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E. Kretzmann注釋|尼希米記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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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和本 尼希米記 第10章

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

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4哈突、示巴尼、瑪鹿、

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6但以理、近頓、巴錄、

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

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

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

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

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

15布尼、押甲、比拜、

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

17亞特、希西家、押朔、

18荷第雅、哈順、比賽、

19哈拉、亞拿突、尼拜、

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

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

22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26亞希雅、哈難、亞難、

27瑪鹿、哈琳、巴拿。

28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上帝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

29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上帝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30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甚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上帝殿的使用,

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上帝殿裏一切的費用。

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上帝的殿裏,照着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上帝的壇上。

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裏。

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上帝的殿,交給我們上帝殿裏供職的祭司;

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麵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上帝殿的庫房裏,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

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上帝殿的屋子裏,收在庫房中。

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裏,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上帝的殿。

# 尼希米記 第10章

尼希米記 10:1-27 盟約的簽署者
V.1 那些蓋印的人,字面意思是「那些在印記上的人」,即名字出現在蓋印文件上的人:提爾沙他尼希米,他是第一位簽署者,這不僅因為他作為波斯君主代表的職位,也因為他個人對這項事業的熱忱,哈迦利亞的兒子,以及西底家;
V.2 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
V.3 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
V.4 哈突、示巴尼雅、瑪鹿、
V.5 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
V.6 但以理、近頓、巴錄、
V.7 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
V.8 瑪西雅、璧該、示瑪雅。這些是祭司。在這份名單中,試圖辨認這些人並沒有太大價值,因為他們大多數是常見的名字,不限於任何一個家族。
V.9 利未人有:亞撒尼雅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子孫中的賓內、甲篾、
V.10 以及他們的弟兄:示巴尼雅、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
V.11 米迦、利合、哈沙比雅、
V.12 撒刻、示利比、示巴尼雅、
V.13 荷第雅、巴尼、比尼努。其中至少有一些與尼希米記 9:4-5 中提到的利未人是同一人。
V.14 百姓的首領,代表整個民族的長老:巴錄、巴哈摩押、以攔、撒土、巴尼、
V.15 布尼、押甲、比拜、
V.16 亞多尼雅、比革瓦、亞丁、
V.17 亞特、希西家、押術、
V.18 荷第雅、哈順、比宰、
V.19 哈立、亞拿突、尼拜、
V.20 瑪比押、米書蘭、希西、
V.21 米示薩別、撒督、雅杜亞、
V.22 毗拉提、哈難、亞奈雅、
V.23 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
V.24 哈羅黑、毗利哈、朔百、
V.25 利宏、哈沙拿、瑪西雅、
V.26 亞希雅、哈難、亞難、
V.27 瑪鹿、哈琳、巴拿,其中一些人在百姓的事務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這八十三位家族首領為會眾簽署了盟約,基督徒會眾的投票成員也承擔了傳講神的話語的責任,並透過簽署章程來承諾他們的支持。

尼希米記 10:28-39 盟約的條款
V.28 其餘的百姓,那些沒有親自簽署盟約但衷心贊同其所有條款的人,包括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以及所有那些從各地居民中分別出來歸向神律法的人,他們拒絕了異族通婚和所有可能導致對純正信仰冷漠和疏忽的交往,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有聰明的,那些對主的旨意有正確理解並準備在他們一生中堅持正確理解的人,
V.29 他們與他們的弟兄,即那些簽署盟約的貴族們站在一起,發誓起誓,要遵行神藉著祂的僕人摩西所賜的律法,並遵守遵行我們主耶和華的一切誡命、典章和律例,如果他們違背承諾,就願神的咒詛臨到他們身上;
V.30 我們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從而徹底廢除異族通婚的惡習;
V.31 如果這地的居民在安息日或任何聖日,即神所定規的任何節期,帶來貨物或任何食物出售,我們就不向他們購買;並且我們將第七年豁免,即每第七年讓土地休耕(出埃及記 23:11),並豁免一切債務,正如律法所要求的,在第七年免除每個人的債務(申命記 15:2)。
V.32 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為我們神的殿的服事,每人納銀三分之一舍客勒(約21美分),這筆款項後來增加到半舍客勒(馬太福音 17:24),
V.33 用於陳設餅,即聖所的餅,每安息日更換(利未記 24:5),以及常獻的素祭和常獻的燔祭(民數記 28、29章),即安息日、月朔、節期以及聖物和贖罪祭,為以色列贖罪,即每年贖罪日,以及我們神殿的一切工作。所有這些費用都由百姓在此為自己規定的聖所年稅來支付。
V.34 我們又掣籤,決定祭司、利未人和百姓輪流獻柴,因為聖殿的祭祀需要大量的木柴,每年按所定的日期,照我們宗族的班次,將柴送到我們神的殿,燒在我們主神的壇上,正如律法所寫的(利未記 6:12);由於歸回的尼提寧人數稀少,這項負擔對他們來說太重了,所以工作以這種方式分配,並設立了獻柴節,在亞筆月(八月)十四日慶祝;
V.35 每年將我們地裡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帶到耶和華的殿(出埃及記 23:19;出埃及記 34:26;利未記 19:23;申命記 26:2);
V.36 又將我們頭生的兒子和頭生的牲畜,照律法所寫的(出埃及記 13:2 至 12:13),為頭生的兒子獻上特別的贖價(民數記 18:15-16),以及我們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帶到我們神的殿,交給在我們神殿中供職的祭司;
V.37 又將我們初熟的麵,即粗麥粉或磨碎的大麥,和我們的供物,即自願的禮物,以及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和油,帶給祭司,存放在我們神殿的庫房裡,那裡有帶有特殊容器的儲藏室,用於存放這些供物;又將我們地裡所產的十分之一,帶給利未人(利未記 27:30;民數記 18:21),使這些利未人可以在我們耕種的所有城邑收取十分之一。
V.38 亞倫的子孫祭司要在利未人收取十分之一的時候與他們同在,祭司的尊嚴確保了百姓向利未人以及利未人向聖殿和平誠實地交付十分之一;利未人也要將他們所得十分之一的十分之一,即他們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給祭司(民數記 18:26-28),帶到我們神的殿,存放在庫房裡,因為聖殿區域的一座建築物中存放著聖殿的庫藏。
V.39 因為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即當年葡萄所產)和油(即榨油機所產的橄欖油)的供物,帶到存放聖所器皿的庫房,以及供職的祭司、負責聖殿門戶的守門人,和負責聖殿崇拜禮儀部分的歌唱者;我們必不離棄我們神的殿。這是一個出於熱切奉獻和真誠的誓言。新約的信徒,在行使他們的基督徒自由時,承諾支持國內外教會的需要,將耶穌基督的福音傳遍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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