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還要曉諭以色列人說: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總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3我也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他把兒女獻給摩洛,玷污我的聖所,褻瀆我的聖名。
4那人把兒女獻給摩洛,本地人若佯為不見,不把他治死,
5我就要向這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與摩洛行邪淫的人都從民中剪除。
6「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
7所以你們要自潔成聖,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8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叫你們成聖的耶和華。
9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
10「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11與繼母行淫的,就是羞辱了他父親,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2與兒婦同房的,總要把他們二人治死;他們行了逆倫的事,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3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4人若娶妻,並娶其母,便是大惡,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使你們中間免去大惡。
15人若與獸淫合,總要治死他,也要殺那獸。
16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淫合,你要殺那女人和那獸,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17「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18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
19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人若與伯叔之妻同房,就羞辱了他的伯叔;二人要擔當自己的罪,必無子女而死。
21人若娶弟兄之妻,這本是污穢的事,羞辱了他的弟兄;二人必無子女。
22「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
23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
24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
25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
26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
27「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 利未記 第20章
利未記 20:1-9 關於違犯第六誡、第二誡和第四誡的罪
V. 2. 你又要曉諭以色列人說:無論是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以色列的外人,凡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的,這是一種雙重罪行,既是手淫或自慰,又是偶像崇拜,或者更可能是獻祭兒童(利未記 18:21),他必被處死;當地的人要用石頭打死他。罪犯在遵守法律程序後(申命記 17:6;申命記 19:15),將被立即處決,用石頭打死,並被拋擲的石頭活埋。
V. 3. 我也必向那人變臉,以防百姓未能及時執行懲罰,把他從民中剪除,用我的審判追討那罪犯及其追隨者,直到將所有與其罪行相關的人都滅絕,因為他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就是迦南人的可憎之物,玷污我的聖所,又褻瀆我的聖名。
V. 5. 我就必向那人,和他的家變臉,把他和一切隨他行淫的人,從民中剪除。這裡的「行淫」有雙重含義:既指犯下不道德的行為,也指犯了偶像崇拜的罪,與摩洛行淫。因為在以色列地不允許向假神獻祭,所以這種對摩洛的特殊崇拜是一種可憎之物,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容忍。
V. 6. 那人若偏向交鬼的,或行巫術的,就是那些與死人靈魂溝通並使用其他形式占卜的男女(利未記 19:31),隨他們行淫,藉著這些偶像崇拜的行為對真神不忠,我必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他因背道和敗壞耶和華的百姓,將受到逐出教會和處死的懲罰。
V. 7. 所以你們要使自己成聖,成為聖潔;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耶和華神本身是絕對無罪和純潔的,祂希望祂的百姓不僅要遠離罪,還要以不死的仇恨憎惡罪。
V. 8. 你們要謹守遵行我的律例。我是使你們成聖的耶和華。神藉著訓練他們遵守祂聖潔旨意的條例,將他們分別為聖,成為事奉祂的聖潔子民。
V. 9. 凡咒罵父母的,必被處死;他咒罵了父母,就是家中、家庭中神的代表;他的血要歸到他自己身上。這表明耶和華在任何時候都強調孝敬父母和遵守第四誡。
利未記 20:10-21 關於不合法的婚姻
V. 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無論是與鄰舍之妻行淫的男人,還是那女人,根據利未記 18:20,她在性關係上只屬於她的丈夫(哥林多前書 7:4-5),那行淫的,和那淫婦,都必被處死。
V. 13. 人若與男人同寢,像與女人同寢一樣,犯了雞姦之罪,他們二人行了可憎之事,是一種獸性的罪行,違反自然,令人髮指;他們必被處死;他們的血要歸到他們自己身上。
V. 14. 人若娶妻,又娶她的母親,這是令人厭惡的亂倫,是極其可怕的行為,是聞所未聞的羞恥之事;他們三人,他、她們,都要被火焚燒,在被石頭打死之後,因為這樣強調了他們罪行的反常性;使你們中間沒有這種邪惡。在所有這些情況下,兩個人都同樣有罪,因為即使是被動的一方也同意了這個行為,允許了誘惑的發生。在強姦的情況下,耶和華的判斷則不同(申命記 22:26-27)。
V. 16. 女人若親近獸,與獸淫合,你就要殺死那女人和那獸;他們必被處死;他們的血要歸到他們自己身上。「與獸性的人類一同,那獸本身也要被毀滅。」(蘭格)
V. 17.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父親的女兒,或是母親的女兒,他的(年長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看見她的赤身,她也看見他的赤身,這是一件可恥的事,是一種不光彩的行為;他們必在民中被剪除;他揭露了他姊妹的赤身;他必擔當他的罪孽,他的過犯。
V. 18. 人若與有月經的女人同寢,揭露她的赤身,是明知故犯,他揭露了她的泉源,暴露了她的生命之源,她也揭露了她血的泉源;他們二人必從民中剪除。對於無意中犯的罪,請參見利未記 15:24。
V. 19. 你不可揭露你母親的姊妹,或你父親的姊妹的赤身;因為他揭露了他的近親;他們必擔當他們的罪孽。這種過犯政府不會處以死刑,但耶和華自己會處理他們的案件。
V. 20. 人若與叔叔的妻子,即他的嬸嬸或舅媽同寢,他揭露了他叔叔的赤身;他們必擔當他們的罪;他們必無子而死。雖然婚姻沒有被廢除,但耶和華的懲罰非常嚴厲,因為在猶太人看來,無子與喪親同等。
V. 21. 人若娶他兄弟的妻子,除了利未婚的情況外,這都是不潔淨的事,會招致神最嚴重的咒詛;他揭露了他兄弟的赤身;他們必無子。所有這些規定旨在潔淨希伯來人的性生活,因為整個民族都已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成為君尊的祭司(出埃及記 19:6)。基督徒應時刻銘記,婚姻在各人都是尊貴的,床也不可污穢(希伯來書 13:4)。
利未記 20:22-27 勸誡要聖潔
V. 22.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包括一般和特殊的,使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不把你們吐出(利未記 18:25-28)。
V. 23. 你們不可隨從我從你們面前趕出的國民的風俗,就是迦南人及其所有支派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事,所以我厭惡他們。這意味著上面列舉的罪行是違背自然律的,是違背神在起初植入人心中的旨意總綱的。它們是不自然的罪惡和惡習。
V. 24. 我卻對你們說: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我要將這地賜給你們為業,這地流奶與蜜,異常豐饒。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我已將你們從萬民中分別出來,使你們成為我的特選子民,並在我的事奉中顯著。
V. 25. 所以你們要分辨潔淨的獸和不潔淨的獸,潔淨的鳥和不潔淨的鳥,遵守第11章所列的區別;你們不可因獸、因鳥、或因地上爬行的任何活物,就是我已將牠們從你們中間分別出來為不潔淨的,使自己成為可憎的。
V. 26. 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耶和華是聖潔的,我已將你們從萬民中分別出來,使你們歸我。 「因此,對食物律法的神聖遵守,不斷提醒以色列其神權的聖潔和尊嚴。」(蘭格)
V. 27. 無論男女,凡有交鬼的,或行巫術的,就是與死人靈魂溝通或行招魂術的,必被處死;人要用石頭打死他們;他們的血要歸到他們自己身上。這樣,一切因偶像崇拜的可憎之物所造成的玷污都被阻止了,以色列也得以保持聖潔,為耶和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