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1.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V. 2.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進入我所賜給你們居住之地,」當他們在正常生活條件下,這是他們都期待的。
V. 3. 「若願意向耶和華獻火祭,無論是燔祭,是為還願,」藉此將禮物從敬拜者其餘的財物中分別出來,「或是甘心獻的,或是在你們節期獻的,要獻馨香的祭給耶和華,或是從牛群中,或是從羊群中,」
V. 4. 「那獻供物給耶和華的,就要將細麵伊法十分之一(約兩夸脫半),並油一欣四分之一(約一夸脫),調和作素祭,一同獻上。」這是常規的素祭,旨在伴隨血祭。參利未記第2章。
V. 5. 「無論是燔祭,是平安祭,每獻一隻羊羔,要用酒一欣四分之一作奠祭。」奠祭的量隨祭牲的價值而異。
V. 6. 「若獻一隻公綿羊,就要用細麵伊法十分之二(略多於五夸脫),並油一欣三分之一(約三分之一加侖),調和作素祭,一同獻上。」
V. 7. 「又要用酒一欣三分之一作奠祭,獻給耶和華為馨香的祭。」
V. 8. 「你若預備一隻公牛作燔祭,或是為還願,或是作平安祭獻給耶和華,」
V. 9. 「就要將細麵伊法十分之三,並油半欣,調和作素祭,與公牛一同獻上。」
V. 10. 「又要用酒半欣作奠祭,獻為馨香的火祭給耶和華。」素祭和奠祭的量不僅根據祭牲的價值增加,也根據一次獻祭中祭牲的數量增加。
V. 11. 「獻一隻公牛,一隻公綿羊,一隻綿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羔,都要照這例辦理。」
V. 12. 「你們要照所預備的數目,按著數目為每一個祭牲這樣辦理。」此外,這條律法,如同大多數關於敬拜的律法一樣,既適用於被接納進入耶和華會眾的寄居者,也適用於本地的以色列人。
V. 13. 「凡本地人,即本地的猶太人,獻火祭作馨香的祭給耶和華,都要照這例辦理。」
V. 14. 「若有外人寄居在你們中間,或是在你們中間世世代代的人,」已按慣例被接納進入猶太教會,「願意獻火祭作馨香的祭給耶和華,他要照你們所行的辦理。」
V. 15. 「至於會眾,即生來就是猶太教會成員的你們,並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必有同一條例,作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條例;你們在耶和華面前怎樣,外人也要怎樣。」
V. 16. 「你們和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必有同一律法,同一條例。」在新約時代,這具有雙重的重要性;我們應該毫不遲延地達到一個地步,即我們給予那些在成年後加入我們的人,與我們給予那些幾乎自動地透過堅信禮進入聖餐成員資格的子女,同樣熱情的歡迎。這對宣教工作是一個很好的提示。
V. 17.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V. 18. 「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進入我所領你們到的那地,」這不是一個遙遠的可能性,而是一個確定的事實。
V. 19. 「那時,你們吃那地的糧食,就要獻舉祭給耶和華。」這是從祝福中取出一部分,獻給耶和華。
V. 20. 「你們要用初熟的麵作餅,獻為舉祭;你們獻禾場的舉祭怎樣,獻這餅也要怎樣。」這裡指的是初熟的莊稼,它們被分別為聖歸給耶和華。像所有初熟的供物一樣,這獻祭的餅是給祭司的。
V. 21. 「你們世世代代要將初熟的麵獻給耶和華為舉祭。」
V. 22. 「你們若有錯誤,沒有遵行耶和華曉諭摩西的這一切誡命,」
V. 23. 「就是耶和華藉摩西所吩咐你們的一切,從耶和華吩咐摩西的日子起,直到你們世世代代,」因為疏忽的罪與故意的罪一樣嚴重,利未記 4:13-21。
V. 24. 「若有什麼事是會眾不知不覺犯的,」因為他們不了解某些誡命和規定,「全會眾就要獻一隻公牛犢作燔祭,為馨香的祭獻給耶和華,並照例獻上素祭和奠祭,又獻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這樣,首領的獻祭就包含在全體百姓的獻祭中,利未記 4:23。
V. 25. 「祭司要為以色列全會眾贖罪,他們就必蒙赦免,」他們與神的關係將透過獻祭得以恢復;「因為這是無意的,他們又將供物,就是獻給耶和華的火祭,和贖罪祭,獻在耶和華面前,為他們的無意。」
V. 26. 「以色列全會眾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都必蒙赦免,因為眾民都是無意的。」耶和華允許有所區別,但無意的罪同樣給百姓帶來了罪咎。
V. 27. 「若有任何個人,即會眾中的普通成員,無意中犯了罪,他就要獻一隻一歲的母山羊作贖罪祭。」利未記 4:27-28。
V. 28. 「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那無意中犯罪的個人贖罪,為他贖罪;他就必蒙赦免。」利未記 4:35。
V. 29. 「你們為那無意中犯罪的,無論是本地的以色列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都必有同一條律法。」
V. 30. 「但那擅敢行事的,」即明知故犯,故意作惡,「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都褻瀆了耶和華,」因為一切故意的、惡意的罪都是對耶和華的褻瀆;「那人必從民中剪除。」他將受到死刑。
V. 31. 「因為他藐視耶和華的話,違背祂的誡命,那人必從民中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用新約的術語來說,這條規則提醒我們,公開的、悖逆的、不悔改的罪人,如果一切弟兄的勸誡都無效,就必須透過教會的除名(excommunication)行為將其從基督徒會眾中開除。
民數記 15:32-36 犯安息日者被石頭打死。
V. 32. 「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這事件發生的確切時間沒有說明,是在曠野漫長旅程中的某個時候,這裡插入作為擅敢犯罪的一個例子。 V. 33. 「那遇見他撿柴的人,」即當場抓住他公然違背神律法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和全會眾那裡。」這件事被正式告知全體會眾,因為除非採取措施消除罪咎,否則所有百姓都會牽涉其中。 V. 34. 「他們就把他收在監裡,」這不是作為懲罰,而是為了防止他逃跑,「因為沒有指明當怎樣辦他。」負責他案件的審判官在當時的情況下,不完全清楚這犯人是否應處以死刑。 V. 35. 「耶和華對摩西說:『那人必要被處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打死他。』」處決在營外進行,以免玷污營地。 V. 36. 「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他就死了,正如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這樣,罪咎就從會眾中除去了,犯人也得到了他應得的報應。基督徒會眾的成員絕不應忘記,如果他們容許惡行在他們中間繼續存在,而不採取神所規定的步驟,透過教會除名來除去惡意的罪人,他們就會成為他人罪惡的同夥。
民數記 15:37-41 衣服的繸子
V. 37.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V. 38. 「你曉諭以色列人,叫他們世世代代在衣服的邊上作繸子,」即在他們上衣的四角上作花朵狀的扭繩或流蘇飾物,這上衣可用作披風或外袍,申命記 22:12,「又在繸子上釘一根藍色的線。」用一根風信子色的線將流蘇固定在衣服邊緣。
V. 39. 「這繸子必作你們的流蘇,使你們看見就記念耶和華的一切誡命,並且遵行,不隨從自己的心和自己的眼目行邪淫。」他們不應按照肉體的情慾和眼目的情慾所暗示的觀念行事,因為結果必然是屬靈上的不忠。
V. 40. 「使你們記念遵行我一切的誡命,成為聖潔,歸於你們的神。」這些繸子,我們的主耶穌也曾佩戴,以順服律法,馬太福音 9:20;路加福音 8:44,它們旨在提醒佩戴者神聖潔旨意的一切規定。法利賽人將這些繸子做得特別大而顯眼,因為他們想給人留下異常聖潔的印象,馬太福音 23:5。
V. 41.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曾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要作你們的神。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雖然祭司的衣服有特殊的象徵意義,但所有以色列人衣服上的這些獨特飾物,旨在提醒他們與耶和華之間存在的特殊關係。在新約中,信徒與主之間的這種團契更加親密,他們應該時刻牢記這一事實,即使沒有特別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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