埃及或迦南。人類的繁衍只能在合法的婚姻中進行,不合法的婚姻、非法的性行為和墮落的淫慾都是耶和華所憎惡的。
V.4 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按此而行。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祂作為獨一真神的權柄是絕對的。
V.5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和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我是耶和華。 這些律例和典章,既包括那些作為耶和華子民所特有的誡命,也包括那些所有人都應當承認其約束力的自然律,埃及人和迦南人也應當遵守。人若完全遵守律法,就必因此活著,享受永生作為獎賞(路加福音 10:28)。
V.6 你們都不可親近骨肉之親,揭露他們的赤身。我是耶和華。 字面翻譯是:「任何人都不可親近他的骨肉之親,揭露羞恥。」這是基本原則:性行為,這種婚姻狀態特有的關係,在神聖的婚姻之外是絕對禁止的,不應發生在二等親以內,無論是血緣關係(**consanguinity**)還是姻親關係(**affinity**)。
V.7 不可揭露你父親的赤身,也不可揭露你母親的赤身;她是你的母親,你不可揭露她的赤身。 這指的是一個人的親生母親。
V.8 不可揭露你繼母的赤身;這就是你父親的赤身。

V.9 不可揭露你姐妹的赤身,無論是你的父親所生,或是你的母親所生,即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姐妹,無論她是在家中出生還是在外地出生,即在之前的婚姻中出生,你都不可揭露她們的赤身。

V.10 不可揭露你孫女的赤身,無論是你兒子的女兒,或是你女兒的女兒;你都不可揭露她們的赤身,因為她們的赤身就是你的赤身。與她們發生性關係等同於玷污自己的骨肉。

V.11 你父親的妻子的女兒,就是你父親所生的,她是你同父異母的姐妹,你不可揭露她的赤身。
V.12 不可揭露你父親姐妹的赤身,即你父親的親姐妹,也就是你的姑姑;她是你的父親的骨肉之親,有血緣關係。
V.13 不可揭露你母親姐妹的赤身;因為她是你的母親的骨肉之親。
V.14 不可揭露你父親兄弟的赤身,即有血緣關係的伯父或叔父;你不可親近他的妻子;她是你的嬸嬸或伯母。 這被視為一般規則的延伸,但由於夫妻被視為一體,這個原則也適用於此,因為與嬸嬸或伯母發生性關係會玷污伯父或叔父的榮譽。
V.15 不可揭露你兒媳婦的赤身;她是你的兒子的妻子,你不可揭露她的赤身。
V.16 不可揭露你兄弟妻子的赤身,即你的嫂嫂或弟媳;這就是你兄弟的赤身。 這項禁令僅適用於兄弟有留下子女的情況;如果兄弟無子而死,則命令實行所謂的「利未拉特婚姻」(**levirate marriage**,即娶寡嫂或弟媳),見申命記 25:5-10。

V.17 不可揭露婦女和她女兒的赤身,即在這種情況下會成為繼女的,無論是同時或在連續的婚姻中;也不可娶她的孫女,無論是她兒子的女兒,或是她女兒的女兒,即繼孫女,來揭露她們的赤身;因為她們是她的骨肉之親;這是邪惡。

V.18 也不可娶姊妹為妻,即一夫多妻制中的一個妻子對另一個妻子,在她的有生之年,與她並列,以激怒她,揭露她的赤身。 任何違反神最初規定(在神聖婚姻中只有一男一女)的行為,都必然會導致不愉快的結果,即使耶和華在舊約中確實允許這種婚姻。

V.19 婦女行經不潔淨的時候,不可親近她,揭露她的赤身,進行肉體上的性行為,無論是在月經期間,還是長期出血期間,或是在分娩後不潔淨的幾週內。

V.20 不可與你鄰舍的妻子行淫,如利未記 15-18 所述,犯姦淫罪,玷污自己;因為這種罪行,男人和女人都應被石頭打死(利未記 20:12;申命記 22:22;約翰福音 8:5)。
耶和華如此規範了以色列人的性生活。

利未記 18:21-30 不自然的淫慾

V.21 你不可使你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摩洛是古代迦南人的偶像,形狀為一個空心的牛頭雕像,在崇拜中,以極端殘忍的方式獻祭兒童是常見的獸性行為;你也不可褻瀆你神的名,因為參與這種可憎之事必然會褻瀆神的名。我是耶和華。

V.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種罪行稱為雞姦或男童性侵;這是可憎惡的。
V.23 不可與獸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獸前,與獸淫合,允許肉體上的性行為;這是混亂,一種最可憎和令人作嘔的玷污。
V.24 在這一切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污自己,在這些獸性的性慾扭曲中:因為我從你們面前趕出的列國,都因這些事玷污了自己; V.25 地也因此玷污了,所以我因這地的罪孽懲罰它,地也把居民吐了出來。 所多瑪的故事顯示了迦南居民實行不自然惡行的程度,以至於大自然本身都無法再忍受。

V.26 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和典章,不可行這些可憎惡的事,無論是你們本國的人,或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以色列的祖先之所以未能佔領這片土地,是因為亞摩利人的罪孽尚未滿盈(創世記 15:16),現在這片土地已經充滿了腐爛的道德敗壞。它的居民將被趕出,聖潔的子民將取而代之。絕不能允許『外人』再次引入現在正受到嚴厲懲罰的污穢。」——蘭格)。
V.27 (因為在你們以前的這地居民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地就玷污了,)
V.28 免得你們玷污這地的時候,地也把你們吐出來,像把在你們以前的列國吐出來一樣。
這片土地被擬人化為一個生物,被迫以厭惡的姿態吐出某些難以消化的食物。

V.29 無論何人行了這一切可憎惡的事,行這些事的人必從民中剪除。

V.30 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命令,這條基於自然律的誡命,不可行在你們以前所行的任何可憎惡的風俗,也不可因此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公義聖潔的神不能容忍這種可憎惡的風俗,無論是在那些日子,還是在我們這個時代。本章中有一點被歷史充分證實,那就是任何對性純潔的放鬆,通常都會伴隨著某些基本教義的扭曲或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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